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防指通告〔2022〕64号)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筑牢“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严密防线,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切断疫情传播途径,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非法营运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 非法营运行为 ”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全市范围内非法经营的“黑车”,一经发现立即查扣。 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三、严禁在全市范围内人员集中地、客运中心及周边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利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
四、严禁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对无视本通告要求,仍然违法建群或拒不解散原拼车群的,将依法追究群主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所有车辆在 高速公路上甩客、下客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严厉处罚 。对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 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扰乱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出行秩序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紧迫感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营运的“黑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坚决防止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扩散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交通局:12328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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