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來自海外及澳門學生的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
電子簽證
」 形式簽發)。「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或《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只適用於澳門學生)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
台灣學生獲批准來港就讀全日制課程,他們的保證人可向入境處「其他簽證及入境許可組」領取單次入境許可證後轉交有關學生,學生便可以憑入境許可證來港。
一般而言,獲准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及非本地專上課程的人士會按其修讀課程一般修業期的長短獲准在港逗留,並以六年為上限,惟須視乎其旅行證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請來港就讀其他課程的人士,則一般會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12個月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獲批准留港(以較短者為準)。
獲准來港就讀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繼續在港就讀。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就讀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逐年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如適用)批出。你可親自遞交或以授權信形式委託代理人提交申請。申請人可按
此
在網上遞交申請。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內地學生可前往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6樓入境處「
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
」遞交申請。其他學生則可前往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5樓入境處「
延期逗留組
」或任何一間
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
(港島區簽發旅行證件辦事處除外)辦理延期申請。
如果你已成功修畢一個全日制專上課程,擬再留港進修另一個較高級的本地認可全日制課程,一般都可獲延期逗留。
如果你是來自內地、澳門及台灣的學生,在通常修讀期限內,未能順利修畢學位或副學位程度課程的話,一般最多可獲延期逗留一年,以便修畢該課程。你亦可在未修畢課程前申請轉讀其他全日制專上課程,但你的留港總年期在修畢該新課程後不得累積超過五年。
轉換院校或課程/終止學籍
根據《入境規例》(香港法例第115A章)第二條,以學生身份來港的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然而,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準。
以上所述的實習工作,在工作性質、薪酬水平、工作地點、工作時數和僱主方面,均不設限制。
至於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兩個學年,亦可申請從事有關的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實習工作必須為強制性及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六個月。
此外,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
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每星期不超過20小時;及
在暑假期間接受聘用,工作時數和地點沒有限制。
另外,自2024年11月1日起,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高級文憑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如符合資格從事實習工作,其實習工作為期最長六個月。 該六個月的期限是以一日為計算單位,累計不能超過182日。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高級文憑以外的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如符合資格從事實習工作,其實習工作為期最長六個月。該六個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為計算單位,而不論該星期的實際實習工作日數,累計不能超過 26個星期。
上述累計182日或 26個星期的期限並不需為連續的期間。
非本地學生在從事實習工作、校園兼職工作或暑期工作前,必須事先取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
獲批准來港就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合資格學生,將個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他們無須就從事校園兼職工作和暑期工作另行申請,而院校須書面通知入境處有關學生是否有需要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從事校園兼職工作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會於該學生的逗留期限內及仍然在指定院校就讀指定課程期間有效。但是,從事實習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有效期通常爲一個學年,而該學生須在同一院校修讀同一課程。如有需要,學生可在以後的學年經所屬院校向入境處再次提交新的「不反對通知書」申請。
此外,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的合資格學生[即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亦會個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而無須另行申請。
至於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如欲申請從事強制性及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須在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上課之後,經院校向本處遞交申請表SF/IM/2258。成功申請者將會經院校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詳列該學生的獲批條件,包括實習工作的期限、公司名稱及實習職位。
如你需要於其後之學年繼續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你必須經院校重新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惟你的實習工作仍須符合有關條件,即(i)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ii)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準。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校園兼職工作」意思指有關工作必須在非本地學生入讀的院校的校園內進行(只包括非本地學生入讀院校的校園,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屬及有關連機構或其自資部門的校園);假如工作地點不在院校的校園內,有關僱主必須為院校本身。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不可以。「不反對通知書」上指明,合資格學生只能受聘於院校所指定的營運者(即指定營運者)。指定營運者可以包括院校本身和短期租用校園內場地的外間營運者。你應該向你的院校查詢指定營運者的名單,而該名單將不時更新。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合資格學生只可在暑假期間從事暑期工作,而「暑假期間」是指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以上「暑假期間」的定義會在「不反對通知書」上指明,合資格學生不得在該段期間外從事暑期工作,不論其課程的實際暑假期。工作時數和地點則沒有限制。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從事校園兼職工作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的有效期會與學生的逗留期限一致,一般來說,在課程整個修業期內均有效。簽發予修讀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學生,以讓其可從事實習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有效期通常爲期一年。當該「不反對通知書」的有效期屆滿後,如有需要,學生可經所屬院校向入境處再次提交申請。
而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的合資格學生[即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至於簽發予修讀副學士學位程度課程學生的「不反對通知書」,其有效日期會因個別個案而不同。
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人士,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留港╱回港工作,詳情請
按此
。其他非本地學生在修讀完畢及離開香港後,可於再來港前,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適用於內地學生)或一般就業政策(適用於其他非本地學生)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會依相關的計劃╱政策的資格審核。例如申請人需擁有本地需要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以及獲聘工作而酬金須相當於市值薪金。
受養人入境及相關延期逗留安排
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的人士,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
註
,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受養子女可以申請隨同來港。跟隨學生來港的受養人不能在港工作。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將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1 2個月,其後可逐年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延期逗留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申請人可按
此
在網上遞交申請或親自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或把已填妥的
ID 91
、
ID 481A
和
ID 481B
號申請表格,以及申請人和保證人的旅行證件副本郵寄或投遞至入境處以辦理申請。如保證人是來自內地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學生,其受養人可向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如保證人是其他非本地學生,其受養人可前往入境處「延期逗留組」辦理相同手續。
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