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指解放战争时期指导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宪法性文件。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文共五个部分,即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主要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原则;武装自卫的权利和政府应提供的保证以及司法独立等等。这个宪法原则对于建设解放区,鼓舞人民斗志,支持全国解放战争起了重要作用,并对建国后制定宪法以及现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经验。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政权组织

(一)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二)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
(三)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
(四)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
(五)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每届选举时则为大检查。
(六)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七)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
(八)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乡一年改选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
(九)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