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村庄这一基层农村社区为考察单位,试图以 社会分化 为主题,总结革命前后村庄社会分化的不同模式。其中 社会分化 具体指的是一个村落社区中成员之间确认和区分身份的过程和机制。 本项研究发现,在革命前的村庄内部,并不存在一个以地租为主要剥削手段的地主阶级,村民之间的分化主要不是寄生的地主阶级与被剥削的佃农阶级之间的分化,而是围绕土地经营、生计和生活安排而产生的耕作社会内部小生产者之间的分化,是一种有限度的 阶级分化 类型。该分化的结果亦通过广泛的社会生活,通过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象征和仪式,进一步形成村民在社会地位上的位置和差异。革命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分化体系本身及其合法性,形成了集体制度以及 与之相呼应的平均心态。但若将社会主义原则、农民平均主义和所谓的 自发势力 作为三股势力纳入到考察框架中,便会发现其机制更像是前者通过抑制后者的影响,为传统中被抑制的农民平均主义提供新的生长空间。 20 世纪的中国社会变迁,其独特性在于它不仅是从传统到现代这一波及世界范围的 现代化 进程的一部分,而且是一个试图用社会主义原则全面改造、取代社会中的 自发势力 自发原则 的过程。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本文集中于社会分化这一主题,试图总结革命前后社会分化的不同模式。 任何 模式 都是对现实生活之复杂性的不同程度的裁剪,是一种 理想型 的构造。单个的社区研究,当然不必去标榜自己的 代表性 ,甚至可以反过来凸显其特殊性。但是,当我们着意于社会变迁这一主题的时候,特别是着意于比较革命前农村和革命后农村的时候,实际上是将革命前农村视作变迁的基点,这样就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如何去刻画概括革命以前的农村社会分化? 本文考察的单位是村庄这一基层农村社区。按照华北农村研究专家 Sidney Gamble 的看法, 没有两个村庄是完全一样的。它们之间的差别表现在各个方面:地理规模、农户总数、宗族和姓氏群体的数量、占有的土地量、领袖群体的数量和组织、领袖的资格条件、政治发展、财政状况、征费的数量和方式、宗教活动。 这种说法当然是无可驳难的。 Gamble 的《华北乡村》为我们提供的就是这样一些千差万别的村庄。不过,本文要做的是去寻找那些差异背后的社会分化的共同性特征和机理。 对于关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学者来说,作为参照系的 过去 叫作 传统社会 也好, 叫作 革命前社会 也好)经常是以以下两种方式引入:一种是整体性地借用文化研究者对中国社会的认识,如 差序格局 伦理本位 等;一种是个别性地引用以往社区研究或实证研究的发现。在我看来,无论哪种方式,都是对 于过去的一种简单化处理。要想获得对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深刻理解,有必要对过去进行系统性的重建,而这种重建工作,必须依赖具体的实证研究成果 ( 包括社区研究以及其他实证研究 ) ,从它们所呈现的过去的千变万化的细节中去寻找一致的特征。 首先要申明的是,我关心的不是进化论意义或者结构功能论意义上的分化,那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功能一体到专业分工的社会变迁过程。那一过程,作为现代化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当然也表现在中国乡村的社会变迁中。本文所探讨的社会分化,指的是一个社会单位(本文讨论的是村落社区)中,成员之间确认和区分身份的过程和机制。在解放前的农村,农民的社会分化基本上是围绕着土地而展开的。而分化的结果 —— 与土地占有量相联系的经济地位 —— 通过广泛的社会生活,通过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象征和仪式,进一步成就村民在社会地位上的位置和差异。 提及解放前的中国农村,这样一幅对比鲜明的画面是人们再熟悉不过的了: 地主老财仍旧穿着长袍马褂,征收高额地租,豢养家丁,修着他们的长指甲,吃着白面馍。而佃农们仍旧穿着他们粘满泥土的裤子在地里流汗,让苛捐杂税夺去他们的大部分收成,靠小米和糠麸度过寒冷的冬天。 以上图像揭示了革命前农村社会最重要的分化:普通农民和地主之间的分化。实行土地改革前,新解放区占农户 3.79 %的地主,占有 38.26 %的土地;而占农户 57.44 %的贫雇农,却只占有 14.28 %的土地。地主户均占有土地是贫雇农的 40 倍。即使按人均计算,这一比例仍然高达 30 倍。地主的土地大多用来出租,按 照刘少奇的估计, 乡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地主标准以及统计数字准确性的问题我们下文将探讨,但是无可否认,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以及租佃关系的广泛存在是革命前农村一个不争的事实。 不过,当我们运用农村社区研究的成果,返回村庄这个对农民最有意义的社会世界,却发现另外一幅图景。 (一)没有地主的村庄 20 世纪 30—40 年代,日本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在河北和山东西北部组织的细致的农村调查,可以为我们提供 30 年代末期 典型 华北村庄的情况。 典型的华北村庄有 150 户人家,总耕地 2100 多亩,平均每户 14 亩地。这些土地中的绝大多数( 82% )都是土地所有者自 耕或者 雇人耕种(所谓 的自耕农经济 ),用于出租的土地占总耕地的比例只有 18% ,其中,大部分来自外村的土地所有者和城镇不在地主,本村内部的土地出租比例很低。 根据满铁调查,村民们将有地 100 亩以上的农户称作财主,这些在村的财主大多数雇工经营(所谓的经营式农场主),而不是出租土地。典型的华北村中通常会有一两个经营式农场主,出租地主则不易找到。譬如,在 25 满铁村庄 ,中只有 6 个村有出租地主(指 100 亩以上),共 12 户,平均有土地 158 亩。如果按照 50 的租率计算 ,一个 14 人的出租地主家庭,其人均租金收入大约相当于一家 5 人的普通农户种地 28 亩的人均收入 , 换言之,相当于一个中农家庭的生活水平。如果没有其他的农业外收人,这样的家庭一定会在一代之内因为人口增长的压力被无情地驱赶到中农以下的生活水平。所以,在华北村庄,有地百亩以上的农户如果躺在地租上过生活,那不是兴旺发达,而是 败家 的征象。 河北中部的五公村,村庄规模大于前述典型的华北村庄, 1936 年该村有 285 户, 4620 亩土地,平均每户 16 亩。只有 4 个农户占有 80 亩以上的土地,最多的 123 亩。他们出租地很少,最多不超过 24 亩。 位于太行山区的山西省张庄,那个 因为韩丁 (William Hinton )的详细描述而闻名海外的 200 多户人家的村庄,曾经在土改中有十几个 地主恶霸 被群众活活打死。但是细读全书, 40 年代村庄中的首富申金河不过是一个有 140 多亩地、雇用两个长工的经营式农场主,第二大的 地主 84 亩地,雇用两个长工耕种。全村除了一些宗教团体等集团地主外,找不出一个规模较大的地主。 Crook 夫妇笔下的 十里铺 (同样位于太行山区),惟一的一个占地 100 亩的地主还是住在镇上,以开布店和放债为主业。 在土地比较肥沃 的胶洲半岛 附近的台头村, 1940 年代根本就没有占地 40 亩以上的家庭。 这样说,并不是否定租佃关系在华北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华北的土地 租佃率 不足 18% ,远低于长江三角洲、华南,但是,牵涉的农户却相当广泛,大约有 一半的贫农(占农户总数的 25 %左右)和部分中农以及富农,都佃种部分土地,用土改以后流行的话来说,这些农户都要受到地租的 剥削 问题的关键是,这些剥削大多不发生在村庄内部。 满铁村庄 中,在村地主(指有地 100 亩以上的)出租土地量只占村庄总耕地面积的 3.6% 。其余的出租地,可能会有一些来自本村的普通农民,但大多数来自住在城镇的地主(即 不在地主 )和外村的土地所有者。以河北米厂村为例, 774 亩出租地中, 411 亩属于占地超过 100 亩的不在地主, 252 亩属于村外较小的土地所有者,只有 111 亩来自本村的小业主。 