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到2020年6月《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的发布,监管层已经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进行多轮优化,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多,股权激励方式也更加灵活与多元化。本期业务专题将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工具比较、股权激励的主要内容、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等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简要介绍。
(一) 股权激励的主要工具及简要比较
根据适用法规的不同,目前常见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可分为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两大类,二者在激励对象范围、激励标的股份来源、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受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将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展开梳理,股权激励计划具体而言可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三个子类,本部分将对以上三种股权激励工具进行比较分析。
1. 基本概念
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在公司股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潜在收益。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 限制性股票可分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上市公司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上市公司股票。
(2)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该等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是一种虚拟的股票期权。
2. 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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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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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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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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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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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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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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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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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义务对称,激励对象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股票之后,股价的涨跌会直接增加或减少限制性股票的价值,进而影响激励对象的利益;
2、授予价格可以折价达50%(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在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的情况下,授予价格可低于50%),激励效果大,禁售期后,激励对象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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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惩罚性,权利义务不对称。期权持有人只有行权获益的权利,而无必须行权的义务。股价下跌或者期权计划预设的业绩指标未能实现,激励对象只是放弃行权,并不会造成其现实的资金损失。
2、是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主要作用是吸引和激励人;
3、授予期权时无需变更公司股本,不会对现有股东权益造成摊薄;
4、激励对象无需提前支付资金,现金流压力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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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虚拟的股票期权,不涉及股票来源问题,不影响股本结构,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
2、激励对象不需要支付行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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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持有的是已现实拥有、只是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主要作用在于留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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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在满足归属条件后获得股票及其收益;
2、激励对象无需提前支付资金,现金流压力较小。
3、满足归属条件后登记股票,无需履行回购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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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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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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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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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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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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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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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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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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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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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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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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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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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设置,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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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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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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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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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后公司需变更股本,对股东存在直接的摊薄效应;
2、激励对象在接受授予时需支付现金,资金压力大,且如果业绩不达标,公司需原价回购股票,回购程序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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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后公司需变更股本,对股东存在直接的摊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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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不得折价,对于股价较高的上市公司而言,激励效果有限;
2、由于激励对象获得纯权利,并未支付现金成本,因此对业绩以及市场表现的影响可能低于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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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流压力较大,对上市公司净利润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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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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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需要不是非常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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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归属条件不满足无需回购股票,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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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其资金需求量大,以股权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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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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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权激励的主要内容
1. 主要法规
按照文件发布主体类型进行分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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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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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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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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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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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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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2018年9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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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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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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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16〕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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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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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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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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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第15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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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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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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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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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2020年9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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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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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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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深证上〔2020〕543号)
(根据该文件,《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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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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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99号)
(根据该文件,《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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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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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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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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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2020年6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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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施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
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范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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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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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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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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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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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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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例外:根据目前创业板及科创板最新规定及案例,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上述人员,且在该等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作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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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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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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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实践中可以包括一些中层及基层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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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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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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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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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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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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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科创板与创业板在激励对象范围方面有所突破。根据科创板及创业板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成为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说明前述人员是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并说明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经检索上市公司案例,将前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案例包括微芯生物(SH.688321)、新产业(SZ.300832)等,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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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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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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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芯生物
SH.68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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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微芯生物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XIANPING LU(美国籍)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4110%(同时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获授限制性股票10.90万股,占当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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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
SZ.3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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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新产业董事长、总经理饶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3.75%,系公司第三大股东,获授限制性股票100万股,占当次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总数608万股的16.45%。
其他股权激励对象还包括饶微的女儿饶婕、女婿胡毅。其中,饶婕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职位,负责公司质量保证与海外注册相关事宜,对公司的质量控制与业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胡毅在公司担任仪器研发中心免疫仪器产品线总监,负责免疫仪器相关产品研发事宜,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公司认为将饶婕与胡毅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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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激励条件
《股权激励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5. 资金和股票来源
在资金来源方面,《股权激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股票来源方面,《股权激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6. 定价
在授予价格方面,《股权激励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与创业板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有突破性规定。根据科创板及创业板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出现前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经检索,适用前述新规的上市公司包括石头科技(688169.SH)、首都在线(300846.SZ)等,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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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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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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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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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科技
688169.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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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4.23元,为其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3.88%,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3.07%,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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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本次强激励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2) 其次,科技公司人才的绩效表现是长期性的,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更有效的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3) 再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上市公司及股东对人才的充分重视与肯定,使股权激励计划更具有示范效应,对未达到本次激励标准但具有发展潜力的员工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4)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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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在线
300846.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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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8元,为其激励计划草案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5.33%,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5.18%;截至其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日,公司上市尚未满6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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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2) 公司未来发展与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密不可分。同时,优秀的研发人员和营销、管理等专业人员队伍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3) 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二级市场股价等影响因素,且近年来资本市场的波动幅度较大,股权激励计划存在价格倒挂或收益无法到达预期激励效果。为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稳定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公司本次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的授予价格,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及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同时也设置了合理且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助于进一步调动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
(4) 综上所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将更加稳定员工团队,充分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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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权价格方面,《股权激励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7. 激励数量
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需要说明的是,科创板与创业板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数量有突破性规定。根据科创板及创业板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8.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9. 持有期限
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持有期权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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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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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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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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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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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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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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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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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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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股权激励计划应终止:
(1) 上市公司发生《股权激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情形之一的;
(2) 限制性股票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或者股票期权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11. 预留权益
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 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问题
1. 规则演变
(1)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进行了总体安排,外籍员工未被明确纳入可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但也未明文禁止;
(2) 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并对为境内工作外籍员工开立股票账户做了细节规定;
(3) 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针对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取消了要求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必须在境内工作的限制,扩大了可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外籍员工的范围,明确规定外籍员工可以依规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4) 2018年8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外籍员工A股证券账户开立具体安排;
(5) 201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对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办理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自此不存在规则层面的障碍。就实践案例而言,天合光能(688599.SH)、精研科技(300709.SZ)、沃森生物(300142.SZ)等上市公司激励计划均将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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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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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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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激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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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688599.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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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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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部分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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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300709.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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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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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4名外籍员工,4位员工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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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森生物/300142.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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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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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2名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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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票增值权的适用空间
虽然《股权激励办法》扩大了可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外籍员工的范围,取消了要求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必须在境内工作的限制,但仍要求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外籍员工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办法》项下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此,对该等外籍员工上市公司仍然可以采用股票增值权作为激励工具,以实现对该等外籍员工的激励。
2018年《股权激励办法》实施以来,采用股票增值权作为激励工具对外籍员工进行的激励的案例可参见深信服(SZ.300454)、航新科技(SZ.30042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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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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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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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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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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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
SZ.3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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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籍员工中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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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深信服直接兑付行权时深信服股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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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深信服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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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
SZ.3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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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策限制无法便利纳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外籍核心人才,合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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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航新科技直接兑付行权时航新科技A股股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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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航新科技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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