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伴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的实施,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即推出了包括
车辆损失险
和商业三者险2个险种的A、B、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2006年下半年车险
市场运行
结果表明,行业条款的推出对降低投保人理解
保险条款
的难度,保护
投保人
、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车险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行业产品的作用,切实维护
消费者利益
,改善
市场环境
,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车险行业条款开发
项目组
,在2006版行业产品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扩充,最终开发完成了新版车险行业条款。
据悉,新版车险行业条款进一步扩大了
覆盖范围
,涵盖了
车辆损失险
、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盗抢险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
车身划痕损失险
和可选
免赔额
特约险等8个险种;新版行业产品仍然为A、B、C三套,
保障范围
、
费率结构
、费率水平和费率调节系数基本一致、略有差异;新版车险行业条款结合运行实际,对于条款约定不明确、实务中易引起纠纷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使条款约定更为严谨和通俗易懂,既方便投保人理解,也便于各保险公司规范操作。同时,新版行业条款对费率调节系数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实现了与
交强险
的进一步衔接,还原了费率调节系数反映消费者真实风险的真正作用。
有关
权威人士
表示,新版车险行业条款的修订和推出,是商业车险产品
管理制度
的又一次深化改革,是对商业车险
标准化产品
体系与
运行机制
的深入推进,是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与监管的再次创新,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操作、简化流程、方便投保、优化理赔,以及提升保险公司车险业务
经营管理
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将从中获益,而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无疑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各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选择使用车险行业条款或
自主开发
车险条款,并可以在车险行业条款基础上开发补充性车险产品和其他特色车险产品。
种类
随着
医疗体制改革
,各大保险公司的
商业医疗保险
险种也顺应形势,逐渐多了起来。那么,至2012年商业
医疗保险
究竟有哪几大类险种,它们各自保哪些,不保哪些,投保时有何具体规定?下面对医疗保险险种作了简要概括:
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
保险责任
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
意外伤害
支出的门诊
医疗费
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
保险金
,并规定每次
最高限额
。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
意外伤害保险
的附加责任。
保险金额
可以与
基本险
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
手术治疗
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
意外保险
或
人寿保险
的
附加险
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
保险金额
,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
医疗保险费
。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
保险事故
。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
保险金
,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
特种疾病保险
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
附加险
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其次,
保险对象
和作用不同。
商业医疗保险
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当投保的公民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
医疗费用
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而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维护
社会公平
的作用,
社会医疗保险
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当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医疗费用时,由
社会保险
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基本补偿,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维护社会公平,实际上是
国民收入再分配
的一个方面。
再次,两者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商业医疗保险
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
合同关系
上,任何一个有
完全行为能力
的公民或法人,只要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其本人或成员就能获得相应的
保险金
给付的
请求权
,
保险金额
的多少取决于所缴保险费数额的多少,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建立
在
劳动关系
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
社会劳动
的义务,就可以享受社会
医疗保险待遇
,有时为了便于用
经济手段
进行管理,增强劳动者的费用意识,要求缴少量保险费,但他们所领取的
保险给付
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