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经济”( informal economy)原来是发达国家形容发展中国家的现象的词汇。其前身“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是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于20世纪70年代率先用来区别带有劳动法律保护和福利的“正规”部门与没有如此保障的“非正规”部门。其后,一整代优秀学者,如汉斯•辛格(Hans Singer)和理查德•乔利(Richard Jolly)、基斯•赫德(Keith Hart)以及雅恩•布雷曼(Jan Breman )等阐明了其在肯尼亚、加纳、印度等国家的具体情况。后来,鉴于许多原来所谓的正规现代经济部门也雇用了大批非正规人员,国际劳工组织把 “非正规部门”一词修正为“非正规经济”,但其核心定义基本没有变。 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研究证明,在大多数亚非拉国家非正规经济人员已经达到非农从业人员的一半到四分之三。当时,由于欠缺可用数据,没有纳入中国(黄宗智,2009,2010,2013)。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 2006年。2006年中央政府(国务院研究室牵头)组织了一项大规模的研究,并从2009年开始,每年由国家统计局系统发布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它们很快达到相当高度的精准性和可靠性。最新的2015年度的报告“调查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地域,在1527个调查县(区)抽选了8906个村和23.6万名农村劳动力作为调查样本”。根据监测报告,2015年全国共有2.77亿农民工,其中“离土不离乡”的为1.08亿人,“离土又离乡”的为1.69亿人(国家统计局,2016)。大多数农民工 都没有或少有国家的劳动法律保护和社会福利。根据 2014年最新的数据,农民工中只有17.6%有医疗保险,16.7%有养老保险,10.5%有失业保险,7.8%有生育保险,有工伤保险的比例最高,为26.2%,主要是因为国家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国家统计局,2015;亦见2010,2016)。也就是说,如今有两大关键保险(医疗和养老)的农民工只占农民工总数的约六分之一。 该项研究依据对广州、福州、上海、武汉、沈阳、西安六大城市 ——每个区 500名本地居民和500名外来者——的问卷调查,是通过各区半官方的居民委员会来进行的。正如报告所指,如此通过居民委员会来做的调查会忽略没有经过正规注册的外来农民工(2010年达到1.14亿人)(黄宗智,2013:表2),因此,“在建筑和制造部门中工作的人员会被采样不足”(Park, Wu, and Du, 2012:9)。而我们知道,制造业和建筑业乃是农民工从业最主要的两大部门,在2015年达到农民工总数的52.2%。同时,报告明确说明纳 入了 “自雇者”,但我们知道在工匠、裁缝、摊贩、各种服务行业等人员中,也多有未经正规注册的人员会被“采样不足”。另外,该报告完全没有考虑到中小城市和较大的镇,而它们的非正规人员比例多会高于大城市。 苹果公司的成功,通过如今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转而形成对几乎所有其他大型跨国公司的强大压力。近几十年来,机构化的投资大规模扩增,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指数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s)、捐赠基金等,如今占资本市场总投资额的比例高达80%,促使流通股总量和市值不断上升。同时,空前数量的个人投资者也进入了证券市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普通人也可以简易地获得相关信息,而互联网上的交易则大大降低了股票交易费用,结果是形成了一个越来越高度整合和快速流动的资本市场。其中,股票市值和投资回报乃是大家关注的要点。一家公 司的股票市值主要取决于其每股的股价收益比( price/earnings-per-share ratio),以及历年给投资者带来的回报率。这两大数据是投资分析师们所依赖的主要指标。他们据此向投资机构和个人给出对所有股票的评价,划分为“强力买入”(strong buy)、“买入”(buy)、“保留”(hold)、“卖出”(sell)等不同等级。苹果公司的股票被大量纳入几乎所有投资机构的证券组合之中。在这样的游戏规则下,衡量每家大公司及其管理层业绩至为关键的因素,乃是为其股东带来的回报率。在股票市场的历史上,8% 的年回报率长期以来被视作不错的成绩,但如今在最成功的 “外包”公司多年来双位数回报率的压力下,几乎所有的大公司都要尽量提高其利润率和股票回报率。