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文明所以能够有当今这样伟大的成就,追溯其根源,要归功于古代的人类发明了文字,从而有了记载下来的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通过不断的积累和发展,才达到现代文明程度。而文字的发明与流传,又必须依赖于良好的书写材料。经考古发现得知,竹、木制作的简牍就成为了古代中国使用的主要书写材料。直到汉代发明创造了纸以后,简牍才逐渐地退出了书写材料的范围。
居延汉简,目前应指两千年前汉武帝设置居延县之后,在居延地域留存下来的简牍。近百年来,考古发现的居延简牍中,有纪年记载的最早的是汉武时代后期的汉简。这很可能说明,居延设县成为汉武时期的一个行政区划之后,当朝及其后来若干朝代在这里使用简牍。因此,居延汉简从源头上来说,是汉武时代的一笔极其珍贵的文化遗产。
居延汉简的出土,是我国20世纪初最大的考古发现,震惊了中外学术界。对于居延汉简的发现和研究,成为我国近百年来考古学界的重大课题之一。
1930年4月至1931年,西北科学考察团在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地区(即汉代居延地区),对这里分布的汉代城堡、烽燧、亭障等边防遗址,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共发掘60区,出土简牍462坑,总计数量约10000至10200枚。并于1931年5月底全部运至北京。抗日战争爆发后,这批简牍又经海路运至香港。1941年香港沦陷后,又将其全部转至美国国会图书馆存放。20世纪60年代才运至台湾台北“中央研究院”收藏。1943年至1944年间,劳干先生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下,利用自己携带的底片考释了10000枚简文,并印刷了《居延汉简考释》一书。1957年在台湾出版了《居延汉简》,同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出版了《居延汉简甲编》,发表了留在大陆的2596枚居延汉简的版图,并附有释文和索引,1980年又编辑出版了《居延汉简甲乙编》。1981年台湾也出版了《居延汉简新编》,收入有编号的简牍10128枚。
居延汉简的发掘、发现,以及它的传奇经历,充分说明了它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价值和文物价值。首先,居延汉简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纪年最早的简牍之一,数量之多、质量之高几乎无与伦比。其次,这批汉简记载的内容十分丰富,类项之多,函盖之广实属罕见。
1.对居延汉简的整理与分类
居延汉简是内涵极其丰富的一批简牍材料,对它的整理与分类过程也十分漫长。居延汉简出土后,在1931年5月运到北京,先后由傅振伦、傅明德等人协助整理。他们首先将出土简牍清洗、黏结,最后按照出土地点进行编号,作了“采集品的部分释文与拍照”。同时,贺昌群完成了《居延汉简释文稿本》,马衡完成了《居延汉简释文稿册》与《居延汉简释文笺》等著作,对这批出土简牍进行了首次释文整理工作。而后,由于抗日战争爆发,居延汉简原件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被安全抢运到香港,后来又运到美国国会图书馆保存。但留在中国待印刷出版的居延汉简照相底片却先后两次毁于日本侵略者的炮火之下。1943年,劳干根据自己手上的图版底片,出版了《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一书,1944年,他又出版了《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之部》。这些著作成了当时人们研究居延汉简的唯一资料。新中国成立以后,劳干随“中央研究院”迁至台湾,1957年,他继续出版了《居延汉简》,发表了出土简牍的图版部分。1960年,劳干又出版了修订后的《居延汉简考释》。
劳干发表的资料,只是按照图版顺序编号,共计10158号。编排上采用了按照简牍性质分类的方法。他归纳的大类型有七种,即:甲,简牍之制;乙,公文形式与一般制度;丙,有关史实文件举例;丁,有关四郡问题;戊,边塞制度;己,边郡生活;庚,书牍与文字等。这种分类可能还比较粗略,有些分类标准不是十分准确。
1959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陈梦家的主持下,依据马衡保存的148图版,2500多枚简牍,整理出版了《居延汉简甲编》一书,其中收录的一些简牍是《居延汉简考释》一书中没有收入的。以后,陈梦家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有关汉简的研究,其成果反映在《汉简缀述》一书中。
