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
共同侵权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庭审开始后,琼瑶的代理律师在宣读完起诉书后,宣读了琼瑶致法官的亲笔信。琼瑶在信中说:“于正所写的《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雷同部分,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可以说,《梅花烙》的所有故事情节,几乎都被抄袭完了。如果不是《梅花烙》的20集不够长,不够于正抄袭的,估计他还会抄更多。”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
梅花烙
》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既然没有发表,于正是如何接触到的?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于正曾有过接触,因此琼瑶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今年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21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
案件的其他4方被告:万达影视公司、湖南经视、浙江东阳欢娱公司和东阳星瑞公司也均否认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展示了大量涉及剧情、人物关系图谱等大量证据。此次审理中,琼瑶一方聘请中国电影文学协会副会长汪海林,担任文学助理协助律师。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双方律师采用了播放视频、展示作品节选等电子方式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