降低“劳动成本”则是其采用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这样强大的反向逆流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从 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力提倡比较廉价的“灵活用工”(flexible use of labor)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此原则显然与新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的原教旨市场主义紧密关联。其基本信念是,自由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机制,一如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强力论争的那样——他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更是里根总统和撒切尔夫人最欣赏的经济学家。后来,更加上了“新制度经济学”的诺斯(Douglass North)和科斯(Ronald H. Coase)等,在市场主义之上,添加了稳固的私有产权乃是一切经济发展的最关键(激励)动力。由此理论出发,得出凭借自由的劳动力市场来实现私有资本的最佳回报,乃是再合理不过的结论(黄宗智,2009,2010,2013)。 正如盖伊 •斯坦丁( Standing, 2014)指出,这样的工人和旧的“无产阶级”十分不同——后者享受了长期劳动斗争和福利国家兴起所带来的果实——医疗和养老保险、带工资的假日、其他法律保护、养老金的股票回报,乃至于个人购买的共同基金、指数基金等股权。他们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可以被纳入斯坦丁所谓的“领薪阶级”(salariat)。历史上,一个突出的转折是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个工人(譬如汽车公司工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可以凭借一己工资来养活家庭,演变为80年代以后广泛需要夫妇双职来养家。我们在西方高等院校就职的 人都知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课程是由临时性和非全职的代课老师承担的。正是在这样的(以上粗线条描述)情况下,近年来西方 “危难工人”( precariat)阶级快速扩增。据斯坦丁粗略估计,已经达到“成年人口中的至少四分之一”——其所指主要是发达国家(Standing, 2011:24, Chapter  2)。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斯坦丁的用词 precariat”在国内还没有固定的中文翻译。按照其字面的意义,固然可以译作“不稳定工人”,但是斯坦丁的主要用意是关乎心态和生活情况的描述,而不是生产关系或生产情况,而且他执意要把这个群体理解为一个“危险的阶级”(dangerous class)。鉴于此,本文暂时采用了“危难工人”的翻译,“危”与“难”足可表达斯坦丁“dangerous class”和“precarity”的用意,而“工人”则是为了表述其把“precariat”(危难工人)和“proletariat” (无产阶级/工人)两词既连接起来又区别开来的用意(英语本来没有 precariat”这个词,它是由 “precarious” 和“proletariat”两个单词合并起来新建构的单词)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中国现今特别强调 “与国际接轨”的时代,西方的“危难工人”阶级的呈现,似乎给了中国立法者某种启示。在 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中创建了“劳务派遣”的新法律范畴。其核心概念是,“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第66条)。劳务派遣工被归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正规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一词曾经被用于国家机构派遣到在华外国人家庭或单位工作的人员,后来又被用于国家为了协助(世纪之 交在 “抓大放小”的国企私有化政策中)下岗工人再就业而建立的机构(黄宗智, 2013);如今则主要被用于非正规的临时性工人,亦即企业不必对其负就业保障、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险等义务的工人。 迄今,关于劳务派遣工最权威的调查仍然是全国总工会于 2010年6月和2011年6月“对全国 25 个城市、1000家企业、10000 名职工及 1000 名企业工会主席”进行的问卷调查。调查发现,2011年6月全国企业劳务派遣工约3700万人,一半多一些来自农村。