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佟晓玲总领事在领区中文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关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几点看法》,全文如下:
6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决定将这部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法律和决定获得全票通过,充分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大温地区居住着大量港籍华侨华人,他们的心一直牵挂着香港。还有不少加拿大公民在港工作、学习,他们对香港的事情也非常关注。5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后,大温地区300多个侨团联名或单独发表声明,一致认为决定将保障更好地实施“一国两制”,填补香港在国家安全立法领域的漏洞,有利于香港法治更加完备,有利于香港的安定繁荣。但同时,也有一些民众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存在疑虑和误解。我想从“为什么”、“管什么”、“怎么管”三个方面,并围绕一些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来解释、澄清对该法律的疑虑和误解。
(佟晓玲总领事)
一、为什么要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是所有主权国家的头等大事。没有一个国家会坐视自己的领土长期处于国家安全“不设防”的状态。同时,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世界上任何国家无论是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
回归23年来,香港一直在国家安全方面存在严重的法律漏洞,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执法权力配置不完善不健全。近年来,香港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特别是去年6月“修例风波”以来,“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活动猖獗,一些外国势力和“台独”势力更是赤裸裸地插手和干预香港事务。香港内外敌对势力所作所为已造成香港长时间乱局,不仅严重践踏香港法治和社会秩序,严重破坏香港繁荣稳定,严重侵害香港700多万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而且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危害并威胁到国家安全。香港局势的发展变化已经到了邓小平先生曾经讲的“非干预不行”的地步。面对香港乱局,习近平主席明确表示,“中国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决心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决心坚定不移,反对任何外部势力干涉香港事务的决心坚定不移。”
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及时通过决定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与宪法和基本法一同构成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宪制依据。在立法过程中,中央充分听取了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香港法律制度、司法体制和内地的差异,在立法内容和用词、用语方面兼顾香港社会的关切,消除其疑虑。可以说,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不仅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衔接,而且确保与香港现有法律体系兼容。
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会不会限制香港特区居民现有的自由和权利?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只针对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法律体现了“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的原则,惩治的是极少数人所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和活动,确保的是广大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保护的是外国人在香港的合法权益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有民众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感到困惑,担心这会影响他们对外交往。我想澄清的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必须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意图,并且有勾结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对外联系。香港是高度国际化的城市,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有着密切的来往和联系。只要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大家完全不必过虑。
还有民众十分关心言论自由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界限。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基本法赋予香港居民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一般的言论包括批评政府的言论都不会构成犯罪,绝不存在所谓的“以言入罪”。
三、依据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如何处理香港特区涉国家安全案件?
根据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特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中央政府将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安全事务与国防、外交事务一样,都属于中央事权,中央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处理国家安全事务,是国际通例。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将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共同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构只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比如,有的案件涉及外国或境外势力深度介入的复杂情况,甚至可能引起外交交涉,仅靠特区自身力量和条件,是难以查明有关情况或办理有关案件的。这种情况下,中央直接管辖就非常必要。这种自我限制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对香港特区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
有人对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质疑。事实是,行政长官指定的是一些适合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并非就一个具体的案例选择主审法官。在审理有关具体案件时,仍由首席大法官从上述名单中确定主审法官,而且不限国籍。这项规定无损香港的司法独立,体现了对香港现行法律制度的尊重,也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在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之际,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获得通过实施。它为香港市民送上期盼之久的“回归礼物”,是未来香港特区的守护法和定海神针。它必将堵塞香港特区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有力打击香港内外各种“反中乱港”势力,保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有效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毕竟,“香港好,国家好;国家好,香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