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体院团学干部均享有遵循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提出辞职或退出团委、学生会的权利。
二、所有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成员都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形成书面申请(
2000
字以上),并通过部门负责人交予院主席团、院团委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三、副部长级以上的学生干部离职需向主席团或者团委递交书面申请,并需要通过主席团或团委商讨表决。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四、对于未经主席团及团委批准,擅自离职或退出的学生干部,院团委将给予全院通报,并做出开除团委、学生会处理。
五、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学生干部,主席团成员由负责老师予以劝退;部长、副部长由主席团讨论投票予以劝退,干事由部长予以劝退。劝退的学生干部需由劝退人提交辞职登记表,并交予团学办公室备案。
六、对于在院团委、学生会动乱人心,宣扬不良思想、鼓动离职的学生干部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作出开除院团委、学生会处理。
七、学生干部退出院团委、学生会之前,需要做好交接工作。并到院团学办公室做好备案。
八、对于自动提出辞职及劝退的学生干部,不给予第二次机会加入。
九、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被学校处以警告以上处分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十、凡提前离职或辞退的学生干部(特殊原因除外),学年内不予考虑各项荣誉评定和推优。
十一、本条例的解释权由宁波大红鹰学院人文学院所有。
十二、本条例不适用于:毕业班学生干部及因岗位调动不能担任原职务的学生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