在上海市,被调查的42万就业人员中的四分之一是劳务派遣工(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2012:23)。其中,39.5%已经工作了六年以上,也就是说,“劳务派遣”被企业不仅用于临时性或非全职工人,更被用于长期的全职工人(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2012:24)。全总把其研究结果提交给了全国人大讨论,一时全国讨论纷纷。迄今我们没有看到更为详细可靠的调查数据,部分原因也许是派遣工人流动性较高,定义也比较含糊不清,不容易调查。媒体常用的数字是6000万人。目前关乎劳务派遣工数据的情况,与2009年以前关乎农民工数据的情况相似。 1994年的劳动法还没有明确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律传统断绝。它仍然规定了8小时的工作日、44小时的工作周、150%的加班费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即便在农民工的非正规使用中,众多企业早已无视这些规定。同时,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利组织工会与厂方进行集体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其背后的法理是,劳动者相对管理方是处于被支配和从属地位的,因此需要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即便实际上“工会”早已成为由党国所组织的、从属于管理方的组织。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则在劳务派遣的法理中,把 合同理论推向了其逻辑上的结论:由于(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是由平等双方所签署的,法律可以把原有的关于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关于工时和社保的权利等规定置于一旁,因为凭借合同理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人完全有权利拒绝签署不符合本人要求的合同。新法理的具体体现是,允许劳务派遣公司来替代实际的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由此而使得原有的劳动法律不再适用于实际的用工单位。 诚然,近几年来国家采取了一些改良措施。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方面已经被修正(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从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而派遣公司的违法罚款从每人1000元到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元至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2:第57条、第92条)。此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把劳务派遣工限定于一个企业人员总数中不超过10%的比例,要求已经超过该比例的企业在两年 之内达到新规定的比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第28条)。今天,我们还不能对这些修正的实际效果下定论,但也许可以说,它们多半只不过是一些相对次要的调整,并没有动摇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进路。无论如何,劳务派遣工的使用无疑是中国就业史中的再一次非正规化和危难化 要观察非正规经济的整体,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所谓的新生代农民工,即 1980年以后出生,如今16岁到35 岁,在城镇工作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其中许多是跟随父母亲在城镇长大,从来没有种过地,视野和习惯几乎是完全城镇化的,而且并不打算回农村去的“农民工”。他们和其父母亲一代很不一样,后者打工的主要目的几乎都是要在老家盖个体面的房子,并过上体面的生活。新生代农民工几乎没有可能在城市里购置房子,因为房地产价格远远超出了他们的经济能力。他们多从小就被排除在城市的公立学校之外(除非家里负担得起昂贵的“赞助”或“择校”费) 。他们上的多是勉强凑合的非正规农民工学校,甚至随时可能被政府拆除。他们从小就深深地感觉到自身与一般市民身份的不同(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 2010;王春光,2010)。 