对于所发表的居延汉简文字资料,很多学者进行了释读与校正的研究工作。陈直、陈邦怀、于豪亮、裘锡圭、谢桂华等都有大量释读考证的成果发表。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合作的《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汇集了各家研究者心得,为比较完整的释读成果。在有关居延汉简的其他专题研究中,也涉及一些文字的考证释读,从而不断加强这批文字材料释读的准确性。
这一期间,瑞典斯德哥尔摩民族学博物馆东洋部部长索马斯特勒姆整理完成了当时中瑞合作西北科学考察时发掘居延汉简的考古报告《内蒙古额济纳河流域考古研究》,在1956年至1958年之间出版。此外还出版了《中国西北科学考察报告》。这些报告的出版,提供了居延汉简有关科学发掘资料,为全面了解居延汉简的出土层位、地点,从而进行分类、编册复原,并深入开展对于居延汉简的考古学、历史学综合研究等工作奠定了基础。因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以上各著作的基础上,通过认真整理考证,发表了完整的居延汉简内容,即1980年出版的《居延汉简甲、乙编》。
这些著录,基本上是按照出土时的记录编号将出土简牍依次排列介绍的。因此与其原来的内容、编次均不甚相符。研究者们在进行研究时,做了大量的分类工作,上面所说的劳干的分类就是其中之一。后来的研究者们所做的分类就更加细致具体,从中划分出汉代公私文书中的许多典型品类,借以全面地了解汉代社会实用文书的具体内容、类型与使用状况。如薛英群在《居延汉简通论》一书里将居延汉简(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新出土的材料)中的文书划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中央文书:
(1)诏书
大师特进褒心侯臣匡、大傅就心公臣晏。国师歆□大司马利苗男臣、司徒章心公臣寻、大司空□。(74·E·P·T13:4)
正月辛丑,御史大夫定国行丞相事,下小府,中二□承书用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属实,令史元□。(74·E·P·T53:66A)
……
除天下必贡所当出半岁之直,以为牛酒之资。民不赘聚,吏不得容奸。便臣、秩郎、从官及中人各一等。其奉共养。宿卫常乐宫者又加一等。郎、从官秩下大夫以上,得食卿录员。(74·E·P·F22:63A)
(2)制书
制曰:下丞相、御史。臣谨案令曰:发卒戍田,县侯国财,令史将,二千石,官、令、长吏并将至戍田所。罢卒还诸将,罢卒不与起居,免,削爵□。(74·E·P·T51:15)
……
制诏纳言,农事有不收藏、积聚牛马畜兽,有止者,取之不诛。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一月戊寅下。(74·E·P·T59:62-63)
长秩官吏员、丞相请许臣收罢官印,上御史,见罔自诇调。臣昧死以闻。
制曰:可。
第二,地方文书:
(1)府书
太守府书:塞吏、武官吏皆为短衣,去足一尺。告尉谓第四守候长忠等,如府书,方察不变更者。一事二封七月庚辰掾曾佐严封。(74·E·P·T51:79)
五月丙寅,居延都尉德、库守丞常乐兼行丞事,谓甲渠塞候写移书到,如太守府书律令/掾定、守卒史奉亲。(74.E.P.T5I:190)
(2)应书
更始二年七月癸酉朔己卯,甲渠鄣守候护敢言之:府书□被兵簿具对府,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74·E·P·F22:455)
(3)爰书
见于汉简之“爰书”,分“爰书自证”、“自证爰书”、“验问爰书”、“秋射爰书”、“病诊爰书”、“卒病死爰书”、“戍卒病一死告爰书”及其他爰书等。试举数例如下:
远爰书自证十知者李丹、孙诩,皆知状。它如爰书。(74·E·P·F22:556)
右病死爰书(74·E·P·T59:638)
建始元年四月甲午朔乙未,临木候长宪敢言之。爰书杂与候史辅验问燧长忠等七人先以从所主及它部官卒买□。
三日而不更言请书律辨告,乃验问。燧长忠、卒赏等辞皆曰: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各如牒。忠等毋从所主卒及它□。(74·E·P·T51:228)
(4)举书
□敢言之,官移府举书曰:谓□敢言之。(74·E·P·T5:170)
……
河平元年九月戊戌朔丙辰,不侵守候长、士吏猛敢言之:将军行塞,举驷望燧长杜未央所带剑刃□,狗少一。未央贫急

弱,毋以塞。举请。(74·E·P·T59:3)
