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呼和浩特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防洪评价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及《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除黄河以外的呼和浩特市河道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技术审查,包括桥梁、管线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技术审查一般要求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可由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四条 报送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列出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审查项目所在河段防洪治理规划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河段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第五条 采用的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应为经过整编的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认定的;采用的地形、地质资料应由建设部资质认定的单位提供。

第六条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非防洪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征得对该水文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河道冲淤演变预测要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对于已建成水库、拟建或规划水库库区内及水库下游的工程应考虑水库调度运用方式的影响。

第八条 设计洪水复核应考虑上游已建、拟建及规划梯级运用对设计洪水的影响。

第九条 设计洪水除满足建设项目自身防洪标准外,还应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及水电工程标准相协调。位于已建、拟建及规划水库库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应不低于正常高水位情况下的水库校核洪水位;水位流量关系应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及水电工程标准相协调。水面线、水位流量关系计算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章 桥梁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应采用全桥渡跨越方式。

第十一条 桥位选择应在水文、水位站基本断面影响范围以外,并尽量减小对测流断面、地形测验断面的影响。桥位位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影响水文监测,水文测站需迁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条执行;不需迁移但需采取保护措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二条 桥墩设置以尽量减小对河道主流变化的影响为原则;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洪水主流流向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为减少桥梁建设对河势演变、河道防洪、工程管理等的影响,不同河段容许的桥梁间距一般应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2倍,同时考虑河段防洪的重要程度,确定桥梁间距。

对于城市河段,确需减小桥梁间距的,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桥梁孔跨布置应根据不同河段的河道特性、河势演变规律及防洪需要确定,同时考虑桥梁密度的影响。

第十五条 桥梁跨越堤防需采取立交方式。确需采取平交方式的,须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应满足设计标准的设计堤顶高程。

为满足堤防工程管理与抢险交通的需要,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堤防的,两岸跨堤处梁底标高应考虑河道冲淤影响,满足大桥设计标准的设计堤顶高程加4.5m交通净空。

第十六条 桥梁防洪评价时,冲刷水深、壅水高度与长度的确定,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铁路、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公式计算;重要河段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除采用铁路、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公式计算外,宜结合实体模型试验或数学模型计算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七条 河道内桥梁最低梁底标高须满足规划设计水面以上净空要求。

第十八条 堤身设计断面内不得设置桥墩。桥梁跨越堤防,桥墩应离开堤身设计堤脚线一定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3m),并对桥墩周边进行防渗处理。

无法避开堤身设计断面的,需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桥梁设计承台应尽量降低对行洪的影响,承台顶面高程不得高于现状条件下的河道地面线或规划设计河底。

第四章 穿河越堤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第二十条 有堤防河段,所有新建、改建的管线工程,原则上宜采取跨越堤防方式。对于高压线等跨越堤防的工程禁止在堤身设置支座。

第二十一条 跨越堤防的管线工程,管底高程的确定,应考虑河道冲淤影响,满足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计堤顶高程加4.5m交通净空要求,对于高压线之类还应满足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建的油气管线,确需采取爬越堤防方式的,须经充分论证,爬越高度应满足规划设计标准的设计堤顶高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确需采取穿越堤防方式的,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管线本身出现任何安全故障时不得危及堤防安全,穿堤处管线顶部高程应设在堤基底以下保证管道、堤防安全稳定;穿河槽管线顶部高程应设置在河槽冲刷线以下,并按照管线工程埋设相关规范留足保护层厚度。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内埋深满足抢险车辆通行要求;入土点和出土点需距离堤防管理范围线以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