老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关键不同在于,对前者来说,城镇不过是其暂住的地方,而对后者来说,则是其长期或永久的住处。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把自己视作已经永远离开农村了的人。他们的教育水平要高于父母一辈,起码读完初中,不少( 26%)读了高中,相当部分(36.9%)上过技校。正因为如此,他们对自己在城市的期望要远高于其父母亲。虽然如此,他们实际上乃是城市社会的底层,常常聚居于贫民窟似的城中村,缺乏获得有尊严的、稳定的工作的经济和关系条件,更不用说购置或租住一个体面的房子了。他们深深感受到期望与实际之间的鸿沟(吕途 2013,2015;王春光,2010;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2010)。用吕途的话来表述,他们是个“迷失”的群体——我们甚至可以说,几乎是个“没有未来”的群体。2015年他们占到1.69亿离土离乡农民工中的百分之四五十,也就是说,所有农民工中的不止四分之一(国家统计局,2016)。 本专辑的论文给上述概括提供了许多实例。首先是苏之慧( Swider, 2017)关乎大量现有文献以及其中关于“不稳定工人”/“危难工人”、“无产阶级”和“非正规经济”范畴间的论争。她也提醒我们注意历史学家们关于更为早期的非正规的、低报酬、不稳定工作的研究。但是,我们也需要指出,“非正规经济”概念的设定前提是带有劳动法律保护的正规经济的存在,而如此的经济在中国革命政权建立之前基本不存在。没有“正规的”法律保护,“非正规”乃是一个没有指示物的概念。对工人的“正规”法律保护基本始于革命政权的确立;“非正规经济”和 “非正规化”的概念只适合其后呈现的演变。虽然如此,苏之慧提醒我们,即便是在毛泽东时代,也存在广泛的低报酬与正规法律保护之外的临时工,在建筑业中尤其如此,这无疑是对的。但是,那样的用工也许更适合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民工”范畴来理解,而其所包括的,除了建筑工程之外,更多是基础设施建设、运输、水利工程和维护等,多由“义务工”来承担。其所说明的也许更是长期存在的城乡差别和两层(城市和乡村)分化的身份制度,而不是有无法律保护的城镇劳工问题。 黄家亮、汪永生( 2017)研究的是两个不同类型的村庄,位于定县,是民国时期晏阳初和西德尼•甘布尔(Sidney Gamble)等人致力乡村建设工作的地方。他们的文章使我们注意到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农村背景,也是我们聚焦城镇的农民工研究很容易忽视的一面。他们论述了乡村就业的连续体:从全职耕作(2010年约两亿从业人员)到部分耕作部分非农就业,诸如小买卖、摊贩、工匠等(约六千万人),到乡村(镇)企业就业人员(约1.59亿人,包括小城镇居民),再到完全城镇化的、如今已成为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绝大多数的离土离乡农民 工(黄宗智, 2013:表3;《中国统计年鉴-2015》, 2015:表4-2)。来自农村的视角提醒我们,城市非正规就业人员是农村家庭的部分成员,我们需要关注其家庭在做什么;也要认识到,许多农民工仍然与其农村家庭紧密相关(如今农业的机械化和其他现代投入的扩增,其“资本”多来自非农打工的收入,特别是离土不离乡农民工的收入[黄宗智,2016])。黄家亮和汪永生还提醒我们,要关注数量庞大的乡村非农就业者,诸如小贩、工匠、小商业经营者等——他们从来没有得到过劳动法规的保护,过去如此,今天也如此,而一般关乎城镇非正规就 业的研究都没有把他们纳入其中。 ④他们关于非正规经济的研究,贡献在于其基于村庄的视野。但同时,我们也要指出,上述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是只有从城市的视角才能看到的。 朱爱岚( Judd, 2017)研究了城市非正规就业下层的情况。她的人类学叙述和洞见为我们生动地阐明了家庭护理工作的情况,既包含没有收入的自家人员护理,也包含外出有报酬的护理打工,而这些一般都没有被纳入非正规经济的研究。对这些护理工作者(多是中年妇女)来说,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医疗保险。他们及其家人只能依赖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该制度基本只在家乡起作用,对外出打工人员帮助不大。它所提供的大病保险要低于城镇人们不少,对长期性的老年残疾则基本不起作用。护理工作者这个主题既是非正规经济范畴之内的,也是其外的,所提 出的问题既关乎有报酬的护理工作,也关乎没有报酬的、涉及性别差异的工作。他们还让我们联想到其他研究不多的问题,例如 “留守儿童”(共约六千万人)。总体来说,这些论点为我们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价值观,附带着政府或明或暗的认可,如今已经多么广泛地促使人们无视“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 以上几篇论文说明,非正规工人的处境近年来虽然略有改善,但仍然很 “不稳定”,一定程度上也比较“危难”。