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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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35610963X-2022-210680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2-12-18 16:59:40
【普法】
二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汇编
【 民 事 纠纷 类】
一、 “城里人”能否继承“宅基地”
案情回顾:张华与梁丽 1972年结婚后从河南老家来到新疆,定居在某某县。两人育有二子一女,全家人均为农业户口。次子(张强)1994年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并落户在某某区。2004年,张华和梁丽拿出多年积蓄,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此时,三个孩子都已成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5年12月,因家用锅炉出现故障,张华和梁丽由于煤气中毒双双离世。2016年,长子(张方)和女儿(张琴)携家人先后搬进父母的楼房,次子才得知,哥哥和姐姐已将价值数百万的楼房“分”了,哥哥分的一楼和三楼,姐姐分得二楼,“同是子女,为什么没有我的?”次子十分不解。姐姐和哥哥振振有词:“这是在农村宅基地建的房子,你是城市户口,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因此你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和房产。”
法条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 “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是受法律支持的。由于此种“继承”只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所以长此以往,不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也不会对农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乱。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就成为另外一个问题。本案张强就是这种情况。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上述问题做了肯定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用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综上所述,张强对本案宅基地使用权拥有继承权。
二、办婚宴后分手,彩礼还不还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25岁的李某经朋友介绍,与刘某相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9月,李某和刘某将婚事提上了日程。李某对未来的婚姻生活充满了期待,但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再向刘某家提亲时刘某的母亲张某要求;“彩礼少于4万元,你俩就别见面了。”4万元对于打工谋生的李某来说是一笔“巨款”,可为了结婚,他借遍了所有亲朋好友,终于将钱凑齐,并通过介绍人将钱给了刘某。在刘某的提议下,2016年1月29日,李某与刘某未在民政部门领结婚证,就先举办了婚宴。然而,因为4万元的债务,李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他与刘某也因此产生了矛盾。2月7日,两人和平分手。分手后,李某想要回给刘某的4万元彩礼钱,但刘某及家人却仅同意退还1万元。无奈,李某将刘某及其母亲张某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剩余的3万元彩礼。
法条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将不支返还彩礼。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已举办结婚的婚宴等仪式,但未到法定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也没有长期同居。且本案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的数额较大,对原告李某生活确实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刘某依法应当返还收取的彩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张某返还被告李某剩余的彩礼钱3万元。
三、帮工摔落致伤,雇主难辞其咎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易某和马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易某为马某在某区某镇某村修建住房,施工期间的安全由易某负责。邵某受易某雇用在工地务工。同年9月的一天,恰逢工地休息,马某的妻子找到邵某,希望他用吊葫芦(工地上往高处吊东西的一种滑轮装置)帮自家收货的油葵吊到房顶上,邵某听后爬上了房顶。邵某站在房顶吊葫芦旁向房顶吊送了第一批油葵后,在起吊第二批油葵时,吊葫芦突发故障,邵某随之从房顶摔下。见邵某受伤,马某和其妻子立刻把邵某送到了医院。经过24天的治疗,邵某出院了,出院后邵某找到易某和马某索要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1.93万元,而易某和马某却互相推脱。2016年2月,邵某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法条解析: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邵某在工地休工期间,应马某家人的要求无偿帮其吊运油葵,双方之间形成帮工法律关系,故马某应当对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邵某从房顶摔下受伤的原因是易某所有并安装在现场的吊葫芦发生故障所致,故易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某某区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赔偿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8.5万余元。易某赔偿邵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14万余元。
四、 65岁老人被车撞伤索赔“误工损失”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14日16时许,丁某驾驶杨某的小轿车行驶至某某市某某菜市场路段时,将路边正常行走的65岁赵某撞伤,造成其左脚第五跖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后来,因赔偿事宜未谈拢,当年11月23日,赵某将丁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某某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万余元。
法条解析: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 60周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岁,这并不表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就应赔偿误工费。但在本案中,赵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达到退休年龄之后还在从事劳务,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收入减损。因此,他的误工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刑事犯罪类】
五、 74岁老父打死儿子能减轻处罚吗
案情回顾: 2015年的一天,家住某某市的王长平(化名)将做好的饭菜送到王超(化名)的住处,趁着王超在一旁吃饭,王长平帮他打扫房子。王超年轻时,因失恋受刺激而患上精神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一直由父亲照顾。虽然家人都很关心王超,但他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打骂家人。王长平刚打扫完,王超就在干净的房子里随地大小便。经不起儿子如此任性的折腾,王长平就说了他几句。王超顺手拿起一旁的铁棍打到父亲手上,王长平的手鲜血直流。这么辛苦的照顾儿子,儿子非但不领情,还说打就打。王长平气不过,他也拿起木棍,朝王超腿上和头部各打了两下,希望给儿子一点教训,不再伤害家人。之后,王长平没再理会儿子就回家了。第二天早晨,他和老伴给儿子送早饭时,发现王超一动不动趴在地上。虽然花去了9万元医疗费,但还是没能将王超抢救过来,之后,王长平去派出所自首。
法条解析:本案中王长平因教育王超,反被王超持铁棍伤害后,才使用木棍将王超打伤,其犯罪行为较之其他故意伤害案件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王超患有精神病,其父亲长期照顾他却经常受到其打骂,综合本案客观情况,考虑案件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社会危害性亦较小,且有自首情节,虽然案发时王长平年满 74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年龄规定,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最终,依据王长平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王长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行政处罚类】
一、煤矿非法占用土地案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昌吉市某煤矿因技术改造需要在硫磺沟镇土圈子地区原办公楼北侧约100米处建设一栋彩钢结构的房屋,共十间房屋,经勘测占用土地2.1亩(天然牧草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煤矿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彩钢房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据此,昌吉市国土资源局在召开集体会审会议并请示市人民政府后,对昌吉市某煤矿非法占地行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未经批准开垦未利用地案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接到群众举报,姬某未经批准于2013年9月开始,在奇台县吉布库镇天河一村一组张某家坟地东侧开垦土地。执法人员经现场核实及询问调查,经对照二调底图确认,姬某存在开垦未利用土地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测,姬某在奇台县吉布库镇天河一村一组张泉家坟地东侧,开垦未利用土地土地2599平方米(合3.9亩),所开垦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地类为荒草地。
法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姬某上述行为属未经批准开垦未利用地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如下: (五)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进行开垦的,罚款额为非法开垦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据此,经国土资源会审领导小组会审研究决定,对姬某未经批准开垦的259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0.15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姬某于2016年7月8日履行行政处罚,并缴纳罚款3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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