如果说华北是一个自耕农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的话,关中(陕西中部地区,自然地理上指以秦岭以北、黄土高原以南的关中盆地)则几乎是个自耕农的世界。该地区是全国土地 租佃率 最低的地区之一, 30 年代的土地 租佃率 6% 左右,土改时, 地主所有土地大约不过全部耕地百分之五 。然而,就是这些地主大多也不是 出租地主 ,而是前述的经营式农场主,或者相当于华北的富农。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在关中的村庄,几乎见不到出租地主,租佃关系涉及的范围也小于华北。 长江三角洲和华南(广东)是革命前土地集中程度最高、同时也是 租佃率 最高的两个地区。但是,即使在这两个地区,村庄中的社会分化也不是以地主和佃户为主线。 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的统计,长江三角洲的出租土地占耕地面积的 42% 。不过,这一带的地主自清中叶就开始大量移居城镇。 城居地主 和在村地主的准确比例虽然无法获得,但是前者无论从人数上还是从出租土地上都多过后者应该是肯定的。根据苏南 23 县中 39 个乡的材料,每个乡 入地均超过本乡出租地,其 入地超过出租地一倍以上的有 23 个乡,超过 10 倍以上的有 9 个乡,最极端者,超过竟达 154 倍。苏州全市 30 万人口中,仅地主就有 4000 户。常熟 10 万人口中,有 3000 户是地主。吴江县城 6000 人口中, 300 户是地主。这说明,主宰乡村经济的地主不仅脱离了农村,甚至移居到市镇(一般每个乡都会有一个市镇)之上、与乡村关系更加疏远的城市。 回到村庄。满 铁调查 涉及长江三角洲 6 个村庄,平均 66 户, 356 亩田地,每户 5.4 亩。出租土地占耕地比例为 65% ,但在村地主(标准不详) 6 个村庄总共 3 人。费孝通的开弦弓正好位于这一区域,这个 360 户人家的大村庄,是一个典型的佃户村,拥有田产 10 亩以上的只有 20 多户人家,最多的不超过 70 亩,全村约有 2/3 的土地归不在地主拥有, 80 %以上的农户是佃农,他们耕种的土地的 田底权 ,大部分为住在城镇的不在地主所有。村中有限的小土地出租者,大多属于家里男人死亡、孤儿寡母无力耕种的情况。 至于广东, 30 年代的 租佃率 更高过长江三角洲,达 60 %以上,但一半以上的出租土地是族田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公田。至于住在村里的私人地主,数量极少,而且大都拥有较少的土地。 陈翰笙 1933 年对番禺 10 个代表村的调查表明,村内私人地主占有的土地为全部耕种土地面积的 7.2 %。陈翰笙将那些拥有土地高于中农平均数,以一半以上出租,不参加田间劳动,并从地租中获得其收入主要部分的农户都称作地主。这显然是一个扩大化的地主定义,其中包含了 50 年代土地改革运动中划定的 小土地出租者 。即便如此,即便这些村内私人地主将所有土地全部出租,总数也不过是全部耕地面积的 7.2% 。这些所谓的 村内私人地主 每户占有土地不到 17 亩, 通常是粮、商杂货商、当铺老板和私人高利贷者,还有少数是退职文官和 低级军官 在靠近广州的南景村, 230 户居民中有 5 户地主(有 30 亩以上的土地),最多的 120 亩,其次为 70 亩、 60 亩、 30 亩、 30 亩。最大的地主依靠和当地的一个小军阀的关系起家,本人经常不在村里;第二大和第三大地主都住在城里。余下的两个地主,一个自己经营,一个收租。所以,严格说来,只有一个在村出租小地主。 综合来看,革命前村庄内部的社会分化不是发生在地主和佃农之间,村庄内完全依靠地租生活的出租地主非常少见,这提醒我们,盛行于各种学术分析中的 地主 农民 之间的对立,至少在村庄内部是一个错觉。这种错觉的产生,主要是没有有意识地区分宏观的农村社会和单个的村庄社区,导致这种错觉的其他的因索,我将在下文涉及。矫枉过正,我将革命前的村庄称作 没有地主的村庄 (二)耕作社会中的分化 如前所述,在解放前的村庄内部,并不存在一个以地租为主要剥削手段的地主阶级,村庄内部的分化主要不是寄生的地主阶级与被剥削的佃农阶级之间的分化,而是围绕土地之经营(规模、资本投入等)、生计和生活安排而产生的耕作社会内部的分化。其上层,正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被视作代表比较进步生产方式的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式农场主和富农,下层则是土地和资本均不足的贫农和雇农。中间则是主要依赖自身劳力及土地大体能够维持生活的中农。 我们首先关注的问题是,处于顶层的经营式农场主,他可能的前途是什么?或者换一种表达方式,他可能走多远?处于底层的贫雇农,可能跌多深?仍以华北为例。 铁调查 显示,华北 200 亩以上规模的经营式农场非常少见。黄宗智对此 的解释是:传统农业的有限积累,不足以雇用一名脱产的监工,否则就会抵消掉在劳动力使用上获得的优势。对于经营式农场主来说,向上攀升意味着脱离乡村耕作社会,进入其上的另一个社会系统:当土地达到一定规模时(通常超过 200 亩),选择租出土地也足以维持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宁愿移居城镇,经商或者通过培养子孙读书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 再看雇农。通常情况下,雇农完全没有土地,或者仅有小块土地,缺乏农具耕畜和资本,不得不靠当长工维生。 30 年代,长工一年的工资平均水平为 42.5 元,相当于他的全年伙食等值。因为长工一年大部分时间在地主家吃饭,假设他没有其他任何开销,这些工资可以买到中等质量的 0.7 亩地 (30 年代华北每亩地平均价格 62.5 元),如此,他可以在 20 年里买到 14 亩地,达到维持一个家庭生活的土地标准。 不过,事实上,雇农如果是有家有口,这些工资仅够用于自身以外的一个成男的口粮,根本不足以维持一个家庭,更谈不上添置土地。如果是未婚,娶妻生子的希望非常渺茫,即使等到他买到了土地,也不可能有翻身的希望了,因为一个光棍,只能成为他家最终的一代而终结其雇农的悲惨命运。所以,现实生活中,更常见的是彻底放弃翻身努力的雇农,过着有一天口粮混一 天日子 的生活。 就经济状况而言,贫农未必好于雇农。雇农本人在一年中至少能够得到主将近 10 个月的伙食(哪怕极其粗糙)供应,以及相当于伙食等值的工钱。贫农由于自有土地不足以维持生计,不得不另外佃种土地,他们得承担独立佃租土地的风险,加上短工市场没有保证,有时不得不在饥饿线上挣扎。 贫农和雇农的差别,主要表现在生活方式上。贫农往往紧紧抓住小块的土地不放, 固守着 小业主的心态,不至于失去最后的希望 —— 如果足够幸运,假以一 代以上的时间,他们中的少数人能够获得自耕农的地位。不过,现实生活中的贫农既缺乏足够的土地耕作,更缺乏足够的资金去发展生产,结果他们中的大多数大概只能勉强维持住一个独立的门户,真正能够 力农致富 的,少之又少。他们中最不幸的人,往往在极端困难的时候落入高利贷的陷阱,最终完全失去土地。 以上是对这一分化体系两极的描述,可以看出,其 顶层将 止步于一个有限规模的农场,底层则时时面临着生存的威胁。顶层和底层的差别,在后者连生存都成为问题的特殊背景下,不可避免地经常被夸大。可是,在今天看来,那不过是 白面馍 小米糠麸 的差别,后者的苦难并不足以构成对前者奢侈的指责。 这一点,还可以用一个小例子来说明。在太行山区的张庄,地主不肯雇本村人当长工,因为本村的人都回自己家里解手,外村人只能用东家的茅房,十里 店同样 如此。 韩丁以此 来说明那一带地主的吝啬,可这不应该单单归结于 守财奴 的性格,这种为积累免费肥料的斤斤计较的考虑(在今天看来甚至是一种猥琐的考虑),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富户之 需要用如此微细方面的努力来维持。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村庄内部各个阶层的流动性。 铁调查 村庄中,有 9 个村的富户可以上溯到三代(调查期间的 1930—1940 为第三代, 1910—1920 为第二代, 1890—1910 为第一代)。调查资料表明,第一代的 19 个富户,只有 3 户的后代在第三代( 1930—1940 )仍是富户(总数 5 户)。正应了 富不过三代 的古话。