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

种植具有高产、抗病虫害、高作物质量等改良特性的植物品种,有助于在当地和国际市场上发展先进、高效、高价值且有竞争力的农业。196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签署,并分别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进行了修订。在UPOV的基础上,成员方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色列于1979年12月12日加入了该联盟,加入了UPOV的1961/1972年文本、 1978年文本 ,并于1998年4月加入了 1991年文本

UPOV的规定构成了联盟成员方统一立法的基础,这使得作为UPOV成员的各个国家和组织之间能够进行合作。由于我国仅加入了 1978年文本 ,因此在处理与其他所有UPOV成员之间的关系时,适用 1978年文本

(更新时间:2023年7月)

以色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植物育种者权利司

以色列《 1973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在很大程度上是以UPOV为基础的。该法为植物品种的育种者在其繁育的品种中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类似于为那些拥有技术发明的人提供的保护。

以色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植物育种者权利司 (Plant Breeders' Rights Unit)负责根据育种者权利委员会(Council of Cultivators's Rights)的决定,通过在育种者权利书记官(Registrar of Cultivators's Rights)保存的权利簿中注册育种者的权利来规范这种保护。

网站: www.gov.il/en/departments/topics/cultivators_rights

电话:+972-3-9485450

传真:+972-3-9485839

地址:P.O.B 30, Bayit Dagan 5025001, Israel

Email: PBR@moag.gov.il

育种者权利委员会

根据《 1973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第10条,以色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部长应任命一个由至少9名成员组成的育种者权利委员会,其中包括3名政府代表,以及6名科学家、研究人员、种子种植者和品种育种者。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行评估并作出决定,并就与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能有关的任何事项向书记官提供指导。

育种者权利书记官

根据《 1973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第14条,以色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部长应从农业部工作人员中任命一名育种者权利书记官,负责保存权利注册簿,处理与其中条目有关的任何事宜,颁发育种者权利的证书以及发送其他文件。

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植物品种的育种者有资格在权利簿中注册其育种者权利:

1.新颖性

该品种是新的,即一个品种在申请注册之前被育种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品种的育种材料或其他植物材料,其期限不超过:

在以色列境内,早于申请日未超过1年。

在以色列境外,对于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早于申请日未超过6年;对于其他植物品种,早于申请日未超过4年。

2.特异性

该品种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3.一致性

该品种的基本特征足够一致,正如考虑到该品种的育种方法在申请中指出的那样。

4.稳定性

该品种的基本特性是稳定的,即使在重复育种后,其描述和特性也得以保留。如果该品种的育种是通过种子完成的,其特性会从一个生长周期保留到另一个生长周期。

育种者权利

在育种者权利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受保护的植物品种,但有少数例外情况。

“使用”,包括出于各种目的而(1)培养或繁殖;(2)为繁殖做准备;(3)要约出售;(4)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销售、出口、进口或营销;(5)为上述行为之一而持有等。

注册品种的保护期为20年或25年,具体取决于植物的类型。

申请应按规定的形式( 注册申请表 )和条件提出,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

(2)在以色列交付文件的地址——如果申请人不是以色列居民,需提供其代理人的姓名,该代理人是以色列居民并被授权代表申请人处理与申请有关的任何事项;

(3)品种的描述和培育的品种的细节,包括其特征的细节;

(4)为该品种建议的名称;

(5)说明该品种的独特性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每项权利要求都是根据上述(3)款所述的细节合理产生的;

(6)与执行以色列法律法规要求有关的任何其他细节。

如果申请人不是育种者,应在申请中说明其取得权利的基础。

书记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多份材料或者任何其他与申请主题有关的材料或其他详情。申请人应在书记官通知后30日内予以提供,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如果书记官决定将申请转交委员会,则书记官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60天内在官方公报和农业领域的专业刊物上发布通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

(2)申请人为该品种建议的名称;

(3)申请人对品种的描述及其特征的描述。

任何人均可在官方公报刊登上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对权利注册提出合理的书面反对意见,理由可包括:

(1)异议人取得该品种的育种者权利早于申请人;

(2)该品种不满足注册要求。

如果理事会经过验证和审查,认定该种满足注册要求,并且不接受相关的异议,则会指示书记官注册该植物品种育种者的权利。

书记官完成注册后,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相应通知。

更多内容,可参见《 1973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及 相关指南

1973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1996年修订版)

Plant Breeders Rights Law, 5733-1973 (as amended up to February 1996)

—— WIPO提供 ,建议使用PDF文本

1974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条例 (2013年合订版)

Plant Breeders' Rights Regulations, 5734-1974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2013)

—— WIPO提供 ,建议使用PDF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