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财产
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
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
继承权
,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
物质财富
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
所有权
、继承权等。简称产权。
财产权是
人身权
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等。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物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要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在
资本主义
国家,奉行的是
私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
社会主义国家
,
公共财产
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里,对作为财产权客体的财物种类的限制也不同。在
资本主义国家
,除已宣布为国有的财产外,几乎所有的财物都可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在中国,则财物依其属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依其地位与作用,分别属于国家、
集体
经济组织或个人。
财产权是很难界说的,但财产权又是(现在人类发展的长时期内)很重要的
民事
权利,必须要将之单列一类。在没有将知识产权和
社员权
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划出来时,通常说,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只好说,以可以与
权利主体
的人格和亲属关系相分离的生活利益为内容、而又不属于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的权利,均属财产权。这当然不是一个好的定义。
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
市场经济
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财产权的不同主体以同样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公民才有从事
经济活动
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才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能创造出大量的财富。所以,创造财富的自由要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
私有财产权
为基石的
自由市场经济
。可见,私有财产权
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着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私有财产权不仅攸关生存的质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给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强大的推动力,是民富国强的法宝,市场经济的核心。
财产权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
物权法定
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
损害赔偿
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
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详述。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也逐渐完善。1982年颁行的《宪法》
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现行宪法第11条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有关私营经济的条款,并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这就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同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发了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 《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项法规,将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又作了重要修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非公有制经济
,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定,更加确认了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
诚然,法律本身不能创造
社会财富
,但却能有效地刺激和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中国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各项保护措施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尤其是1988年中国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以后,因私营企业在法律上取得了合法地位,使许多具备条件的
个体工商户
大步跨入私营企业的行列之中,从而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范围。据统计,至1990年底,登记注册的
私营企业
有9.8万户,从业人员170.2万人,户均17.4人,注册资金45.2亿元,户均9.7万元。这些私营企业大多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以北京市为例,1998年,有1300多家私营企业是从个体工商户发展起来的。1992年以后,受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的鼓舞,“下海”之风蓬勃兴起,私营经济发展迅速,许多地区也颁行了一些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新规定,并在实践中加强了对个体经济的切实保护,这些措施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且标志着中国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法律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西方宪政视野中的财产权研究
在当前的条件下,为迅速提高中国综合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推进中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治化进展,应该加强对个体经济和
公民个人财产
的全面的、有效的保护,为此,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尽快完善有关法律:对各类主体的合法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强调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公私财产应实行平等保护,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也是
社会主义法治
精神的体现。只有实现平等保护,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才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当然,从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看,对公民合法财产是予以充分保护的,但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对个体经济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合理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
私人财产
所有者,但在保护上却是有差别的。为加强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中国宪法应明确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也应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除此之外,还应完善公司法、物权法、
合同法
、破产法、侵权法等有关法律,在财产的取得和转让、公司的成立和合并以及企业的破产、股票的购买、
债券
的发行、
资产
的收购、对财产遭损时的补救等方面都尽可能地对公私财产实行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