家道衰落的主要原因是分家:富户所谓的 ,只是相对于周围的为生存而挣扎的小农而言,农业生产的有限积累,很难抵挡住分家析产的压力。 在调查期间, 9 个村的 20 个富户中,除了 5 户是继承祖业外,其余都是在本人或者父辈才开始致富的,其中有几户是通过在关外经商打工积蓄钱财,更多 地是通过勤勉耕作获利。 对于富农和中农而言(他们往往是村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中坚力量),辛勤的耕作,合理的生计安排,持续不断的节俭,加上好的运气,可以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向攀升,其中极少数人有望在一两代的努力后脱颖而出,成为众人羡慕又妒忌的 财主 。对于贫雇农来说,摆脱贫困的现实机会都很小。区别在于,雇农是一个基本放弃了向上攀升希望的阶层,而贫农的小业主心态和独立的门户,则使得他们仍然可以去梦想 三十亩地 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 的中农生活。 富户(经营式农场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这些名称,都是我们为了分析的便利而 作出 的区分,有些固然可以在当时的乡村社会找到明确的对应称呼,譬如 财主 (多为经营式农场主), 扛长年的 (雇农),他们的身份可以很容易地识别,但是,富农、中农和贫农,相互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界限。所谓 阶层 的提法,不应该让我们忽视乡村社会中每天都在上演的个体家庭之间的微细下沉和上升,它们未必达到跨越 阶层 界限的程度,但是正是它们赋予每个农户向上攀升的希望。 恰亚诺 夫( A.Chayanov )以革命前俄国乡村为根据提出了著名的 人口分化 模式。他认为农场家庭经济状况,主要随家中消费者与劳动者的比例的周期性变化而升降。家庭的经济条件,在成年父母不需供养而又没有子女时最佳,在没有劳动能力的消费者(子女和儿童)最多时差最。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革命前中国村庄内部社会分化的情况和 人口分化 模式相距较远,而更接近于 人口分化 模式所针对的 阶级分化 模式。 不过,这又是一种有限度的 阶级分化 类型,它是一种典型的耕作社会中发生在小生产者之间的分化,资本(土地、钱财)在其中起作用,但只是通过和自 有劳动的结合,或者通过和自己直接能够管理的雇佣劳力的结合发挥作用,这不可避免地设定了村庄内部社会分化的限度:富户积累起来的钱财,大多被消费掉,或者成为深埋在地底下的闲置的银元,而较少有渠道加深和加速社会分化(在村庄内部放高利贷,通常被视作不道德的做法)。 不过,这也造成这样一种效果:村庄内部的一切社会分化的结果,更直接地和各个农户自身的劳动或者经营联系在一起。即使是富户,虽然未必和雇工一样从事主要农业劳动(如犁田、收割等高强度劳动),但一定负担指挥生产的责任,多数还同时从事附带劳动(如割草、放牛、扬场、送饭等)。 在长江三角洲,经营式农业远没有华北发达,雇工三人以上的经营式农场主非常少见。满铁在该区域调查的 6 个村庄中,没有任何一个雇用三名雇工的经营式农场主,其中甚至有 4 个村庄根本没有任何长工。这说明长江三角洲村庄内部的分化程度比华北更低,资本在加剧社会分化方面的空间更小,这进一步强化了村庄内部的分化是耕作社会中小生产者之间的分化的观点。 以上主要是从经济角度讨论社会分化,而没有考虑权力的作用, 耕作社会中小生产者之间的分化 这种提法,似乎暗示了一个权力真空的村庄。这当然不是事实,无论是按照韦伯的定义,还是福 的理解,权力都无所不在,而且在一切它所染指的事务上都留下烙印。不过,如果允许我稍微武断一点的话,我要说在革命前的传统村庄里,权力更大程度上表现为社会分化的结果,权力结构更像是社会分化在政治领域的体现。它所起的作用,是巩固和强化既有的社会分化,而不是以自己的原则系统地缔造或改变社会分化。 铁调查 表明,华北被称作首事(或者会首、董事)的村庄领袖,通常都是最体面的农民,来自中农以上的殷实人家。在长江三角洲的开弦弓村以及华南的 南景村,情况亦类似。财富、闲暇、服务精神与能力,是村庄领袖的重要条件,村庄领袖并没有很大的利益可得, Gamble 在考察了华北几十个村庄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根据我们的记录,村庄的长老和官员都是无偿地服务 …… 通常甚少谋得私利的机会。 按照杜赞奇( Prasenjit Duara )的观点,在 权力的文化网络 中,出任乡村领袖的主要动机是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不是物质利益。费孝通对开弦弓的描述印证了这一点: 虽然他们(村长)得不到直接的经济报酬,但由于为村里人办了事,他们也乐于享有声誉,接受一些礼物。 以上描述也许过于浪漫,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很多因素都会影响权力的结构。譬如在南景,村庄事务主要控制在各族长老组成的理事会手中,因而主要体现了不同利益群体(家族)的非正式的权力平衡。但是,这种权力平衡更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推进权力的谨慎使用,而不是滥用。 更为重要的是,在传统社会的村庄中,权力能够影响经济分化的可能空间并 不大。第一,权力主要是处理有限的公共事务,涉及到经济方面的主要是赋税劳役的分派。自 18 世纪 20 50 年代清政府摊丁入亩之后,惟有土地所有者才要交付田赋及田赋附加,且有比较明确的规章。第二,村庄领袖的合法性,来自于他们所在的村庄社区,而不是外部的地方政府。这样,压榨性势力只能以土匪这样的形式出现,它不可能在村庄内部获得合法性,也不可能依靠外部的国家强力。 (三)地位的 仪式表达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存在决定意识 ,备受尊崇(在共产主义国家)和批评(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马克思唯物论观点,以一种奇妙的方式和边沁的功利理性主义结合起来,阻拦我们去关注乡村生活的仪式层面,或者通过专注于仪式的 功利性 而空其 意义 :生存都成问题,怎么有可能奢谈意义呢? 但是,综合以往的社区研究作品,可以发现,中国村庄里的农民,不仅生活在一个人口和土地持续紧张的关系之中,也不仅生活在一种阶级剥削的关系之中,更不仅是生活在为生存而挣扎的处境之中,他们还生活在一个象征和仪式的世界中。在革命前的中国农村,广泛存在的各种人生仪式(出生、结婚、丧葬)和围绕年节的民间宗教仪式有着复杂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意义。 Clifford Geertz 著名的 斗鸡 研究,启发人们注意仪式在展示现实世界地位等级方面的作用。在中国农民的人生仪式和民间宗教仪式中,很难找到类似巴厘人 斗鸡 那样的 深层游戏 ,但在平和喜庆或者肃穆庄严的各种仪式中, 地位的赌博 却比比皆是,尽管未必达到 地位的血的洗礼 的程度。 研究革命前农村经济的学者,一定不会忽视债务问题。根据陈翰笙的研究,广东农民 2/3 都欠债,很多人被迫承受高利贷的剥削。进一步的研究还表明,农民举债不是为了生产投资,而是为了度过一个又一个危机的生活关口。其中,很 多自然是青黄不接时期的糊口策略,但相当多(从金额上也许更多)是为了 礼仪 的开销。在河北五公村, 1935 年一个大家能够接受的婚礼大约花费 1750 斤粗粮,相当于该村多数家庭一年的粮食收入。在稍微富裕一些的定县,婚礼的花费比五公村高,差不多也是一年的家庭收入。在费孝通的 江村 ,每个家庭一生中重要礼仪事物的开销,平摊到每年,大约相当于全年开支的七分之一。 考虑到革命前乡村贫民在生存线上挣扎的经济状况,一个农户为了一场婚礼花费相当于一年的收入,甚至如飞蛾扑火般扑向高利贷,是不能用 扩展社会网络 关系建构 理性主义 观点解释通的。费孝通观察到: 在婚丧礼仪的场合,节俭思想就烟消云散了。人们认为婚丧礼仪中的开支并不是个人的消费,而是履行社会义务。孝子必须为父亲提供最好的棺材和坟墓 …… 父母应尽力为儿女的婚礼准备最好的彩礼与嫁妆,在可能的条件下,摆设最丰盛的宴席。 ”“ 当一种礼仪程序被普遍接之受后,人们就不得不付出这笔开销,否则他就不能通过这些人生的关口 辛勤的劳作,节俭的生活,与铺张的仪式如此矛盾。很多礼仪活动,只有从 履行社会义务 (崇祀祖先,延续血脉)这个角度才可以理解,甚至可以说,这是人们艰辛地活在这个世界上的 意义 。