一、起草背景
博士后是科技创新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于下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2018年,我省出台《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较大幅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和科研资助力度。2020年6月,省委第十四届七次全会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明确提出:提高在站博士后经费标准和出站留浙补贴标准,加大对企业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支持力度。根据《决定》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标准及范围、引才补贴资助标准及范围,以及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范围作了调整。主要包括:
(一)提高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明确省级财政资助范围。《通知》明确,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非在职)日常经费补助标准由8万元/人·年提高至15万元/人·年,资助2年。省属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属高校列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人员,由省级财政依据标准补足差额;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资助;地方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
(二)提高博士后引才补贴标准,明确省级财政资助范围。《通知》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的标准由一次性3万元提高至一次性20万元。国有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监管部门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时要给予倾斜支持;民营企业引才补贴由地方财政承担,衢州、舟山、丽水等市企业引进博士后的,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
(三)贯彻落实向企业一线倾斜的政策导向。《通知》明确加大对企业在站博士后的项目支持,博士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向企业在站博士后倾斜。
(四)明确新资助标准及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补助在两年16万元的基础上补差7万元。2021年1月1日出站后来浙工作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按新标准执行。各市可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另行制定博士后经费资助办法。
相关文件链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