(5)吏除、遣、授及调书
敢言之。谨移吏缺如牒。唯府令间田除补。敢言之。(74·E·P·T59:39)
建始五年正月尽十二月,吏除遣及调书。(74·E·P·T50:180A,B)
(6)变事书
粪土臣德昧死再拜,上言变事书。印曰臣德。其丁丑合蒲□□。(74·E·P·T52:46)
□曰昌言变事自书,所言一卷已覆而休言,未满半日。(74·E·P·T52:47)
(7)病书
□日旦入时,严归以戊申到郭东田舍,严病伤寒,即日移病书,使弟赦付覆胡亭卒,不审名字,己酉有□。(74·E·P·T59:2)
三月丁亥朔辛卯,城北守候长匡敢言之,谨写移燧长党病如牒,敢言之。今言府请令就医。(74·E·P·F22:82)
(8)过书
谨推辟案过书刺,正月乙亥人定七分不侵卒武受万年卒盖,夜大二半三分付当曲卒山,鸡鸣五分付居延收降亭卒世。(74·E·P·T52:83)
(9)行塞书
永光四年闰月丙子朔戊戌甲渠鄣候□行塞书到,强行候事,真□。(74·E·P·T11:2)
□长充候行塞书□。(74·E·P·T51:360A)
(10)报书
□五月以来,太守君□□塞举及部报书。(74·E·P·T52:284)
(11)捕亡书
□不能奉言,毋以明书到,亟遣追捕,多吏卒。(74·E·P·T5:10)
檄到,候尉分部搜索,毋令名捕过留部界中,不得,毕,已言,谨。(74·E·P·T51:95)
(12)赦书
翟义、刘宇、刘璜及亲属当坐者,盗贼证臧,它皆赦除之。书谨到。敢言之。(74·E·P·T59:42)
第三,簿籍:
(1)政治类
奏事
刺史奏事簿录(74·E·P·T51:418)
奏事簿(74·E·P·T59:332)
功劳伐阅
功劳案(74·E·P·T4:50)
增劳名籍(74·E·P·T5:32)
吏赐劳簿(74·E·P·T53:24)
当劳赐簿(74·E·P·T51:491)
所自占书功劳墨将名籍(74·E·P·T5:1)
伐阅官簿(74·E·P·T17:3)
吏卒人事
吏员簿(74·E·P·T51:23)
吏名簿(74·E·P·W:91)
吏四时名籍(74·E·P·T56:193)
吏比六百石定簿(74·E·P·T51:306)
吏卒名籍(74·E·P·T5:113)
吏未到名籍(74·E·P·T4:46)
案庾主者吏名月言簿(74·E·P·F22:338)
以赦令免为庶人名籍(74·E·P·T5:105)
罢吏省卒
罢卒吏名及课(74·E·P·T52:377)
省吏名籍(74·E·P·T65:402)
出入
卒出入簿(74·E·P·T6:44)
吏妻子出入关致籍(74·E·P·T51:136)
居署
居署省名籍(家属妻子)(74·E·P·T40:18)
戍卒家属居署名籍(74·E·P·T65:134)
病与死亡
卒假病姑臧名籍(74·E·P·T52:399)
卒物故案(74·E·P·T56:273)
戍卒物故余见簿(74·E·P·T59:684)
戍卒物故衣名籍(74·E·P·T59:12)
戍卒定罢物故名籍(74·E·P·T54:37)
其他
卒所赍承名籍(74·E·P·T57:65)
四时簿(74·E·P·T50:183)
(2)经济类
廪给
廪粮簿(74·E·P·T2:6)
谷出入簿(74·E·P·T53:222)
燧仓谷出入簿(74·E·P·T43:63)
谷出入四时簿(74·E·P·T22:298)廪吏卒名籍(74·E·P·T52:262)
廪卒名籍(74·E·P·T59:358)
部吏卒廪食名籍(74·E·P·T43:6)
卒廪名籍(74·E·P·T5:27)
廪卒刺(74·E·P·T65:419)
吞远仓廪吏卒刺(74·E·P·T43:30)
当食者案(74·E·P·T68:194-195)
吏卒廪致(籍)(74·E·P·T59:330)
城仓卒名(74·E·P·T65:66)
俸禄
受禄钱名簿(74·E·P·T25:14)
受奉名籍(74·E·P·T40:137)
奉禄簿(74·E·P·T27:10)
吏奉赋名籍(74·E·P·T8:1)
禄帛(74·E·P·T6:5)
吏三月奉秩别用钱簿(74·E·P·T56:6)
物资钱财
器物簿(74·E·P·T5:15)
财物簿(74·E·P·T22:626)
钱财物出入簿(74·E·P·T50:35)
累重赀直官簿(74·E·P·T43:73)
右张忠钱财物直钱出入簿(74·E·P·T51:88)
什器校卷名籍(74·E·P·T51:180)
折伤牛车出入簿(74·E·P·T52:394)
铁器簿(74·E·P·T52:488)
仓谷车辆名籍(74·E·P·T52:548)
出席簿(74·E·P·T59:74)
食品
宜农辟取肉名籍(74·E·P·T40:76)

出入簿(74·E·P·F25:1)
盐出入簿(74·E·P·T7:13)
吏始茭名籍(74·E·P·T43:25)
茭积别簿(74·E·P·T5:9)
省卒茭日作簿(74·E·P·T52:51)
茭出入簿(74·E·P·T65:254)
省卒伐茭积作簿(74·E·P·T50:138)