回顾过去 35年,固然有一些进步,例如国家对拖 欠 工 资 所 采 取 的 行 政 措 施,以及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设立了工伤保险基金(2014年全国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人数为惊人的114.7万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国家也建立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别是为(在家乡的)重病医疗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险。有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北京、上海、重庆等一线城市,以及相对资本密集生产的地区,如苏南和浙北(长江三 角洲)地区,已经改善了部分农民工 ——特别是本市的农民工(区别于外来的农民工)——的社保待遇。此外,还有一些法律上的修正(如 2012年对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的修正)和相关行政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等。这些改善一定程度上使正规与非正规之间的划分显得有点模糊,但是总体来说,就业的去正规化、非正规化以及危难化大潮流是无可怀疑的,农民工成为城镇从业人员的大多数。近年来伴随劳务派遣用工的爆发性扩增而来的进一步非/去正规化和危难化,也是无可怀疑的 本专辑幸运地请到两位劳工研究的领军学者来点评以上文章。李静君( Lee, 2017)申明我们研究劳工的学者必须超越正规经济而重视非正规经济,需要重新思考过去促使大家聚焦于旧型“无产阶级”研究的理论前提。更有进者,要认识到劳动保障和福利国家仅仅是劳工和资本主义历史整体中短暂的一个时期,如今资本 + 国家与非正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是真正的关键。李静君引用汤普森(E. P. Thompson)的著作指出,本专辑的研究都可以获益于更加鲜明地突出资本与劳工间的相互作用与斗争——“相互间的斗争”(relational struggles)——这一核心问题与研究进路。李静君从那样的角度对每一篇论文进行了精确的总结和评论,其文字清晰高雅,非笔者所能及。 最后,斯坦丁( Standing, 2017)以一个曾经的国际劳工组织内部人员(也是其令人敬佩的唱反调者)的身份,对非正规经济的范畴提出了多方面的质疑:非正规经济与正规经济间的划分并不明确,非正规经济范畴是个跨度较大且包括不同工作情况的连续体,非正规经济概念无力处理个体户和自有土地的耕作者等。但我们也可以对斯坦丁的“危难工人”概念提出类似的质疑:如果“危难工人”的核心定义是其临时性和非全职性,我们该怎样不用“非正规经济”范畴而照顾到数量很多的全职、长期的农民工?我们怎样仅凭临时性(和伪临时性)的概念,而不 用长期、全职中正规与非正规的不同来理解 “劳务派遣工”?我们又该怎样区别在城镇暂时居住的上一代农民工和不再返回农村的新生代农民工?至于小农耕作者,“危难工人”范畴要比“非正规经济”更不合适。 我们固然需要区分旧式的享有较多优惠的产业工人 ——那是马克思主义学术研究所聚焦的“无产阶级”——和比较新型的非正规以及危难工人。这应该是一个没有争议的意见。我也同意应该从劳工范畴中排除斯坦丁所谓的“领薪阶级”,其中包含一定数量的正规产业工人。当然,也应排除其所谓的专业和高技术人员,“专技人员”( proficians)工资较高,尽管不一定稳定(Standing,2014)。我们也应该从非正规经济或非正规就业范畴中排除占有土地(使用)权利的小耕作者以及乡村的自雇者——他们从来没有被纳入中国劳动法律的保护,即便 是在社会主义时期也没有(黄宗智, 2013)。但无可置疑的是,中国大多数农民工、下岗工人以及劳务派遣工都可以恰当地被纳入国际劳工组织的非正规经济/非正规就业范畴,也可以被纳入斯坦丁的“危难工人”范畴。 对斯坦丁来说,其 “危难状态”( precariousness)概念所指的主要是心态和日常生活情况,多于生产关系和生产情况。对此,中国的农民工颇为适合,因为他们既是非正规就业者(没有或少有法律保护,没有或少有社会福利),也是“危难”人员。在农民工整体中,最适合斯坦丁的“危难工人”范畴的也许是新生代农民工,其平均年龄才23岁。对他们来说,斯坦丁所谓的“危难状态”(precarity),不仅是像发达国家中那样很可能只是人生中的一个阶段,而是一种长久的生存状态。他们特别适合斯坦丁的“危险阶级”的描述:比他们的父母 亲更高度城镇化,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更熟悉互联网,更熟悉城市生活的潜规则,也更强烈地感到异样。他们的情况说明的是十分紧急的诉求 ——要求国家采取更有效的改良措施,也要求企业和资本,不仅是中国的也是全球的,对他们做出实质性的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