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培養專業技能,促進長期就業,發給「訓後就業津貼」及「推介就業津貼」,以協助退除役官兵重返職場,穩定就業,安定生活。
一、訓後就業津貼:未就業退除役官兵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結訓次日起6個月內就業、且連續就業滿3個月以上者,發給訓後就業津貼,榮民前半年每月1萬2千元,後半年每月8千元;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前半年每月6千元,後半年每月4千元。
二、推介就業津貼:未就業退除役官兵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3個月,發給推介就業津貼,榮民每月8千元;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月4千元。
三、前兩項津貼合併計發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