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托幼一体、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幼儿园托班设置率保持稳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2022年底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3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健全,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全覆盖,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积极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托育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照护提供支持,为确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减轻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明确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安全健康,全面发展。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指导。

一是用人单位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支持。全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奖励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时间及其待遇保障。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育婴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二是专业机构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科学指导。建立健全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成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社区入家庭为婴幼儿生长发育提供卫生保健服务。拓展幼儿园服务,支持等级幼儿园、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结对等方式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三是社会力量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便利条件。各地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鼓励镇(街道)通过共建共享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资源,建立区域性婴幼儿养育交流活动中心或社区站,引导婴幼儿及养育人共同参加亲子游戏、育儿分享及健康宣教等互动活动。引入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将专业社工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

(二)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一是家庭服务模式。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婴幼儿早期教育和社区家庭医师签约服务工作,通过举办孕妇学校、育儿学校和母子健康手册APP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

二是社区服务模式。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婴幼儿照护15分钟服务圈。制定出台新建住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办法,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未来社区试点项目实现3岁以下幼儿托育全覆盖。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老旧居住小区以及各类农村社区闲置场所等地建设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开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按照国家、省规定,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三是社会兴办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各种力量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研究制定各类政策优惠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政府购买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市场化、多元化服务格局。通过城企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支持有资质的企业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餐饮、保洁等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四是托幼一体化服务模式。教育部门负责托幼一体化工作的管理,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在满足3-6岁幼儿园入园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托位数要逐年提增,到2025年托位数占全区总托位数的25%以上。2022年选择2所公办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公办幼儿园托班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公办幼儿园托班可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浙教基〔2021〕15号)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 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规划公立托育机构,充分发掘现有公办幼儿园的资源潜力,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有条件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班资源供给。(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五是单位自建服务模式。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酌情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商务楼宇内的多家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牵头单位: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税务局)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一是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二是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布局规划纳入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建筑设计和安全规范要求规范机构设置。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安全和健康管理责任主体,所开展的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卫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依法简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提高审批效能。(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教育局)

三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由卫健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充分利用互联网远程监管等手段,建立举办者自查、照护服务管理机构网上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镇街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探索实践利用智慧化监管平台和全过程信息化记录手段,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过程全程可溯、信息化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发改局、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指南,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社区卫生服务等专业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妇幼保健工作机构要落实人员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主体责任,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体系,确保政策咨询、申办备案、日常监管、投诉处理、培训指导等工作机构明确、人员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三)推进专项行动。认真贯彻《“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要求,积极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内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机构建设、专业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志愿者队伍培育、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当地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的建设、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发展扶持等。

(四)加强政策支持。加大对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的支持,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区财政给予收托补助和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按每班2万元给予补助。收托补助对收费标准不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机构,以实际收托数为基础,每人每月按普惠性收费标准的15%给予补助,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至1.5倍的每人每月按普惠性收费标准的10%补助,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以上的每人每月按普惠性收费标准的8%补助。支持社会办托幼一体机构,民办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和补助标准参照社会办托育机构。支持家庭婴幼儿入托,一对夫妻生育的二孩、三孩入托费,按缴费基数给予减免补助,二孩入托减免部分最高不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30%,三孩入托减免部分最高不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全额。

(五)加强督导检查。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评选,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推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22日起施行。

附件: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