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为4万户。1956年底猛增到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以上。
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通过合并有明显扩大,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158.6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
首先扣除下一
生产周期
所需要的
生产费用
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
工分
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
消费基金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
扩大再生产
的
积累基金
,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
集体消费基金
,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
文化教育
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
柴火
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
生养
死葬都有依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缴纳国家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
监察委员会
监察
社务。并选出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