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的请示》(资证资字〔2021〕159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通过设立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信资管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业务范围为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不含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
,以下合称养老金业务
)
,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上述出资中,你公司的出资为现金出资。
二、
中信资管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
备案
。
三、
核准中信资管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信资管应当严格按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四
、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中信资管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五
、核准你公司自身减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
养老金业务除外
),不得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
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了结计划安排和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做好
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清理和移交工作,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六
、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中信资管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
你公司、中信资管应当自换领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或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中信资管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七
、中信资管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北京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2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