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出创业板市场,在交易机制方面完全用不着照搬
纳斯达克
的制度,而应当延续主板市场的交易机制。其原因还在于,延续主板机制可以降低二板市场的设立成本,简化运作程序,使
券商
和投资者能迅速地适应二板市场的交易环境。但鼓动在中国股市推行
做市商
制度的业内人士,其诉求点并非是“活跃市场”,而是“规范市场”。“中国股市的最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做市商抑制操纵的原理是,由于做市商对某种
股票持仓
做市,使得有意操纵股价者有所顾及,既不愿意为做市商“抬轿”,又担心做市商抛压;另外,做市商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来平抑股价——当市场出现买卖指令不均衡,有过大的
买盘
过度推高价格,或者是有过大的
卖盘
压低价格时,做市商可以插手其间,平抑价格波动。但反对的观点称,做市商事实上也是庄家,也有可能滥用享受的特殊权利,甚至和其他做市商
合谋
串通,产生新的操纵行为。
中国证监会
前顾问梁定邦认为,“
做市商
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
交易行为
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由于考虑到当时国际二板市场的整体环境及对
主板市场
的影响,中国二板市场至今仍没有推出。较为可取的意见认为,中国二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模式应当是:以电子自动撮合的竞价制度为主、以竞争性多元做市商制度为辅的混合交易模式,比如在不活跃的
大盘股
板块以及
股价波动
剧烈的股票,都可以辅之以做市商制度,这样既不抛弃原有的比较成型的交易制度,同时又能够融合做市商制度的优点。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最突出的问题是市场存量很大而流动性不足。
二级市场
交易规模过小,现券交易不活跃,与
一级市场
供不应求和庞大的市场存券量很不成比例。无法形成科学的
收益率曲线
,致使
债券市场
的利率形成机制不能为央行的决策提供准确、灵敏的利率信号,从而影响到央行
公开市场业务
的操作和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另外,许多商业银行的
债券
资产比例不断提高,而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
资产管理
的需求,使商业银行面临潜在风险。为此,中央银行适时提出了“在发展中逐渐建立
做市商
制度,以便活跃市场交易”的要求。2000年初,在上海召开的“债券交易推介及做市商制度研讨会”上,
中国人民银行
货币政策司的一位官员表示,要形成统一的、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
中国债券市场
,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培育做市商。
过热的期货市场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市场操纵屡禁不止,利用
外盘
期货的诈骗事件不断发生,国有主体及银行资金进行
期货投机
,造成
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从1994年初,国务院开始进行全面的规范整顿,特别是对
期货交易所
的试点单位重新审批认定,1994年10月首批确定了14家交易所,进而在1998年最终确定为郑州、上海和大连三家试点交易所;对经纪公司进行重新审核,停止了大部份交易品种,并将品种
上市
批准权收回国务院。限制或禁止国有企业、金融机构、
信贷资金
进入
期货市场
。由此期货市场开始进入调整期。法律法规的限制引发投资群体、资金的流失,
成交量
大幅萎缩,随后更是出现了
期货
业全行业亏损的严重局面。在此后数年的规范整顿过程中,期货市场规模逐年缩小,2000年达到最低的1.63万亿元,
商品期货交易
规模比1995年下降83.06%;期货交易所由1993年的近50家先减少到1994年的15家,1998年再减少到现在的3家;期货公司数量由最初地上地下合计1000多家先减少到1994年的330家,再减少到目前的200家。2001年,期货市场在规范运作条件下,实现了恢复性增长,成交规模达到3万亿元,开始进入了规范发展新阶段。而随之品种的交易流动性问题暴露出来并成为市场的焦点问题。各个交易所面对市场生存危机,为保证当前品种及新品种上市后能够成功运行,都开始从制度创新入手,设法活跃交易,国际市场的
做市商
制度开始受到关注。
与手续费减收政策相比,
郑州商品交易所
于2002年4月推出的
指定交易
商制度向着做市商制度更进一步。郑商所在此之前已经深入研究了做市商制度及在
期货市场
实行的可行性。并向国家监管机构提交了正式报告。由于做市商制度在国内金融市场尚属探索中的新生事物,出于谨慎性考虑,同时结合
期货交易
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变通的情况下推出指定交易商制度。与做市商制度相比,指定交易商制度在目的和资格选择、指定交易商的权利、责任豁免等方面的规定是共通的,区别在于义务方面。这点与
手续费
减收政策相同,要求
指定交易
商必须完成规定的成交量与持仓量,并没有双边报价的内容。这主要与郑商所期货交易的现状有关。郑商所实行指定交易商的品种为普通小麦期货合约,普通小麦缺乏流动性的主要矛盾不是缺乏报价,而是缺乏资金关注、市场竞争等方面问题。在对
做市商
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指定交易商措施的基础上,为了迎接期权交易这一新型交易工具的推出,并确保推出后能够成功运行,郑商所正在加紧制定《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并确定在开展期权交易的同时实行做市商制度。这意味随着
期权
的上市,做市商制度有可能在中国金融市场完成实质意义上的突破。与
