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11
号)(以下简称《办法》)
,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级规划资质管理工作,我厅
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印发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
2024
〕
774
号
)(以下简称《通知》)
,
现就《通知》的制定背景、重点内容及工作要求解读如下。
一、
《通知》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是实施规划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2024
年
1
月
24
日,
自然资源部
在相关工作全面开展的基础上,为推动资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布《办法》,规定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调整了资质单位申报条件、承担业务范围、审批程序、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此前,我省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
2021
〕
600
号)和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乙级
资质核定工作,鉴于国家层面已有新要求,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我省规划编制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我厅
起草了
《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形成了《通知》。
二、
《通知》重点内容
《通知》按照《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
办理程序
,提出乙级资质的监督管理要求,更新了
《贵州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
以下简称《
告知承诺书
》
)
中的资质认定条件、申报资料等内容。
(一)资质办理事项。
《通知》明确,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包括
新设
、延续、变更
、
注销
等办理事项。
乙级资质
认定按照
“
证照分离
”
改革有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申报单位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zwfw.mnr.gov.cn
)(以下简称
“
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
)填报申请事项。
申报
单位
通过乙级资质
认
定后,
相关信息在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乙级资质
证
书有效期为
5
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提出申请
。
为推动行业队伍平稳过渡,明确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
(二)
监督管理要求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
乙级资质监督管理要求,包括批后实地核查、采取
“
互联网
+
监管
”
等方式
不定期抽查
,以及开展
“
双随机、一公开
”
的工作安排。监管内容主要
依据
《办法》规定
,重点对编制单位工作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取得资质后
是否
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
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的行为
进行
监督管理
。压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监督管理职责,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
严肃处理。
(三)《告知承诺书》内容。
明确了承诺对象、方式、效力等,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申请人
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作出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使用告知承诺制。
同时,按照《办法》规定,
明确了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不少于
3
人
”
,专业技术人员
“
不少于
20
人
”
、
“
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
中、
高级技术职称
各
不少于
1
人
”
及其他专业职称的相关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服务与监管相结合。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
本行政区
域内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在实地检查和日常监管时要加强政策解释,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监管和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的要求,统筹推进行政审批乱象专项治理,对因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问题导致申报单位对社保信息核查结果提出异议,认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由
我
厅
组织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对接社保部门进一步核实,按照先行办理、批后监管的方式,对
此类情形明确处置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三)明确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申报要求。
对于不愿意或不适用采取告知承诺制
的
申报单位
,
申报单位
在申报时提交除告知承诺制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作场所
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
等相关
管理制度
材料,
避免风险后移
。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