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第6条第1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92号,2004年9月2日)第1条:为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1.《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华代表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申请书》(附件2)。

3.《外国律师事务所增派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表》(附件3)。

4.《外国律师事务所关于派驻(变更)XXX为其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书》(附件4)。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