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完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根据《
“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
《
“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
等
有关要求
,
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
“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采取自愿申报、统筹确定方式,建设工作有关要求见《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指南》(附件
1)。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牵头做好本
行政区
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审核、推荐工作。有关推荐名额、申报流程、验收要求及相关事项见《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指南》(附件
2)。
三、文化和旅游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支持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列入建设名单且处在建设期内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鼓励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先行先试,并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统筹相关资金和政府投资工具,支持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的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二)支持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纳入地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项目合理用地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产业。
(三)鼓励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合理利用老旧厂房(包含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主体结构、保障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发展国家支持的文化产业、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空间。推动落实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
(四)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协助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优化投融资服务,做好项目策划、投融资模式研究、投融资方案设计、风险防控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项目纳入全国文化和旅游投融资项目库,引导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项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
四、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树牢安全发展意识,确保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区域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及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没有违法违规情况。
五、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开展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高雅
010-59882186
电子邮箱:
cysrhc@126.com
地址邮编: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0号 100020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杨晨雪
010-66558163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付彬
010-58933769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
2
年
12
月
8
日
相关链接:
一图读懂: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怎么建、怎么报?
《文化和旅游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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