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范跑跑案件的思考


由于有关范跑跑案件的具体描述在百度等都可以搜索到,这里也就不再赘述。而我今天着重从法律的角度来发表我的观点。不足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1.范美忠的行为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但是,很明显,地震是不可制止的。所以,范美忠确实未违反《教师法》。况且,笔者认为就算对《教师法》进行修改,也不会规定教师有牺牲自己生命来保护学生生命的义务。一则听起来荒唐,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二则这本属道德范畴。
那么,这第二个问题就是:
2.难道范跑跑不该受到谴责吗?
我认为是应该的。因为,为人师表,当具有良好的品德。一个好教师,需要做到的不仅仅是拥有广博的学识,还能够不断反省自身,提高素养,做到有超乎他人的品德。他若为普通人,我便不再多说。但正是因为他的教师身份,才对他期望更高。
3.范美忠的行为可以原谅吗?
当然可以。第一,他未违反法律。第二,他只是只做到普通人的层面,未能从教师这个层次要求自身,救助学生。虽然不道德,不善,不美,但可以原谅。
4.教育局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正确吗?
不正确。中国政法大学何冰教授在其博客中撰文 “取消资格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依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处理范美忠事件,至少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进行事实调查,并形成证据。二、在进行处罚之前,实行听证;三、作出正式的处罚文书,告知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送达相关人范美忠。四、处罚文书中要告知范美忠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显然,在程序上,有关部门是严重违法的。而且范美忠任教的都江堰光亚学校属民办学校,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解聘范美忠,而不受教育部干涉。也即范美忠是否被取消教师资格证,由法律说了算;而范美忠是否被解聘,由学校说了算。而我也必须指出,当代法治国家,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否则,以一种违法的手段来制裁另一种违法的行为,就是法治社会的悲哀。我国应把更多视线从实体法转向程序法。而我们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公众不应把这种不符合内心想法,或者说不足以平民愤却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行为加以谩骂呵斥。因为要实现法制现代化,其核心在于确立法律在一个国家与社会中的至上地位与最高权威。进行法制改革,核心内容是实现司法独立。而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是法治社会最大的进步。
5.该事件该向何处去?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王海明说:“在大地震中的其他教师都没逃,说明这是基本的道德,而范美忠的行为已经越过了道德底线。”,他还说,“严格来讲道德规范和法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但我对后一句并不接受。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两者不应混为一谈。有些上升不到权利与义务层次上的,就不应该让法律来进行调节。否则就会成为“恶法”。我们该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节方式转换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节方式。
范跑跑事件的价值绝不仅仅是引起我们对人性的反思,它暴露出的我国法制化过程中的问题更值得深究。它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契机来解决矛盾。这正是一些德高望重的法学家们所渴望的。他们的眼光不在这一个事件,而在以后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该怎么办。所以你会看到,当许多人在树贞洁牌坊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却在接受《青年周末》采访时表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究的案例,如果范美忠准备上诉,我们将提供法律援助。”
这起事件还将被讨论下去,毕竟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
文章写于两年前,现在再看有很多感受。
首先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只有教育局撤销范美忠教师资格属于法律(行政法)调整范畴。就教育局行政行为实施来看,一是程序违法问题,二是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来看,《教师资格条例》十九条规定撤销教师资格证的情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该作何解释的问题。除此之外,这是一个道德问题的探讨。当然,由于法与道德相互促进,对道德问题的探讨不可能不涉及法的发展。如上述《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就是法律化的道德。
道德是什么?是与法不同的又一社会规范,是人们关于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等观念和依此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道德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保证实施。很显然,“教师可不可以在地震中抛下学生”属于道德评判范畴。我们一般认为,对违反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予以谴责,对达到高层次道德要求的给予表扬,对没有达到的予以鼓励。那么逃跑行为处于道德的哪一层次呢?由于道德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保证实施,因此我认为对这一行为的评判要根据社会普遍认知。当初这一事件在网上发酵,随即引起人们对范美忠的愤慨,可见人们认为他的逃跑行为是低于一般道德水平的,这是意料之内的结果。但是,不少人也认为范美忠没有义务,他也有家庭,他如果因救助而去世,他的家人怎么办?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对一般道德水平未达成基本共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以至于这一道德问题探讨停滞不前。在此仅表述一下我的看法,我还是认为我们应当理解公众对一名教师的良好道德的期待。作为一名教师,应当拥有培养更高素质的自觉性以及肩负培养优秀人才的重担。因为教师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而教育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此重要。同时,各行各业的人都必须拥有更好的职业道德,如果我们希望教师甘愿舍弃生命保护我们的孩子,那么我们就得要求自己也能够“舍小我为大家”,不推托责任。
教师的处境是艰难的,有些家长就算孩子犯错也不许老师打不许老师骂,孩子一出问题首先想到的是要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甚至救助孩子也被认为理所当然,确实寒了很多老师的心。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也不应不懂得尊重教师群体,而是要将心比心,理解教师不救助的行为,不过分苛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