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P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交管所”)是P县交通运输局的下属机构。P县交管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邓某驾驶的自有轿车搭载乘客郭某并收取费用,P县交管所对郭某作了询问笔录,邓某、郭某对此都给予认可。P县交管所认定邓某驾驶的自有轿车涉嫌非法营运,并对邓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盖公章为P县交管所。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评析】
焦点问题:行政委托及其法律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排除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行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P县交通运输局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下,以文件形式将其在P县范围内对客运出租汽车行驶的行政管理职权授权给其下设的P县运管所的行为,属于行政委托。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的是P县交管所公章,属于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因此,P县交通运输局委托P县交管所对邓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案件启示】
在行政委托中,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而是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受委托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对外法律责任也不是由自己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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