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

已废止的卫生许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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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是原由 卫生行政部门 发放的卫生许可凭证,现已废止。
2009年6月1日,《 食品安全法 》实施停止发放卫生许可证,被“ 餐饮服务许可证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食品生产许可证 ”所 取代 [1-2]
中文名
卫生许可证
外文名
Hygiene licence

许可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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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 食品安全法 》实施停止发放卫生许可证,被“ 餐饮服务许可证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食品生产许可证 ”所 取代 [1-2]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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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 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 食品安全 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 食品卫生 、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 管理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 生产条件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 集中交易市场 、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 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