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可在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当事人一方工作或生活所在地为北京市的港澳台居民

本人的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一方为京籍时不需要提供)。

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有效的离婚证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丧偶证明。

当事人一方工作或生活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1.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一方为京籍时不需要提供)。

3.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有效的离婚证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丧偶证明。

当事人一方工作或生活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译件。

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有效的离婚证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丧偶证明。

网上预约: 可预约受理日期为15日内的工作日,最晚截止到前一天下午15:00预约成功后,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如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受理: 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