贳卖
贳卖名籍(74·E·P·T3:2)
戍卒行道贳卖衣财物名籍(74·E·P·T56:253)
市买衣物名籍(74·E·P·T65:56)
部卒贳卖衣物名簿(74·E·P·T51:210)
算书
算书(74·E·P·T59:90)
府所下礼算书(74·E·P·T51:14A)
府所下分礼算书(74·E·P·T51:14B)
告部檄记算卷(74·E·P·F22:408)
计簿算(74·E·P·T40:59)
吏遣符算(74·E·P·T50:203)
四时算(74·E·P·T59:321)
赋钱
赋钱簿(74·E·P·T59:584)
赋钱出入簿(74·E·P·T4:79)
其他
戍卒受庸钱名籍(74·E·P·T59:573)
稍入钱出入簿(74·E·P·T5:124)
责籍(74·E·P·T56:134)
(3)军事类
吏卒名籍
候官吏名籍(74·E·P·T50:31)
鄣卒十人留卒六人(74·E·P·T65:422)
罢卒名籍(74·E·P·T57:29)
罢卒簿(74·E·P·T57:95)
病卒名籍(74·E·P·T56:210)
罢卒留病名籍(74·E·P·T57:94)
燧卒名籍(74·E·P·T4:14)
吏卒格斗燧别名及刺卷(74·E·P·F22:747)
兵械守御器
兵簿(74·E·P·T43:70)
兵名籍(74·E·P·T59:547)
被兵簿(74·E·P·F22:455)
吏卒被兵簿(74·E·P·T50:175)
戍卒被兵名籍(74·E·P·T53:209)
校兵物少不备簿(74·E·P·T22:373)
完兵出入簿(74·E·P·F22:460)
受全兵簿(74·E·P·F25:5)
折伤兵簿(74·E·P·T48:141)
折伤兵出入簿(74·E·P·F25:2)
吏卒被兵簿及留兵簿(74·E·P·T53:36)
守御器簿(74·E·P·T5.17)
吏卒被兵燧别簿(74·E·P·T53:189)
守卫器簿(74·E·P·T55:5)
吏肆射伤弩名簿(74·E·P·T58:32)
省兵物录(74·E·P·F22:236)
当前对于居延等地汉简的分类,有着多种不同的意见,大多是学者从自己研究的角度出发所做的分析,有所局限,并且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因此,在了解与研究居延等地出土汉简的过程中,以往学者所提出的各种分类意见可以互相补充,多方参照。下边再列举一种意见。
何双全认为:“过去我们常说居延汉简内容有诏书、律令、官文书,或说有屯戍簿籍、烽火制度,或说有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等,大都是些模糊不清的圆滑语。实际上,它们都有明确的级别品位和章目篇题。”他根据简文本身的题名统计,将居延文书分为22类,即:
第一类,书:包括诏书、刺史书、张掖太守府书、官书、部报书、举书、应书、牒书、廪书、算书、逮书、牢书、自言书、出入塞书、爰书、病书、邮书、责书等。
第二类,官府公文:包括中央朝廷下发文,刺史部下发文,张掖太守府、属国都尉、五郡大将军莫府下发文,居延县、居延县都乡、居延都尉府、甲渠候官等处的上呈、下发、存档文书。
第三类,簿:包括吏员簿、奏事簿、俸禄簿、赋钱簿、四时簿、出入簿、财物簿、伐阅、赀直簿、守御簿、兵器簿、作簿、日迹簿、戍卒被服簿等。
第四类,籍:包括燧名籍、功墨将名籍、吏四时名籍、吏卒名籍、俸禄名籍、奉赋名籍、吏卒廪名籍、车父名籍、骑士名籍、戍卒取庸名籍、吏马名籍、被兵名籍、增劳名籍、家属名籍、贳卖名籍、物故名籍、病卒名籍、责籍等等。
第五类,课:包括邮书课、驿马课、罢卒吏名及课、军书课、贳券课等。
第六类,案:包括功劳案、当食者案、物故案等。
第七类,条:例如“阳朔三年正月尽十二月府移大司农部掾条”。(T52:470)
第八类,卷、刺:例如“建武五年十一月以来告部檄记算卷”(T22:408),“不侵部建昭元年八月过书刺”(T52:166)等。
第九类,科、品、令:例如“捕斩匈奴反羌购偿科别”(F22:222235)、“塞上烽火品约”(F16:1-7)等。
第十类,录:例如:“使者治所录”(F22:360)、“府录”(T65:270)等。
第十一类,算:例如“鸿嘉二年吏遣符算”(T50:203)等。
第十二类,劾状:例如“建武五年五月劾状”(T68:1)等。
第十三类,记:例如府记、官记、私记及“新始建国地皇癸未四年十月三日行塞劳敕吏卒记”(F22:242)等。
第十四类,计:例如“讫五月晦粟计”(T56:76)、胡中文布计(T56:71)等。
第十五类,奏:例如“王忠记奏”(T59:188)等。
第十六类,符:例如“第廿三候长迹符左”(T44:21)等。
第十七类,过所。
第十八类,致:例如“元始二年二月吏卒廪致”(T59:330)。
第十九类,文书。
第二十类,信札。
第二十一类,古文献:如《易卦》、《仓颉篇》、《急就章》、《日书》、《历书》、《吕氏春秋》等。
