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该条件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系列职称分类评价,培养造就高素质的 水利水电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本条件根据《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19号)(以下简称“ 19号文 ”)的架构,结合《贵州省工程系列 水利水电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 9 255 号)以及 近年来评审经验, 在总体不低于“ 19号文 ”前提下,组织专家对 水利水电 专业评审条件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和调整。

具体依据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

(五) 《贵州省工程系列 水利水电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 9 255 号)

问:该条件的 修订 原则是什么

答: (一)保持政策连续性。 19 号文 基础上根据国家改革指导意见和省的最新政策变化进行修订完善。评价条件标准的文本结构、框架与 19 号文 基本一致,结合 水利水电工程 专业特点,补充完善了有关评价条件。

(二) 健全完善评价指标。 坚决破除 四唯 ,着力在体现 水利水电 专业工作特点的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上定条件,合理确定论文、项目数量、获奖情况等指标权重,不把 人才帽子 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三) 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充分体现我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着力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引导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开拓创新。

问:该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件共分九章二十 条, 明确了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范围,分别为水利(含水务)、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及各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技术咨询、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设备制造与安装、工程造价、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施工管理与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管理、水库移民、水利信息化、防汛、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管理等专业岗位可适用申报。

1. 明确了 学历(学位)类别

条件中所称 学历(学位) 一般指理工类学历、学位(含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中可以授予工学或理学学位的)。与申报专业匹配的,如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生态修复学等非理工类学历(学位),可视为相关专业等效学历(学位)。使用等效学历(学位)申报时,须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并出具申报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2.明确了表彰奖励的规范、标准和适用范围

1 )本条件中的表彰指符合《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颁发的个人表彰和个人成果类表彰。以成果类表彰作为业绩成果申报的,除提供表彰证书、文件等材料外,还需提供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佐证材料。

2 科技奖 指根据 《国家科学 技术奖 励条例》 中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以及经备案由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社会科技奖目录 载明奖项

3 比赛竞赛类奖 指除科技奖和表彰以外,由 行业 主管部门 以上颁发或 认可的 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比赛竞赛类奖

4 )使用上述经备案审批通过的行业协会、学会 颁发的 非政府奖项,须提供据以获得奖项的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评审材料,且该业绩、学术成果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相应业绩、学术要求。

5 本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 申报 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6 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3.明确了 “主持完成、 主持编制、 主要完成人” 的描述

本条件中的 主持完成 是指排名第一的完成人。 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是指排名前二的完成人。 主持编制 是指排名前三的起草人。 主要完成人 在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由省行业主管部门 及以上 认定。

4.对技术标准、工法作出明确界定

本条件中 技术标准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 工法 须符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5. 对用 专利实施、转化和折抵学术成果的要求作了明确的界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本条件中关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仅限在专利申请时登记的人员。

2 本条件中的专利、软件著作等均须与本专业 领域 相关

3 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

4 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5 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 1 件(限 申请时 第一发明人)可折抵 普通学术期刊 论文 2 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6 .明确了“高水平学术期刊”、“著作、教材 技术手册 、“ 内刊 范围界定

本条件中的高水平学术期刊系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CSCD )、《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 ESCI SCI EI (期刊)、 SSCI 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手册,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 ISBN CIP 数据核字号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技术手册。

使用内刊作为申报的材料,须提交满足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

本条件中所称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7 .明确了“代表作”描述

本条件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代表性 学术 论文或作品。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学术成果中的 1 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8 .明确了“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描述

本条件 业绩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是指不同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实用新型专利、企业技术标准不适用同一业绩条件满足两次。

9. 明确了 业绩成果 企业技术标准 的适用范围

本条件中企业级工法、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参与)编制或主要完成人仅限本企业参与标准的编制人和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使用。以企业级工法、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业绩条件的,需提供标准实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10. 明确了 重点(重大)项目 的界定范围

本条件中所称“国家重点(重大)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的工程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年发布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国家各部委发布的重点工程项目。申报业绩应注明所报项目的工程类别。

11.明确了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级科研项目”分类, 以及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参照SL252-2017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规定。

(见评审条件第九章附则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