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一些较早进行土地改革和互助 合作运动 开展比较广泛的 华北 东北 地区,在初级 农业合作社 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为4万户。1956年底猛增到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以上。 [1] 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通过合并有明显扩大,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158.6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 水利设施 ,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设施是新修的, 本主 还没有得到利益,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偿付本主所费工本。为了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称“ 自留地 ”)分给社员个人 种植蔬菜 ,其数量根据合作社 土地资源 多少,按 家庭人口 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 农具 和非农业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其办法是按当时当地 正常价格 定价,分期偿还。社员私有的成群牲畜,一般也按当地当时的正常价格作价转为集体所有。
首先扣除下一 生产周期 所需要的 生产费用 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 工分 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 消费基金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 扩大再生产 积累基金 ,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 集体消费基金 ,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 文化教育 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 柴火 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 生养 死葬都有依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缴纳国家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 监察委员会 监察 社务。并选出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