第二十二类,律。
由此看到了另一种根据原简牍上的名称分类的结果。可以看出,这种完全依据简牍上名称进行分类的方法可以接近汉代人使用的文书文体分类。但是它又将使用于不同官府或不同场合的同名文书归于一起,对于研究工作造成了新的问题。例如簿,就有地方官府使用的、军事部门使用的,或用于人事、财物、器械等等区别。此外,对于没有注名称的简牍如何分类,即如何根据内容、文体去区分没有注名称的简牍,也是尚需解决的问题。
对以上分类,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些类型并不够合理,如将卷与刺合为一类,实际上这两者从内容到用途都是有明显不同的。又如“计”,根据举例的简牍,实际是一种账目,这里的“计”,与今天财务处理中所说的“总计”、“计开”等意义相同,似应归入簿一类型,不宜定为一种特定的文体类型。
相对于以上的分类情况,李均明等在《简牍文书学》一书中对简牍所作的分类更明晰、合理一些。他们按简牍文书的自身性质将其大致划分为六大类,即:一、书檄类,如书、檄、记、教、传、致等。二、簿籍类,如簿、籍、算、计、校等。三、律令类,如律令、科、品、约、式、程等。四、案录类,如案、录、刺、课、状、辞、志等。五、符券类,如符、券、莂等。六、检楬类。此外,他们还对各种名目的文书作了界定,对于根据内容去区分简牍有所帮助。
2.从居延汉简看汉代边防与屯戍情况
首先是关于汉代边防烽燧与屯戍情况的研究。陈梦家等学者对汉简中反映的此类材料做了多方面的探讨。
在居延等地的出土简牍中列举了当时烽燧的职责,如:
“主亭燧候望、通烽火、备盗贼为职。”(456·4)
“……写移,疑虏有大众不去,欲并人为寇。檄到,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警烽火,明天田,谨迹候望,禁止往来行者,定烽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辜椠,已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278·7A)
“……其令车骑惊试候望,惊烽火,清塞下,毋……”(沙172)
此外还有很多简牍中都反复申明了类似的职责,从而说明汉代边防烽燧守卒的主要职责是:候望,即监视边塞外的敌情动静;通烽火,即用烽烟和标志通报敌情;备盗贼与惊戒便兵,即防御入侵敌人与盗贼,消灭小股敌人;明天田,即休整边防上为了留下敌人经过的痕迹而设置的松软土地——天田;以及禁止往来的行人等。
汉代对于烽燧的运作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这就是汉简中屡次见到的《烽火品》。如:
“望见虏一人以上入塞,燔一责薪,举二蓬;夜二苣火。见十人以上在塞外,燔举如一人,须扬。望见虏五百人以上,若功亭障,燔一责薪,举三蓬,夜三苣火。不满二千人以上,燔举如五百人同品。虏守亭障,燔举,昼举亭上蓬,夜举离合火,次亭遂和,燔举如品。”(马42T22C)
“虏守亭障,不得燔积薪,昼举亭上烽一烟,夜举离合苣火,以次亭燔积薪如品约。”(14·11甲117)
“匈奴人入塞及金关以北塞外亭燧见匈奴人,举烽燔积薪。五百人以上能(应作燔)举二(应作三)蓬。”(288·7甲2409)
“燔三积薪……”351·8+351·6
“……失亡毋燔薪……”351·2
“……夜见匈奴人……”351·5
通过类似有关《烽火品》的简牍文书,综合整理,可以看出:汉代对于烽燧报警的规定是,1至10人入寇,烧一积薪,白天举二烽,夜晚举二火炬。10至500人近塞,烧一积薪,白天举二烽,必须扬起,夜晚举二火炬,也必须扬起。500人至2000人近塞或攻打亭障,烧一积薪,白天举三烽,夜晚举三火炬。敌人占领了亭障,不能烧积薪,白天举亭上烽(一烟),夜晚举离合火炬。
经综合分析,这应该是新莽或东汉初期的遗物。这是一份完整的烽火制度规定。详细地说明了汉代的烽火制度。由于烽火的施放方法在当时属于军事秘密,历史文献中没有记载。依靠汉简的发现才得以恢复其原貌。
其二为屯田保安系统,由“护田校尉”、“劝农尉”、“游缴”、“农亭长”等各级官吏组成。见于以下汉简。“二月戊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并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甲11),“言:劝农尉、游缴部吏”(74·E·P·T48:75),“……广地里王舒付居延农亭亭长延寿”(557·8)。
其三为大司农直辖的“辟”田系统。
关于屯田系统中的劳动者身份,有人根据简牍记载归纳为:一、田卒、河渠卒,这是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与水利维修的戍卒。二、牧士,即放牧人。三、戍卒家属。四、刑徒。五、燧卒与省卒,这是在戍守以外参加临时劳动的戍卒。六、军屯佃客与佣工。以上这些来自多方面的劳动大军,构成了多种不同的生产关系,如:服役、雇佣等。正是这些主要来自内地的劳动大军,为汉政府建设着河西地区的广阔边疆地区。
