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文杰 发布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 919

2023 4 8 日,受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延光律师邀请,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洪兵赴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进行了 “刑法常用20个罪名的解释与适用”专题授课。本次讲座由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主办,大成济南管委会成员及律所同仁,以及来自山东省同行业内的理论学者、实务专家及资深律师等行业大咖近百人到场聆听了本次授课。本次讲座由李延光律师主持。


开课前,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举行了隆重的特聘专家顾问的聘任仪式,大成济南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白乐平律师为陈洪兵教授颁发了特聘专家顾问证书。聘任仪式上,陈洪兵教授表示愿尽自己的能力,积极促进国内的刑法学研究,并希望在各个团队的共同协作下,与大成济南各位同仁一并为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力量。




在上午的课程中,陈教授结合实务案例 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洗钱罪 、合同诈骗罪 等常见犯罪 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进行了 深入的讲解 深刻阐释了各罪的保护法益、 实行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 、既遂标准、此罪与彼罪关系、罪数、追诉时效等问题。


在下午的课程中,陈教授重点对抢劫 、诈骗 、盗窃 、侵占 及职务 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等重点财产犯罪,以及贪污 、挪用公款 、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 、滥用职权 罪、玩忽职守 罪等高发职务犯罪进行了 细致的 讲解。 陈洪兵教授强调 ,很多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并非排斥关系,而是层级和包容关系 贪污罪与受贿罪虽同属于职务犯罪类型,但二者所保护的法益及罪质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应舍弃 “身份论”而坚持“职责论”。


在长达 7 个多小时的 授课 中, 陈洪兵教授 循循善诱 在分则课程中大量穿插 讲解了刑法 总则中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认识错误、中立帮助行为等 理论 ,引导大家在实务中结合刑法 的解释 理论去选择妥当的解决方案 。陈洪兵教授以极其幽默风趣的授课风格,在有限的时间内、以理论紧密结合实践的方法,为大家深入浅出地分享了博大精深的刑法专业知识。


最后,陈洪兵教授对在场听众提出了建议和期望。他希望法律从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紧密跟踪法律变化和司法实践,以更加准确、公正、合法的方式处理各类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