不过,在这些礼仪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复杂而微妙的差异,则必须从 地位的表达 这个角度才可以理解:人们在一个联系紧密的社区内为提升经济地位所做出的任何努力,主要不是表现于食物、衣着、住房消费上的重大差别,而是通过礼仪活动展现出来。 地位的差异以仪式的形式反映出来。譬如婚俗,一个中农通常会遵循一般的婚姻习俗,付出一笔可观的聘礼,他们的女儿也会有一份体面的嫁妆。他们选女婿或媳妇,多挑与自己门当户对的家庭。喜事要办得恰当、体面,有适当的庆祝 与贺礼。相反,长工多无能力娶亲,或者只能廉价娶个童养媳。而就婚筵来说,在 1930 年代河北沙井村,可以清楚地按两个尺度来分等级:食物的质量和邀请的人数。食物的等级由上而下是: 八碟八碗"(八碟蔬菜八碗肉)、 八碟四碗"(八碟蔬菜四碗肉)和 八碟吃面 (八碟蔬菜,吃面。)请客的人数也分三等:第一等是 大办 30 桌之多,不仅请村内同族和村外亲戚,还包括其他同村人;第二等是 小办 ,只请同族和亲戚,通常也有十来桌;最下等的叫 不办 只请同房至亲和亲戚,只有三、四桌。 习俗对于每一种仪式规格的详细规定,为不同的农户提供了适宜的但却是有区别的地位等级。不同经济条件的农户,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不同规格的仪式,实际上正是对自己在社会分化体系中所处位置的一种认同和宣示。虽然仪式本身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户的地位,譬如一般情况下农户都愿意将仪式规格稍微提高一些,使得 自已 显得 有面子 一些;但长期来看,仪式并不导致农户现实地位的任何重大的改变,它更多具有的是展现现实地位的象征意义。 以婚宴为例,宾客的数量,菜肴的数量、质量,不过是一些媒介和形式,借以将现实地位等级移入到其中。因此,仪式中表现出一种有序的地位竞争。经济能力的差别固然设定了不同农户举行不同规模、等级仪式的限制,对这种经济能力差别的主观认识,对不同社会地位等级的认同,更为每个农户设定了 心中 的限制。 (四)合法性和秩序: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 杨庆在 广东南景的 研究,可以说是革命前中国最后一个社区研究。他这样描述当时的阶级体系: 在南景,个人和群体之间的阶级区分是一个大家能够接受的社会事实,阶级 体系表现出高度的稳定性。 他指出三个促进稳定性的因素:第一个是宗族制度的高度整合特征,它有助于限制和解决有着不同阶级地位的同族成员之间的冲突;第二个更强、更有说服力的因素是农民的传统保守性;第三个是阶级制度的流动性。用杨懋春的话来说,村庄中出现的更多是家庭的兴衰起落,而不是固定的阶级。 第一和第三个因素,论述者比较多。本文就第二个因素作些阐发。一般谈农民的保守性,都归结于农业生产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农村生活节奏,这样一来,保存现状,拒绝变革,仿佛是农民的性格使然。不错,保守性是对现状(现实体系)的接受,甚至是不加思量的接受。但在这种接受的背后,认同现实体系道德基础的成分恐怕要大于性格的成分。换言之,之所以愿意保存现状,是因为接受它背后的合法性。追溯农民传统保守性的价值源头,需要探讨儒家思想的长期教化,此所谓 大传统 小传统 的塑造。此处略过源头问题,着眼于研讨与村庄社会分化相关的一系列 习惯 定规 或者 习俗 ”) 以及命运观所提供的合法性。 譬如 开圈 的习惯,即 7 月高粱开叶子时,允许村民在固定的几天之内自由采摘高粱叶子。 1941 年时,穷人可以把摘得的叶子以每 100 1.5 元的价格卖出。又如 拾落穗权 ,即麦子收割后,允许村民检拾地里散落的麦穗。 譬如 摇会 的做法,是为了筹集款项而组织的互助会,被社区公认为有钱的人, 为了表示慷慨或免受公众舆论的指责,他们将响应有正当理由的求援 。向处在危机关头的同村人放高利贷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事情。 譬如在很多地区,有着这样的习俗,新年的门联一旦贴上,就不允许债主讨债。因为旧历年底是习惯上的还债日,一些实在无力偿还的穷人,往往在年底的时候出家门躲避,到除夕回来贴上门联,这样就可以熬过 年关 再如宴请长工的习俗。长工是村庄中地位最低的人,但在胶东一带,雇主应该在清明、端午和中秋等正规节日宴请长工。这种酒席上 应该有肉、 鸡旦 、新鲜鱼和海产品、蔬菜以及白酒。通常,每个雇主必须向他的雇工表明,他已经尽力而为。否则,雇工会在外面说他吝啬,这让他不容易请到人。在这三个节日,雇工被当成客人,东家给他们倒酒,请他们放开吃。 传统乡村社会可以说是 习惯 的海洋,以上所列举的只是极小的一部分。它们的核心,是强调穷人的生存权利,反过来,是对富人所需履行义务的要求。 血缘和地缘的高度结合,再加上姻缘关系,使得同一村庄的人往往交织在一个错综复杂的亲属网络之中。即使彼此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村民们也习惯于用父方的 亲属称谓相互称呼。这种 亲属称谓的延伸使用 ,意味着用对待亲属的态度来对待实际上并不是属于这种亲属地位的人。这样一来,整个村庄就好似一个扩大了的家庭。 好似 ,是说他们之间并不能真的延伸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譬如,靠小米糠麸维生的穷人不会也没有理由要求他的富人乡邻(哪怕是亲属)分给他白面细馍,长工不会在平时要求和东家吃上一样的伙食;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譬如当穷人生存受到威胁,或者当完成最重要的人生义务(为儿子办婚事,为父母办丧事)遇到困难的时候,他的富人乡邻(或者是有能力的人)就有义务提供帮助,其方式多种多样,从无偿施舍粮食、按照通行利率借款,到出借有关的用具。 这些有助于保障穷人生存底线的习俗,是农民接受当前社会分化机制及其结果,认同其合法性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农民文化中的 命运观 亦帮助农民接受当前的分化结果。尽管 经常连用,以解释神秘的难以把握的遭逢际 会,但实际上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的观念,相当于英语词汇中的 fate fortune 当失败来临时, ”(fate) 这种神秘的东西出来安慰人们的心灵:富人的成功和穷人的失败,在他们的 八字 (用干支表达,出生的年、月、日、时正好是八个字)、 风水 或者星座中就已经预定, 命里八尺,不求一丈"。对于为生计苦苦挣扎的农民来说,成功似乎不单单是人的努力就能取得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在无数的场合,在人力穷尽的情况下不得不祈求超自然力。 的观念让人们接受努力之后的失败,但并不导致绝对的消极被动和绝望。在任何时候,都有一种朦胧模糊的期盼在激励着农民,那是 的力量。当穷困的农民说自己 不走运 的时候,他的潜台词是,有朝一日 时来运转 。接受既成事实,却不放弃希望,这是农民文化中的命运观所提供的强大生命力。 杜赞奇用 权力的文化网络 这个概念,来说明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为权力行使所提供的合法性作用。受此启发,我们可以将前述保障穷人生存权利的各种习俗,以及促进农民接受社会分化结果的 命运观 ,看作 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 。社会分化由经济生活中的上升和下沉开始,通过各种仪式表达出来,在 文化网络 中获得其合法性。而这正是传统社会能够不依靠强大的官僚机器和军队维持秩序的部分原因。 从制度层次上看,中国革命是一场以平等为目标的变迁。革命后中国促进平均化的分配体制之所以吸引了那么多西方学者的关注,是因为它和一个更广泛的兴趣联系在一起: 社会工程 ”(social engineering) 的限制。用 Unger 的话来说, 个社会,尤其是一个有着强固的农民传统的社会,能够被立志消灭旧制度、引进新制度的国家政权推动多远? 社会分层和不平等,是有文字记载以来一切人类社会历史上的普遍现象,而在西方社会学功能理论中,分层和不平等更被视作社会正常运作之必然前提,即使是质疑功能理论的冲突理论,也视它为不可避免的现象。