3.从居延汉简看汉代居延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
首先,汉代的居延地区,有比较发达的农业。汉代的居延地区,是适宜于农耕的。为了利用这里的可耕地,以解决驻军粮食问题,汉代统治者在这里实行了屯田。汉简中提到屯田的不少,如属于肩水都尉的骍马,便设有“田官”,专门管理屯田事宜,谓之“骍马田官”。其实,不仅骍马有田官,居延都尉所辖地,也设有“居延田官”。根据大湾出土的汉简,肩水都尉所辖的“田官”中包括“农令”(《居延汉简甲编》,以下称甲,2217号简文)、“候农令”(甲2293)、“第二长官”(甲1585)、“第三丞官”(甲2156)及“别田令史”(甲345)等。这些“田官”的机构与名称,也同样见于居延都尉所辖地区,如瓦因托尼出土的“材通泽第二亭”的汉简中,就有“部农第四长”(甲1443)、“第六长”(甲2549)等田官,与群马田官同。此外,居延还有不见于肩水都尉所辖地大湾出土汉简所载田官名称的简文。如“居延农亭长”(甲2332)、“都丞”(甲1637)、“代田长”(甲2328)等。据《居延汉简甲编》第十一号简文,在当时的张掖郡太守之下,还设有“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及“丞”等官,可能是管理全郡屯田事宜的官吏。这些事实表明,汉代统治者在居延地区的屯田,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机构。如果屯田的数量不大和成效不好,是不会为此而建立如此完整的屯田管理机构的。
汉代在居延地区的屯田,主要是军屯的性质。《居延汉简甲编》第1590号简文云:“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骍马田写泾渠。”这里的“戍田卒”,是“戍卒”与“田卒”的总称,单独提到“戍卒”与“田卒”的简文,各不下几十条,此外还有“燧卒”等名称。由此可见,当时屯驻于居延地区的兵卒,是按其主要从事屯戍事务的分工而命名的。其中以“田卒”命名者,无疑主要是从事屯田的兵卒。此外,汉简中还有“万年燧长吉,守谷卒路翊记”的简文,“卒”以“守谷”命名,显然也是从事屯田的兵卒。这里骍马一地的“戍田卒”就多达1500人,而且还有“守谷卒”的名称,自然不难想见当时整个居延地区的屯田,主要是采用军屯的形式,而且屯田的数量与规模相当可观。
汉代居延地区的屯田,除军屯之外,似乎还有民屯存在。《居延汉简甲编》第1585号简文云:“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这里的“二处田六十五亩”,是指属于“第二长官”管辖的屯田,“租廿六石”,是指屯田者向官府缴纳的屯田地租,即每亩平均纳租四斗。这里的“租”,如果是指屯田的全部收获物,则应说“田六十五亩,入谷廿六石”,且《居延汉简》中不乏这种“入谷若干石”的简文。因此,这里的“租”,不应是指屯田的全部收获物而言,应当是指地租而言。可是,汉代的“田卒”,是将其所屯田亩的收获物全部缴给官府的,因此之故,“田卒”本人及其家属,都可以享受官府禀给衣食的待遇,这是居延汉简中屡见不鲜的事实。因此,怀疑这种向官府缴纳地租的屯田者,不是“田卒”,而是一般民户,即官府以属于国家所有的屯田出租给当地的一般民户,然后责令他们缴纳地租。因此,应属于民屯的性质。另外,《居延汉简甲编》第1606号简文云:“右家五,田六十五(亩),取租大石廿一石八斗。”这条简文很重要,它可以补充前一条简文的不够明确处。这里提到“右家五,田六十五(亩)”,很显然屯田者是以家计的,不同于“田卒”之以人计;又说“取租”,显然有官府责令屯田者缴纳地租之意。因此,汉代居延地区的屯田,确有军屯、民屯同时存在的可能性。果如此,则汉代居延地区的民户,向官府租种土地而从事农耕者,实为数不少。
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军屯与民屯,汉代统治者还在居延地区兴修了水利,开凿了灌溉渠道。前引“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骍马田官写泾渠”一简,就是以戍卒与田卒从事兴修灌溉渠道的确证。另外,《居延汉简释文》卷三,还有“河渠卒河东皮氏毋忧里公乘杜建年二十五”一简,这说明“戍田卒”中,有专门从事渠道修建的人存在,而且以“河渠卒”命名,可能渠道修成之后的保护维修等等,都由这些人担任。
