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本文透過真人真事改編小說《我願意為妳朗讀》,欲探討傳聞證據及回憶錄之效力,「傳聞證據」指證人法庭外的供述內容,利用書面或他人轉述的方式,引進法庭內作爲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而回憶錄應非屬特信性文書,且回憶錄之內容通常過於主觀,並可能藉由觀察、發現而當場即時記載或抄錄,不能視為傳聞之例外,因此並無證據價值。本文認為就《我願意為妳朗讀》小說內容之情境,均不合刑事訴訟上之程序,應依本法分別判斷共同被告對當事人之指摘是否為真,並且確實調查該回憶錄之作者,始得為公平公正之判決。
目  次: 壹、案例爭點
貳、問題討論
一、傳聞證據的例外
二、共同被告的調查程序
參、本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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