所以,在西方学者看来,这场规模宏大的 社会工程 不仅是对西方理论的挑战,而且是对人类实践之可能性的探索。 正因为此,即使在获取中国实证研究材料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仍有很多学者致力于考察中国社会的分层和不平等状况。 (一) 人口分化 模式的缺陷 早期由 Parish Whyte 等完成的研究,发现社会主义中国的不平等程度不仅远低于市场型的发展中国家,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略低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深入到村庄社区作研究的学者不满足于仅仅评估不平等程度,他们在有机会接触更多实证资料的情况下,试图总结革命后乡村社会分化的机制。 Selden 运用河北五公大队 1977 年的资料,分析其中一个生产队内部的收入不平等。根据他的计算,人均集体收入(通常占到农民总收入的 80% )的基尼系数是 0.22 。他还发现,有很多孩子和不能劳动的父母要供养的家庭是最穷的群体,最富的是那些孩子在 15—28 岁之间的家庭。集体收入的差别取决于劳力和家庭供养人口的比率,村庄内收入不平等的主要源泉是家庭生命周期中的位置,这种分化 正是恰亚诺 夫的 人口分化 Griffin Saith 对广东一个生产队资料的分析也得出类似的结论,即人口周期对收入分化的决定性影响。 如前所述, 人口分化 模式是相对于土地和其他财产发挥作用的更加稳定的 阶级分化 模式而言的。 恰亚诺 夫的 人口分化 模式,强调劳动在社会分化中的 作用,否定土地和其他财产在社会分化中的作用,这是建立在俄国的 米尔 村社组织周期性重新分配土地这一前提下的。中国的集体制度以 按劳分配 为原则,不仅如此,集体对生产资源的垄断,使得任何分化所产生的收入差别(哪怕是微小的差别),都很难以土地和财产的形式进入到新的社会分化过程中 ——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革命后中国的情况更符合 人口分化 模式的特征。但是,如果进一步地深入到生产队内部,在实践层次上去考察 按劳分配 制度的话,就会发现 人口分化 模式虽然符合村庄内部收入分化结果的总体方向,但它并不能概括革命后中国社会分化的特征,因而也不能准确地刻画社会分化模式的变迁。 按劳分配 中的 ,是用工分制度计算的。在生产队中,每一个参加集体农副业生产的劳动力,都被评定一个 底分 ,即出勤一个标准劳动日所能得到的工分。评定的标准是体力、劳动技能和劳动态度等。每个劳动力全年出勤的时间,折算成标准劳动日,再乘以底分,就是其工分总额。年终分配时,以每户为计算单位,按照家庭工分总额进行经济分配。理论上,这是一套非常精密细致的制度,每个家庭的 总集体 收入,取决于其成员的劳动能力(底分)和劳动量(出勤时间)。 按劳 按资 (土地、财产),体现的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关怀,前者如能完美地实施,就表现为 人口分化 的模式。但是实际操作中的诸多因素,使得 按劳 原则大打折扣: 第一,在每个劳动力出勤时间大致平均的情况下(生产队为了内部的平衡和稳定,往往平均分配农活,如果不是社员个人的原因,每年的出勤时间不大可能和别人拉开差距),影响工分总额惟一重要的因素就是底分。在革命前个体农业的时代,每个劳动力能够耕种的土地以及收获的产量往往差别很大。但是集体时代的社员不可能接受那样大的差距(下文将详论),加上底分的评定标准说起来简单,真正评定起来困难,结果大家往往以一种大体上能够反映劳动能力强弱,但是缩小实际差距的方式评定底分。譬如在五公, 工分只是随着性别、年龄和技能的不同有微弱的差别 ,这样一来,工分就只能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拉开社员之间的差距。 第二,生产队实物分配基本上体现的是 按需 的精神。粮食的分配,全国各地都存在 人头粮 (或者 口粮 )和 工分粮 劳动粮 )的区分,而且普遍是 人头粮 的比例高过 工分粮 。譬如陕西柳林, 1969 年谷物消费量人均 215 公斤,其中 172 公斤是按人头分配的 基本口粮 ,占八成。其他如(食用)油票、布票等实物,也主要是按照人头分配。当然,这些实物不是无偿分配,在年终分配决算的时候,社员需要从他们全年劳动挣到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支付实物作价款。但是,在吃粮、用油、穿衣一直紧张的整个集体时代,这些按照国家牌价供应的实物显然起到一种福利式分配的效果。 第三,各生产队都储备一定量的粮食,以供实在缺粮的社员借用。生产队平 时周转的现金,亦可供社员借用。借钱借粮的社员往往是确实有困难的农户,年终分红的时候,这些农户往往本身已经是 超支户 (即全年应得收入不足已分配实物和现金的农户),更谈不上归还欠粮和欠款。由于 超支户 的拖欠,那些应该分得现金的社员有时也不能够拿到足额。 第二和第三这两个因素将第一个因素已经限制了的分化空间进一步收窄,这个效果在消费领域表现得更加明显。以 1978 年广东的一个生产队为例,该年人均集体收入 71.6 元,接近全国平均 74 元的水平。按照人均 500 斤稻谷的口粮标准计算(在鱼肉蛋等缺乏的农村,这只是一个勉强吃饱的标准) , 口粮款大约在 45 元左右(一直到 1979 年以前,稻谷价格固定在每斤 0.08-0. 10 元),再扣除其他实物分配(柴草、蔬菜、饲料、油等),应该已无多少现金可供分配,这正是上文提到的 糊口 的生活水平。再看两极的情况,最富 10% 家庭人均集体收入为 130 元,最穷 10% 45 元,前者大约是后者的 3 倍。但是,在消费水平上,穷户与富户的差别大大弱化了。对于后者而言,全年所得只够支付自己的口粮,算上其他实物分配,年终分红一定是拖欠生产队的 超支户 。与年底有进款的富户相比,这些 超支户 过的生活当然要差一些,譬如他们不可能像富户一样可以偶尔改善伙食,不可能在负债的情况下去购买手表、收音机等六七十年代的 奢侈品 。但是,通过 超支 ,通过向生产队借款,他们得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准。而那些所谓的富户,所能做到的也不过是稍稍高出基本生活水准而已,年终分红得来的可怜的现金,不足以让他们明显地与他们的邻居区别开来 —— 譬如多年的积累也难以翻建房屋,难以购置大件的耐用消费品。考虑到整个集体时代,中国农村的生活水准不过是在 糊口 线徘徊,平均化的实物分配和借债而导致的穷户的最低生活水准的维持,就具有了特别的意义:与富户相比,他们仍然穷困,但是 二者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差异了。在这里,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生产队所起到的变相的 抽肥补瘦 的作用。 以上考虑的是集体收入,实际上,集体时代期以自留地为主体的家庭副业收入始终在总收入中占据一定的位置。具体的比例, Burki De- leyne 1960 年代中期的估计分别是 19% 15% Rawski Whyte Parrish 1979 年代中期和末期的估计都是 20% Marshall 以河北、上海郊县和粤北的资料估计 1979 年的比例为 30% 左右。 在集体收入分化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家庭,在家庭副业上往往占尽优势,孩子和老人不仅可以分到自己的那份自留地,而且也是副业劳动上的有力帮手。结果,家庭副业成为进一步抵消劳力所起分化作用的因素。 回到 Selden 研究的村庄。五公村一直是集体收入非常发达的 模范村 ,人均集体收入属于全国最高 10% 的行列中。 Selden 重点研究的五公村第三生产队 1977 年人均集体收入高达 214 元,相当于 1978 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倍,且占人均总收入的将近九成。在这样比较富裕的村庄,分化造成的差异在消费领域表现得比较明显,譬如最富 10% 农户人均拥有 1.5 间住房, 1.2 件耐用消费品(指自行车、缝纫机、手表、钟和收音机),最穷 10% 农户拥有 0.77 间住房和 0.61 件耐用消费品(最穷农户的人均收入为 107 元,高于 1978 年全国平均水平的 74 元)。这表明,经济比较发达的生产队,其分化结果能够比较清晰地反映 人口分化 模式所指示的方向,换言之,可以用家庭在人口生命周期中的位置来预测家庭在社会分化中的位置。