从当时居延地区粮食生产的品种来看,也是相当齐全的。简文中屡见关于“入粟”、“出粟”的记载,可见粟是居延地区的主要农产品。秫子也是这里的农产品之一,如地湾出土的简文中,就有“出秫□大石二石”的话。按“秫”,为稷之黏者,即黏高粱,亦以指黏稻。此外,还有麦子,《居延汉简甲编》第525号简文云:“出麦小石五石四斗”,便是例证。其他出麦及关于麦的简文还不少,表明麦也是居延地区的主要农作物之一。汉简中还常见“出糜”若干石的记载,按糜为黍的一个变种,其子实不黏。至于“入糜”、“出糜”的简文,尤属屡见不鲜,而所谓“糜”,即谷子的一种。由此可见,居延地区的粮食作物,以谷子、麦子、高粱等为主,还杂有同类作物的一些变种,可见品种并不单调。
汉代居延地区,不仅有粮食作物的生产,很可能还有林业生产。《居延汉简甲编》第570号简文云:“制诏纳言其

异官伐林木始建国天凤二年十一月戊寅下。”官府伐林木的“制诏”,出现于居延的汉简中,岂不说明当时这里也有林木可供砍伐吗?果如此,则居延民户还以栽种树木以生产木材为其副业。又《居延汉简甲编》第1962号简文说:“姜二斤,直卅。”这种姜的买卖,绝不可能是中原地区运去的,只可是当地种植生产的。此外,还有“出荠六斤”(甲334)、韭若干斤或若干畦的记载,如《居延汉简甲编》第2001A号简文,就官府经营的园种有“韭三畦,葵十畦,葱三畦”。这些都说明居延地区不仅有粮食作物的生产,还有姜、荠、韭、葱、葵等副业的生产与经营。
至于居延地区屯田的产量,也取得了令人惊异的效果。上引《居延汉简甲编》的第1585号简文及1610号简文,不约而同地反映出当时屯田亩产量之高。以1585号简文来说,“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每亩纳租四斗。以1610号简文来说,也是田六十五亩,地租为大石廿一石八斗。二者亩数相同,而收租量有别,原因在于石有大小的关系。据陈梦家先生考证,当时大石与小石之比值为五比三。按此比法计算,大石廿一石八斗,可折成小石卅六石左右,则每亩地租为小石五斗五升多。每亩地租量之所以不同,大约与地区不同及每亩产量不同有关。按照汉代中原地区一般的地租率为每亩收获物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即《汉书·食货志》所说的“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则居延地区的屯田,每亩产量应在八斗至一石一斗之间。而当时中原地区的亩产量,一般为每亩一石左右,这是晁错所描述的西汉时中原地区的状况。以此观之,则汉代居延这个边远地区的田亩产量,也同中原地区相差无几,或者基本一致。
最值得引起人们注意的是,汉代的居延县,是当时这个地区屯田的中心所在,而且实行了代田法,改进了耕作技术,建立了储积剩余粮食的代田仓,兴建了各种供屯田者居住的“田舍”,还能容纳从几百里外来到这里屯田的“客居者”,其居地被划分为若干“辟”。而这个地区,恰恰就是今天达兰库布东北、东南的戈壁与沙漠地带。
其次,汉代的居延地区存在一定数量的畜牧业。
畜牧业,本是居延一带地区所适宜的,它不需要有农业生产那么好的自然条件。汉代的居延,既宜于农业,自然更适宜于畜牧业。《居延汉简甲编》第75号简文云:“入小畜鸡,一鸡子五枚。”这条简文辞意不太清楚,大约是官府向居民之有家畜、家禽者征收税项,即可以用畜类或家禽缴税,税率是每鸡一只缴五枚蛋。果如此,则居延民户之畜养畜类,家禽者不少,否则不会为此制定这样的税率。又《居延汉简甲编》第2271号简文云:“骑士有力牛六。”这大约是关于每个骑士可以拥有的私牛数量。又同书第334号简文云:“出荠六斤,食候长、候史私马六匹。”这里明言候长、候史等下级官吏拥有私马,而且匹数不少,如果没有私人畜牧业,每个骑士的六头牛和候长等人的私马是无从而来的。正因为候长等官吏拥有私人的畜牧业,他们除了假公济私,以官府之荠喂养私马外,还利用权势强迫逃亡兵卒为自己服役。《居延汉简甲编》第1980号简文云:“

□□褒曰:橐他亡卒党君政,谓褒欲臧匿汝,使牧牛马可不?褒

。”橐他,是候官名,党君政为橐他候的逃亡兵卒,他逃亡到褒处藏匿起来,褒的目的在于用他为自己放牧牛马。这就更清楚地说明私人畜牧业是确实存在的。
与私人牧畜业同时存在的,还有官府经营的畜牧业。《居延汉简甲编》第1212号简文说:“出茭八十束,以食官牛。”上云“私马”,此云“官牛”,岂不说明这是官府畜牧业吗?又同书第888号文,说到“今不足九十八匹”,这大约是官马缺少98匹,故为之记载。一次清查便发现缺少98匹马,则官马的总数之多是惊人的。官马的放牧者,也有专门的戍卒担任,而且禁止他们“逐田牧畜”,以防破坏庄稼。《居延汉简甲编》第2554A号简文云:“

禁止行者便转关具骑逐田牧畜……劾尉丞以下毋忽如法律令,敢告卒人。”这里所禁止者,是“逐田牧畜”的方式,“敢告卒人”,说明放畜者是专门的兵卒。
其三,汉代居延地区的商业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发展水平。
