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法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泛指法对社会的影响。根据法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通常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4. 指引作用:指法通过授权性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性行为模式(禁止性行为和命令性行为)的规定,指引自己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单选】
5.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一种行 为标准和尺度,可以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是或非、善或恶的性质与积极或消极的效果,以影响人们的行为。【单选】
6.预测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互相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预测。【单选】
7.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8.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不能直接用来对某个裁判进行证立,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前提。
9.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单选、名词】
10.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 有机联系的整体。【单选名词】
11.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 就没有潮及力。【单选、名词】
12.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单选、名词】
13.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14.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5.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单选、名词、填空】
16.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单选、名词、填空】
17.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单选】
18. 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19.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的人身财产和精神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是被动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20.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21.执法:也叫法的执行。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即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单选】
22.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方式之一,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单选】
23.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24.法律解释:是指-定的人、 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的意义的揭示、说明和选择的活动。
25.法的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 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体现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26.法的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有选择的引进、吸收、采纳和同化同时代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本国或者本地区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其法律缺陷的现象。
27.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法所做的宏观分类。
28.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它要求确认法律在现实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是法的价值理念以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
宪法名词解释
1. 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单选】
3.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单选】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通常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单选】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单选】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单选】
7.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过程的基本精神。
8.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9.法治: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 方式。法治体现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价值。
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名词】
11.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12. 政体:所谓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13.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名词】
1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名词】
15.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依据宪法,我国国家机构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名词、填空】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有伤风化、违背伦理、有损人格尊严等行为),即使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也应该予以禁止、宣告无效或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
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一经法律赋予就依附于自然人身上,自然人就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4.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才能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6.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单选、名词、填空】
7.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单选、名词、填空】
8.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名词、单选】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2.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3.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名词】
14.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但却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单选、名词】
1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16.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17.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8.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9.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让效力,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0. 原始取得:即最初取得的意思。指所有权的取得不是以原所有人转让其所有权为基础,而是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依法独立取得财产所有权。【单选】
21.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一种制度。【名词】
23.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4.抵押权:是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5.质押权:简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也称质权。
26.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7.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单选、名词、简答、案例分析】
28.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单选、名词、简答、案例分析】
29.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0.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单选】
3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该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32.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厦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33.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 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3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5.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7.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8.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前,标的物的所 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39.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且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0.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
41.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民诉名词解释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单选、填空】
2.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单选、填空】
3.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单选填空】
4.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5.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6.协议管辖: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8.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 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9.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把案件管辖权在上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0.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11.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12.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13.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为二人以 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14.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哉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15.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人数众多,因而推选代表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称为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6.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1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因而参加诉讼的人。
1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9.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21.法定代理:是指法律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民法、婚姻法等实体法上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产生的。
22.委托代理:是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协议成立的代理,称为委托代理。
23.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被称作证人证言
24.鉴定意见: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被称作鉴定意见。
25.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被称作勘验笔录。
26.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7.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而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
28.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决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29.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当直接送达。
30.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的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 方式。
31.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32.撒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包括申请撒诉和按撤诉处理。
33.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3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形,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而推迟审理。
35.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
36.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37.简易程序:又称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38.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39.公益诉讼:是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第二审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 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称为第二审程序。
41.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42.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4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 -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没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同时失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44.执行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诉讼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称为执行程序。
刑法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单选】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单选】
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4.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5.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6.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7.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8.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9.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它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3.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1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15.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之下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举止
16. 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1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单选、名词、简答】
18.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单选、名词、简答】
19.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 特殊防卫: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单选】
2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单选】
22.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单选】
23.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成的形态。【单选】
24.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单选】
25.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包括以下两种犯罪分子: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填空】
26.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可分为两种: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②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填空】
27.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8.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一行为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9.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30.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31.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32. 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或结果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33.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34.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刑罚方法。
35.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地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6.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37.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38.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况。
39.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40.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41. 假释:是一种附条件将罪犯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假释制度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予以提前释放。
42.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3.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4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45.转化型抢劫:犯盗窃、 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46.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47.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虛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48.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侵吞,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49.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索要的行为。
50.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1.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3个月未还的行为。
5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诉名词解释
1.被害人:广义上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狭义上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2.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3.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4.辩护:是指辩方针对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6.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7.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8.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对象【单选,填空】
9.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1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做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12.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13.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14.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 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15.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1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智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17.拘传:是指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18.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9.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20.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种强制措施。
2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较长时间羁押的强制措施。
22.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
2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25.立案:指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具有侦查智能的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侦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6.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没有完成原有侦查任务,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
27.自诉:是指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28.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者应当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9.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即符合《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0.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1.特别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32.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暂缓起诉, 设立一定考验期的制度。
33.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4.延期审理: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35.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的情况,使审判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判,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
36.缺席审判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7.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8.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 - 项原则。
39.死刑复核程序:指对死刑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防止错杀无辜,有利于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40.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 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并重新审理的程序。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
41.暂予监外执行: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不适宜在监狱等场所关押执行时而于关押场所外执行刑罚的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执掌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被管理者一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 当事人,即其权益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法定授权组织: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在被授权的范国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5.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做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8.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 - 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9.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以惩戒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 - 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
1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地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1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单选,填空】
14.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16.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具有事务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它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
17.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18.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19.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使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商法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只有一个股东。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财产与自己的财产严格区分开来,如若不能区分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8.经理: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公司经营权力,并有任免经营管理干部的权力。
9.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0.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11.普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1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济法,国际法名词解释
1.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2.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
3.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垄断协议。
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