但是,这种预测不能够告诉我们更多的东西,那些在生产队内部弱化、抵制劳动分化但最终未能彻底消耗差别的因素,都在这种简单的预测中湮没了。在我看来,正是这些因素构成了革命后中国乡村社会分化的根本特征。 (二) 非层化 Parish 在考察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社会分层时,用 非层化 ”(Destratification) 来说明中国的平均化实践。这是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概念,它不是提出一种新的分化模式,而是强调文革时期那种 对抗分化的努力。不过,完全没有必要将 非层化 和文革联系起来,在文革以前集体时代的乡村社会分化中,就呈现出强烈的 非层化 特征。上文讨论的生产队内部围绕工分制度与集体收入分配的很多做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劳动在分化中的作用,因而是一种对抗分化的努力。 这种对抗分化的努力有时发展到非常极端,近于 不理性 的程度。譬如,农村中有些手艺的劳动力(如瓦匠、木匠等)通常愿意出去赚钱,从局外人的眼光看,这不会影响到生产队其他村民的利益,因为整个集体时期农业生产都不是劳力投入不足的问题,而是劳动力没有出路大量窝工的问题。相反,由于这些手艺人不参与工分竞争,可以使得生产队工分总额下降,分值上升,间接提高不懂手艺、参加集体生产的社员的收入。但实际情况是,几乎所有的生产队都限制劳动力外出,如规定每个社员每个月必须完成的出勤天数,或者设定苛刻的条件,如每出门一天上缴一定的钱。这当然和国家限制流动的大政策有一定关系,但是最真实的原因在生产队内部:不懂手艺、无法出门挣钱的社员,无法容忍同伴出门赚 大钱 ,哪怕这会提高他们自己的收入。 革命后乡村社会分化中这种对抗分化,无法容忍分化的特征,当然与人民公社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这套制度下,生产队中的任何一个社员,都和他的同伴一样,必须通过在集体中劳作,来获得最终的劳动果实。竞争从来没有这样地贴近和直接,彼此间的利害从来没有这样地息息相关 …… 我们要问的是,这样的一套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回答了这个问题,也就回答 了革命前社会分化体系如何瓦解,革命后社会分化特征是如何形成的问题。研究中国变迁的西方学者几乎不会问这个问题,如前所述,他们关心的问题是: 一个社会,尤其是一个有着强固的农民传统的社会,能够被立志消灭旧制度、引进新制度的国家政权推动多远? 在他们的问题中,制度如何产生的答案已经自明:是国家 引进 了这套制度。几代关注中国当代社会变迁的西方学者,彼此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对社会在多大程度上被国家推动(改造)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上。从最初的强调变迁,到后来的着重延续,再到对变迁与延续二者纠缠不休的复杂关系的论述,应该说认识是在不断深入,但是,最初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认真地反省。在我看来,它也许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错误的问题。所以,我们转到前面提到的那个被忽略的问题:集体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三) 平均主义心态和集体制度的形成:从土改到合作化 从表面上看,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是两个截然相反的过程:土改把土地分给农民,创造出无数单家独户的小农;合作化则终结单家独户状态,创造出一个集体。但是,下文将说明,正是在土改中 浮出表面 并支配整个土改过程的农民平均主义,在后来的岁月中继续成为接纳和推动合作化的力量。 3—1. 土地改革 从经济角度看, 1953 年春天结束的土地改革运动和中国历代农民战争中的均贫富并没有本质区别,每到王朝末期,豪强兼并将越来越多农民推到生存线之下的时候,都会发生这种以平分土地和埋葬压榨者为目标的农民暴动,然后开始又一轮的耕作社会分化的循环。的确,当获得土地的个体农民荷锄挑担到 块块分割细碎的土地上劳作的时候,很容易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 土地改革没有消除以土地 私有为 基础的传统 的家际竞争 ,只不过为这场竞争 化出了一条新的起跑线,从而使竞争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开始。 土地改革后农村发生的事情似乎也证实了这一点, 新富农 开始出现,土地买卖、租赁、雇工等都开始出现,新的分化正在上演。但是,如果我们超越经济角度,聚焦土改过程对于农民心理的影响,就会发现这场运动事实上已经埋下了很多在今后改变竞争规则(分化规则)的种子。 作为束縛在土地上的小生产者,农民对私有财产有着一种天然的敬畏和尊重,其核心是对于财产界限的清楚认识和尊重,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农民保守性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使得他们接受社会分化结果的主要原因;但是另一方面,农民又有一种突破(或者混淆)财产界限的 平均主义 倾向,准确地说,是一种 吃大户 的心理。 平均主义 这个词似乎暗示农民对大同世界、对众生平等有着天然的感情和追求,这个意义上的平均主义倒是在康有为、孙中山乃至共产党的主张中得以体现。农民的 平均主义 更多体现的是穷人通过 穷富平均 而迅速获得财富的渴望,所以,是一种 吃大户 平均主义 在正常秩序下,对财产的敬畏和尊重是明面,平均主义是暗面,后者潜伏在农民心理的角落,即或表现,也是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细节中。但是,在暴动打破正常秩序的特殊情况下,平均主义就可能 陡然像 决堤的洪水一样泛滥。像暴动中的杀富济贫一样,土改运动也体现了农民的这种平均主义。但是与前者不同,土改不仅仅是一场 暴风骤雨 。无论是在老解放区,还是在新解放区,土改都是在共产党工作队的领导下以一种有条不紊的方式进行。更为重要的是,整个土改工作 不是采取行政命令,或者 恩赐 土地给农民的简便办法。 …… 而是致力于唤醒农民的阶级意识 对于农民来说, 阶级 剥削 是一些完全陌生的观念。土改初期,贫苦农 民对地主富农的控诉,基本上都是指向 生存伦理 方向,这可以 从韩丁的 张庄土改纪实中看得很清楚: 人家每天吃干的、喝稠的,只给我吃小米稀汤,清得连米粒都能数出来。[一个雇工对雇主的指责] 闹荒那年,我哥给你家扛活,我们都挨着饿,没什么吃的,可你连管也不管。跟你借过几回粮食都没借成,你眼瞅着我们饿着,没一点儿同情。[穷表弟对富表兄的指责] 有一回我到你地里 拾卖穗 ,叫你连打带骂把我撵走了。你凭什么打我骂我?凭什么把我 拾得卖穗 抢走?[一个女人对地主的指责] 在上面的这些指控中,找不到阶级意识,这也正是土改工作队员们感到头疼的地方。所以,他们组织农民 算剥削账 挖苦根 ”, 告诉农民不是从地主那里抢土地,而是 土地回老家 。这种培养 阶级意识 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形成了共产党所期望的 阶级意识 ,是一个有待争论的问题。但它的确以一种微妙的方式造成这样一种效果:它使得农民的平均主义得以借助 阶级剥削 翻身 等新的话语从阴暗的角落浮出,支配整个土地改革运动(并在整个集体时代都常驻不衰)。 老解放区的土改,是在解放战争正在进行的严峻形势下开展的,因而对农民的这种平均主义采取容忍甚至放纵的策略( 1946 年的 五四指示 和次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就是这种策略的产物)。新解放区的土改,则在政权已经稳定的和平环境下进行,出于发展生产的考虑 , 新出台的比较温和的《土地改革法》要求 坚决保护中农利益 保存富农经济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依靠贫雇农 的路线不可避免地造成两个结果 : 一是人为地提高地主和富农的比例,二是侵犯富农的利益。