从商业的商品种类来说,是相当齐全的。首先是粮食的买卖,最为普遍。《居延汉简甲编》第177号简文,有“幽光粜粟四千石请告入县官,贵市平贾石六钱,得利二万四千”的话,讲的就是幽光其人,一次出卖粮食四千石,比平价每石贵六钱,从中得二万四千钱。看来此人是一个大的粮食屯积商人,或者是官吏借出卖官府存粮而牟取暴利。《居延汉简释文》卷2简文云:“黍:米二斗,直钱卅”,则一石在一百五十钱左右;又云:“粟一石,直一百一十”,可见未去壳的谷子,一石价在一百左右,价格并不昂贵,这也间接反映出居延地区粮食之充足与农业生产之发达。其次是牛马等牲畜的买卖。上引177号简文下半段,有“马十匹,贵九

三万三千”的话,这显然讲的是马的买卖。又同书1136号简文云:“马钱五千四百,已入千三百,付燧卒丽定,少四千一百”,1674号简文也说:“甲渠候长李长赣马钱五千五百。”从前一简文“付燧卒丽定”的话来看,这些“马钱”,很可能是官府委托兵卒到民间去购买马匹的费用。《居延汉简释文》卷1有这样一条简文:“第廿三候长赵备,责(债)居延阳里常池马钱九千一百。”这个住于居延阳里的常池,没有戍卒、田卒之称,很可能是一般民户;这位候长赵备,欠了常池的马钱九千一百,可见是官府向民户买马。其三,衣服、布匹的买卖也为数不少。《居延汉简甲编》第187号简文云:“建始二年闰月丙戌,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障卒欧威裘一领,直千百五十,约里长钱毕已,旁人杜君隽。”这明显是一张买卖衣服的契约,买者是甲渠令史,卖者是障卒,可见官吏与兵卒之间也存在买卖商品的关系。又《居延汉简甲编》第348号简文,有“第卅四卒吕护买布复袍一领,直四百,又从障卒李忠,买皂布

”的话,这是兵卒与兵卒之间买卖关系。更有“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海翁,贳买九稯布三匹,匹千三百卅三,凡直千”(甲2415)的简文,讲的是燧卒“贳买”九稯布的情况,可见不仅有现金买卖,也出现了赊欠的买卖,这标志着商业的发展水平。其四,还有一些杂物的买卖。如《居延汉简甲编》第757号简文云:“出钱百七十,买脂十斤;同书第1687号简文云:二贾卒檠绳十四,贾廿八;举一,贾廿;白韦三,利贾六,凡并直二百九十四”。这说明脂、檠绳、举、白韦等物品,都进入了市场交易的范围。其五,还有专门卖鱼的。1972年到1974年,在居延甲渠候官所在地(即今之破城子遗址),又发现了一大批汉简,其中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文36枚,详细讲述了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厨育觅寇恩替候粟君载鱼去张掖郡治所——

得去卖鱼的经过。这件事不仅说明鱼类是当时居延地区的商品之一,也说明当时的居延,的确水草比较丰美,而且可以供鱼类的繁殖。
如果从买卖者的身份来说,也表现出其复杂性。从上引简文可以看出,出卖商品的人,有的是障卒、燧卒,有的是官吏,有的是身份不明的人,很可能包括一般民户与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商品的买卖,已经超出了以物易物的程度,而是以货币为等价物进行。有时甚至连黄金也进入流通过程,如简文所谓“

何母穷大黄金为物遗平即价流通不

示铢二十五物铢之十黍直泉万重二十斤”(甲176)等语,虽词意不甚明白,但黄金之进入流通过程却可窥见。由于商业的发达,以致官吏也往往兼做商人,或者命令其手下的吏、卒替他们做买卖。《居延汉简释文》卷2有“出钱四千五百,八月己丑,给令史张卿为市”的简文,讲的就是某官吏利用官府的钱币,叫令史张卿为自己做买卖的事。至于上引《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文,则确证甲渠候官粟君,有权役使其手下的“令史”之类的人替他去卖鱼,当这些人不能去时,还得凑足车辆畜力,另觅人代替。这表明官吏确有间接从事商业活动的。
从商业活动的范围来说,一般都在居延都尉与肩水都尉的辖区内进行。但是,也有超出此范围的长途贩运式的商业贸易。例如前引《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文所载,就是寇恩其人,用牛车载着鱼,从居延县的甲渠候官出发,沿着大路,直接到达当时的张掖郡的治所

得进行贸易,往返廿余日,一次卖鱼的价值预计要达到四十万钱,实卖钱为三十二万。这一事实告诉我们:当时从居延出发,有大路可以直通张掖郡治,可以行驶牛车,交通方便;两地距离,以今天的里程计,也近八百里,往返在一千六百里以上,而当时只需时间二十余日,还包括卖鱼的时间在内,可见居延地区与张掖之间的行旅贸易频繁,以致有“

鸣道河里陵广地为家私市张掖、酒泉”的简文(甲259),以私人身份贸易于张掖、酒泉一带者,大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