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银保监会、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筑稳定的政策环境问题
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金融属特许经营行业,任何机构未经许可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为落实持牌经营原则,加强对机构准入、日常经营等各环节的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并持续开展风险清理整顿。
一是制定出台监管政策。在P2P网贷领域,原银监会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第1号发布)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在非银行支付领域,人民银行先后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发布)等政策文件。在互联网贷款领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文),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第9号发布)。
二是持续做好风险整治。按照P2P网贷领域相关监管政策,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指导各地对网贷机构开展全面风险摸排和现场检查,明确了坚定推动市场风险出清的整治目标,深入彻底整治P2P网贷风险。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在营P2P网贷机构数量已大幅下降,行业风险持续收敛。此外,在互联网资产管理、非银行支付、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等领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通过发布风险公告和清理整顿通知等多种方式,明确各领域持牌经营要求和监管底线红线,并指导各地对无牌开办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进行打击取缔,目前相关领域风险整治已接近完成。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继续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尽快完成专项整治,研究完善P2P网贷行业后续监管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行业发展构筑包容审慎的政策环境。
二、关于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问题
当前我国数字技术正深刻改变普惠金融发展方式,金融管理部门顺应产业数字化大趋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强化数字技术开发和运用能力,提升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和客户服务水平。
一是运用金融科技开展非接触式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在10省(市)组织开展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基于互联网开展消费信贷、现金管理、投资理财、跨境金融等业务,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证券公司非现场开户有关自律规则,引导从业机构探索利用生物特征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辅助客户身份查验。
二是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文),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风险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证监会积极推进交易所等市场核心机构扩大服务对象,借助“行业云”资源为小微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云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搭建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数字化桥梁,便于金融机构更好地识别金融服务需求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积极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鼓励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发挥人工智能、区块链、开放银行API等新技术优势,构建“生态化、智能化、开放化”的数字普惠金融良好生态。同时,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防范。
三、关于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问题
按照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工作思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运用神经网络、知识图谱、区块链等科技成果,不断提升数字监管能力和金融风险技防能力。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设互联网金融统计与监测系统、产品登记与信息披露平台,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P2P网络借贷实时监测系统,对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监测。组织建设网联清算平台,强化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资金流向监测。建设私募基金等市场主体画像系统,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监管科技建设,重点做好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二期工程,强化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防范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四、关于强化互联网金融信息保护问题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开展大量工作。2015年,人民银行会同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推动制定《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文),要求金融机构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2016年,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设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章,从个人金融信息定义、收集原则、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并于2020年推动其升格为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和保密等方面对金融信息保护专章进行优化。2018年,证监会出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第152号发布),从数据应用、存储、风险防范等方面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出了数据治理要求,并督促其持续做好客户信息等数据保护工作。
针对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数据隐私和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人民银行出台《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安全管理规范》(银发〔2019〕237号文印发)、《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45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安全风险专项摸排,从客户端应用软件、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业务系统等方面持续加大金融信息管理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信息安全。
下一步,人民银行等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尽快出台,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五、关于完善互联网信用机制问题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人民银行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机制建设,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不断培育完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一是推动行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人民银行批设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聚焦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消费金融等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应用,为P2P网贷机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征信服务。目前,百行征信已接入各类机构427家,其中P2P网贷机构206家,累计收录8341万自然人信息。
二是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2019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印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组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网贷领域逃废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百行征信个人征信系统。截至目前,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分别采集逃废债信息155612、62411条。同时,支持P2P网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已有25家网贷机构接入。
三是规范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2016年,银保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规范P2P网贷机构信息披露行为。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网贷行业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建设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加强对网贷机构、运营、产品等信息的披露。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继续组织征信中心、百行征信做好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和逃废债信息采集工作,完善失信借款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从业机构日常信息披露的管理,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