土改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非常复杂,农业收入、剥削量、雇请帮工劳 动天数,所有这些指标都渉及到农民不熟悉的复杂计算,出现偏差在所难免。不过,现有的资料表明 , 最常出现的偏差是提高成分,特别是在富农和地主这两个类别上。安徽凤阳县所在的地委对 凤阳官沟乡 的土改工作检 后,发现全乡 9 个村错划了 47 户,其中提高成分 45 户。至于富农经济,《土地改革法》规定,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已出租的小量土地(指不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得一部或全部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征收富农出租土地这条仅适用于 某些特殊地区 的规定,成了各地普遍的做法。其原因,当时领导土改试点工作的杜润生说得很清楚: (富农的)出租土地在当地农民坚决要求之下,是要动的。 …… 贫农的生产资料困难,应尽力解决。 张庄所在的潞城县县委书记说得更加明白, 谁领导划成分,刀把子就掌握在谁手里 如前所述,在革命前的村庄 , 完全依靠地租生活的出租地主非常少见。少数富裕农民,其高于平均水平的财产,一般也是直接和自身的劳动或者经营联系在一起的。现在,一纸 地主 或者 富农 成分,就使得这些财产成为 非法 半非法 。这种变化对于受益者(贫雇农)、受害者(地主、富农), 亦或 是旁观者(中农)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怎么样估量也不过分。 韩丁记录 了张庄一个老中农的反应: 王学深对人们叫他老中农很反感,因为别人无偿地获得了所要的东西,而他却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才得到。他说: 我和我媳妇面朝黄土背朝天,在地里累死累活干了十年。早知道落得 老中农的下场,还不如呆在家里,坐在炕上,什么也 干才好呢! 从长远来看,支配土地改革过程的这种农民平均主义给它的受益者和受害者 以及旁观者,只能带来同样的灾难。 3—2. 合作化 韩丁这样 描述分配斗争果实对于贫苦农民的意义: 人们不但有了土地,而且也有了其他生产资料。 …… 这种转变对于少地和无地农民的思想和信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他们生平第一次感觉到多少能 锣掌握 自己的命运了。他们睡在自己的房屋里,走在自己的土地上, 撒著自己 的种籽,盼望着自己的收成。 土改以后,广大农民在发家致富的梦想下辛勤耕耘,短短几年内将粮食产量由 1949 年的 418 万斤提高到 574 万斤。与此同时,小生产者随时随地产生的分化倾向亦造就了 新富农 新中农 新贫农 。毛泽东接受列宁的看法,认为这种 自发势力 的存在和发展,将把中国农村带向资本主义方向,所以坚决打击 自发势力 ,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不结合 毛式社会主义 理念,就无法理解中国农村合作化的进程。但是,如果以合作化这一过程缺乏 自愿互利 的成分就将它完全看作政府推动和强制的结果 , 则有失片面。 Selden 动员式集体主义 mobilizational collectivism )来刻画中国集体化的特征:既与 1950 年代初期渐进的、自愿的合作形成对照,也与斯大林自上而下的血腥的集体化形成对照。这个概念具有相当的启发性(尽管 Selden 本人没有作过多的阐发),它提醒我们注意潜藏在乡村社会内部的力量。是的,集体主义是 毛式社会主义 或者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提倡的一种精神和一种组织方式,但正是乡村社会中 某种能够 呼应、接纳力量的存在为它在乡村的顺利落脚提供了 动员 的基础。所以,如果将合作化看作一种对抗顽强的自发分化势力的努力的话,那么,其动力不仅来自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政权力量,而且来自乡村社会内 部,来自农民文化中的平均主义。 —— 正是后者的作用,使得这种付诸实践的集体主义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中的理想原型有了很大的距离。 在合作化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来自农村社会内部的两种相反方向的力量。一方面,是农民对财产权利的强调和对合作社的抵制。十里店的上中农老蒙(音译)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他不能忍受初级社中其他社员像使用自家牲口一样使用他的骡子,宁可失去充当积极分子的媳妇,也坚持退社。这一点,当时主管农村工作的邓子恢认识得很清楚: 你说他(上中农)愿意入社,我就不相信。因为他的生产水平高,你合作社办了三四年也不一定超过他,要他参加合作社,和他平分,他就不干。 另一方面,是农民平均主义对财产权利的混淆。薄一波 1953 年底到华北农村考察,发现中央互助合作决议传达之后, 社会主义空气逼人,许多人怕冒富农之尖,富农在农村中实际成为不合法的了。 正如他后来在回忆录中指出的,那不是社会主义的空气, 有不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属于 ' 合伙平产 的平均主义 ' 积极性 ' 这两种相反力量的角逐,反映在整个合作化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从最初的入社,到合作社内部的分配。在 毛式社会主义 主宰中国政治风向的宏观背景下,平均主义得以大获全胜。 Anita Chan 等讲述了一个 逼富户入社 的故事:在广东陈村,党支部书记发起的初级社,最初只有贫农家庭响应,后来越搞越大, 富户本来不想参加,受到孤立之后,只好被迫加入。譬如在灌漑的问题上,合作社就整他们,让他们接不上水,以此逼他们入社 。至于初级社内部的分配,主要争论集中在劳动和土地分配的比例问题。那些土地较少、劳力较多的家庭倾向于要求増 加劳动 分配的比例,而土地较多、劳力较少的家庭则要求增加土地分配的比例。在十里店,争论的结果是劳力派取胜,劳动和土地的分配比例由原来 50% 50%, 调整为 70%:30% 。薄一波更道出了不少地方初级社 自愿过渡 到高级社的秘密: 在合作化髙潮中,有些地方名义上是初级社,允许土地分红,实际上入股土地所分红利不够交纳农业税,这就使得土地较多、土质较好的农户(主要是上中农)不得不交出土地。这种变相的强迫命令是许多初级社建社才几个月甚至几天,就自愿过渡到高级社的根本原因。 在当时,有一些非常形象的说法来描述这样的一个过程,譬如 贫农揩中农的油 贫雇农割中农的肉 。毛泽东本人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 他说, 揩油 ' 问题已经发生,应当教育农民不要 揩油 '…… 但同时应当教育中农顾全大局,只要能增产,只要产量收入比过去多,小小的入社时的不公道 , 可以就算了。 毛泽东寄希望于通过合作化发展生产,做大蛋糕,以此化解矛盾。但是,这 小小的入社时的不公道 ,连同此前以及其后不断发生的 不公道 ,不仅本身成为做大蛋糕的一个障碍,而且影响远远超出经济层面 . 成为 型塑农民 社会心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回到本节开头的那段引述,分得了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农民,最终并没有 像韩丁所 预期的那样,走上以自己的劳动 掌握自己的命运 的独立的小生产者道路,而是进入了一个不得不通过不断算计别人,同时也不断被别人算计而改善自己命运的集体。历史的发展充满偶然性,如果没有毛泽东和邓子恢(包括刘少奇、薄一波)之间的争论,如果不是毛泽东凭借其个人在党内无与伦比的地位而获得那场争论的胜利,如果不是强大政权力量的牵引和推动,中国农民是否会走上这条道路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来自农民内部的平均主义的支持,这条集体化道路绝不会如此迅速和顺利。 (四) 仪式生活中的平均主义 前文述及,革命前的中国农民生活在一个 象征和仪式的世界 中。 1949 年革命之后 , 新政权将各种民间仪式当作 封建迷信 来打击,其中,对与宗族和鬼神相联系的集体仪式的打击尤甚。结果,宗教仪式从人们的公共生活中被驱赶到家庭内部。 但是,与此同时 , 一些原本局限在宗族至亲关系的小圈子内举行的小型庆典,如孩子出生、盖房子或者订婚庆典,则在集体时代成为公共性庆典。 “1949 年之前,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力操办一个精致的仪式的。那时,只有富裕的家庭才能请得起职业吹手并提供一个大规模的、奢华的酒宴。土改之后,即使是最穷的村民也想举行隆重的仪式,礼物交换的社会范围很快扩张到一个大得多的圈子。 这种变化,必须联系革命后社会分化的特征才能理解。首先,是社会主义的平等 化实践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缩小了村庄内部贫者与富者的差距 , 拉近了二者在操办仪式庆典的经济能力方面的差别;其次,是平均主义心态使得村民越来越难以接受彼此之间的差别, 每一个村民都得以声称对礼仪生活中的社会成就具有同等的权利 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反讽性地刺激了普通村民去参与礼物交换角逐的愿望 , 并使交换竞争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这样一来,前文描述的革命前社会 一种有序的地位竞争 被打乱了,摆脱了 心中的限制 的村民,谁都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落后和失败,他们可以容忍仪式形式的简单化和粗糙化,容忍仪式失去其原有的精神内涵,但却无法接受 小办 或者 不办 而导致的挫折。以下引述的东北和广东农民的两段话可以作为典型: 我们都不得不为我们的孩子举行体面的婚礼,为建房举行隆重的庆典。因为大家都在同一个生产队干活儿,没有人想在这些事中成为一个失败者。所以,我 不得不照着别人的样子做以跟上形势(东北农民)。 我不理解这些仪式(指婚庆中的一些仪式 —— 引者),也不知道它们什么时候起作用,什么时候不起作用。 …… 现在人人都办这些仪式,因此我觉得我应该和他们一样,以免落后(广东农民)。 最激烈的地位竞争反映在住房的兴建上面。在革命前的中国农村,少数 有钱人住瓦顶 房屋,多数人则住泥顶房屋( 30 年代北京附近宛平县一个村庄一成的屋子是瓦屋 , 其余是泥房顶)。住房是农户地位最显眼的象征,但由于瓦顶房耗资巨大(相对于农业生产的有限收入而言),多数在生存线附近挣扎的农民根本无此能力,也不存此奢望,因而也无法围绕住房展开地位竞争。革命后的集体制度改变了这种状况。在村庄内部的平均化分配体制下,村民之间的消费能力大致相当,一俟条件成熟,便形成波状的更新换代潮。其典型过程是,最有能力的农户率先兴建某种样式的住房,其他农户不甘落后,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争相仿效,造成该种样式住房全面取代旧房屋的结果。毫无疑问,在这种更新换代潮中,农民的平均主义心态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笔者调 的安徽南部一个村庄,村民们向我讲起这样一个故事: 1966 年,村里很多人家都兴建新房。在此以前,老房子的墙大多是土坯垒砌,屋顶用稻草覆盖。新房子 的墙则是 木夹板 作为工具,夯实泥土而成,屋顶用瓦覆盖。与土坯墙相比,夹板 墙比较 结实,墙面也比较平整。不过,修建夹板墙(当地叫 打墙 )必须要很多人手,因此开销较大(主要是帮工的伙食开销)。老张和老魏是邻居,两家几乎是同时动工盖房,分别请本村的村民帮忙打墙。老魏家的帮工怂恿老魏: 要盖就盖高的,不能让老张家的墙头高过咱们。 老张也不甘示弱 . 声称老魏盖多高自己就盖多高。两家比赛着 将墙往高 打,但墙高总有个 限度,最后只好协商,在差不多的高度上罢手。不过,这场竞赛已经使得双方都元气大伤。房屋落成以后,为了还账,两家都只能吃稀饭过苦日子,偶尔煮一顿干饭。由于两家住得太近,一家煮食干饭时 , 饭香总是飘到另外一家。两家于是约定,要煮干饭就一起煮,免得孩子们嘴馋。 在这段听起来像是笑谈的故事背后,是日渐强固的平均主义心态。正是这种心态 , 使得住房的兴建成为不折不扣的地位竞争仪式。 本项研究发现,在革命前的村庄内部,并不存在一个以地租为主要剥削手段的地主阶级,村民之间的分化主要不是寄生的地主阶级与被剥削的佃农阶级之间的分化,而是围绕土地经营、生计和生活安排而产生的耕作社会内部小生产者之间的分化,是一种有限度的 阶级分化 类型。除了关注经济分化这一 硬性 层面之外,本项研究还特别描述了经济分化的结果如何通过广泛的社会生活,通过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象征和仪式进一步成就村民在社会地位上的位置和差异。本文进一步用 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 这个概念,来说明那些有助于农民接受现存社会分化机制及其结果,认同其合法性的重要文化因素。社会分化由经济生活中的上升和下沉开始,通过各种仪式表达出来,在 文化网络 中获得其合法性。 在这样一幅图画中,找不到主流学术分析中的 地主 - 农民 之间的对立。这并不意味着笔者否认地主和农民之间的两极分化,以及这种两极分化对农村经济的灾难性影响。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乡村的凋敝和农民的苦难,与远离农村居住在城市的地主有着直接的关系:地租由农村向城市的单向流动,使得农村和广 大农民如同贫血的病人一样,不得不拖着赢弱的身躯苟延残喘。忽视外部的力量,以为村庄可以独立地存在和运作,就无法理解革命前乡村社会分化体系面临的危机。不过,本文重点在于刻画革命前后乡村社会分化的不同模式,以及革命后社会分化模式的形成过程,所以将注意力集中于村庄内部。对于农民来说,村庄是他们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是他们确认和区分身份、开展地位竞争的最有意义的生活世界。只有以村庄为边界去观察,才能够准确把握乡村社会分化的基本特点,才能够理解参与地位竞争的社会行动者投入其中的 意义 ;最终,才能够阐明革命前后社会分化模式的实质性的变迁。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观察中国革命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会有一些新的认识。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终结了地主制度,从而消除了危害乡村分化体系的外部环境。但是,与此同时,土改在村庄内部的深入开展,也摧毁了革命前乡村社会分化体系本身及其合法性。在革命前的乡村社会,农民平均主义潜藏在农民文化和心理的角落,乡村社会分化体系是自发的分化势力主宰的天下。在土改运动中,农民平均主义得以借助 阶级剥削 翻身 等新的政治话语 浮出表面 ,进入日常生活领域,并在新制度(集体制度)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集体制度体现了 毛式社会主义 或者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提倡的精神,体现了所谓的 社会主义原则 ;但正是农民平均主义作为一种呼应、接纳力量的存在,为集体制度在乡村的顺利落脚提供了 动员 的基础,并使得付诸实践的集体制度表现出种种对抗分化、无法容忍分化的特征。 概而言之,革命后农村的社会分化,正是在社会主义原则、农民平均主义以及我们通常所说的 自发势力 这三股力量复杂的相互作用中开展的。西方学者的 社会工程 提法,只注意到社会主义原则和自发势力这两个方面,以为社会主义 革命就是前者对后者的征服和改造,却忽略了农民平均主义这一重要的内生因素。本文的考察表明,真正起作用的过程与其说是前者取代后者,毋宁说是前者通过抑制后者的影响,为传统中被抑制的农民平均主义提供了新的生长空间。 对村庄社区的详细考察,可以将那些无法化约为命题的复杂微妙的关系和互动揭示出来,帮助我们理解革命后农村社会分化的特征,进而深化我们对中国革命这场伟大的社会变迁的认识。本文是运用已有社区研究成果,铺陈这一主题的一个尝试。 文字编辑:孟祥婕、雷培、孙铭阳、钟玥、 宇轩 推送编辑:程思璇、王朗宁 审核:田耕 原文载于《中国乡村研究》 2003 01 期。为方便阅读,对原文段落进行相应的划分,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