期货交易
相比,期权交易的交易策略众多、交易理论复杂,被称为
华尔街
的“导弹科学”,更需要
做市商
发挥其专家作用,为期权提供报价,因此引入做市商制度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目前,世界各地证券和
期货市场
中有相当数量采用
做市商
制度。在全球56个市场中,采用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的市场有15个(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占27%;在亚洲14个
新兴市场
中,有3个采用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占21% ;在19个欧洲市场中,有6个采用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占32%。做市商制度以NASDAQ市场最为典型和成熟,新兴市场中以
香港交易所
较为完善,故在此对上述两市场的做市商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
纳斯达克市场
是一个以做市商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通过做市商竞争性报价保证市场的效率。为了保持做市商之间的报价竞争,纳斯达克市场对做市商资格的管理十分宽松,做市商进入和退出都十分自由。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会员公司只要达到一定的最低
净资本
要求,同时拥有做市业务所必须的软件设备,都可以申请注册成为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会员公司一旦获取
做市商
资格,就可以通过纳斯达克市场网络以电子化的方式注册为某只股票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任何时候撤消做市注册,通常在撤消做市注册后的20个交易日内,做市商不能再重新申请对该股票的做市注册。
⑴做市商的义务
做市商最核心的义务是保持持续双边报价(包括价格和相应的买卖数量),而且每个交易日9:30到下午4:00,这些报价必须是确定性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位NASD会员向
做市商
提交委托时,该做市商有义务以不劣于
报价
的条件执行交易,否则将构成违规行为。当然,做市商只对报价数量内的交易委托负有该义务。例如,如果做市商报价的数量为1000股,那么他就没有义务以报价条件执行2000股的交易委托。此外,如果委托提交给做市商时,做市商正在更新报价;或者刚刚执行完一笔交易来不及更新报价,那么做市商可以免除确定性报价的义务。
做市商报出确定性价格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至少一个
正常交易单位
的数量。但当做市商的报价是在显示客户的
限价委托
时,则不受此限。
纳斯达克
全国市场(Nasdaq National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单位有1000股、500股、200股三类;小额股本市场(Nasdaq SmallCap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单位有500股和100股两类。
根据1997年新颁布的《委托处理规则》,
做市商
的报价责任做了一些调整。如果提交给做市商的客户限价委托优于做市商报价,那么做市商必须在其报价中将客户限价委托的价格显示出来;如果客户的限价委托与做市商的报价相同,做市商必须将客户限价委托买卖数量包含于其报价的数量中。在以下例外情况下,做市商可以免除这些责任:做市商立刻执行了客户限价委托;做市商将该委托转给其他做市商;客户的限价委托超过10000股或者小于100股;客户要求不显示其委托;或者客户委托是定价全额交易委托。
做市商
在正常交易时间必须维持其确定性
报价
,如果取消报价可以分为两类情况处理。一类是:临时性的取消报价,做市商由于一定的原因而临时取消报价时,必须先与
纳斯达克市场
运行部联系,市场运行部会通知是否要提交书面文件,并决定是否准许其取消报价。如果做市商事先不通知
市场运行
部,即使取消报价的理由符合相关规定,也将视为无故取消报价。在出现下述情况时,允许做市商申请临时性取消报价:做市商出现局面失控的情况,例如设备或通讯故障、自然灾害等;法律原因,例如上市公司购并,这类情况必须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做市商休假或宗教惯例,这类情况必须提前一个交易日提交书面申请;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在临时性取消报价期之后,
做市商
必须立刻在
纳斯达克
系统输人报价,否则将被视为违反了确定性报价义务,按无故取消报价处理;另一类是无故取消报价,若做市商没有任何理由无故取消报价,将撤消其在该股票上的做市商资格,必须在20个交易日后才能重新申请注册为该股票的做市商。
⑵ 成交报告
成交报告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为了保证交易的事后透明度,向公众披露成交的信息;另一个目的则是为了启动交易后的
清算
交收程序。做市商制度与
集中竞价制度
不同,在集中竞价制度下,所有的交易由
交易所
集中撮合,并由交易所向公众发布。在做市商制度下,所有的交易都是在做市商或会员公司处完成,需要做市商向市场管理者报告,然后由市场管理者统一汇总向公众发布。由于成交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关系到
做市商
制度的透明度和
市场效率
,所以成交报告管理是做市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纳斯达克市场
规则规定开市期间(9:30a.m.-4:00P.m.),所有的交易必须在成交后90秒内完成成交报告。下述特殊情况可以不需要成交报告:
零股交易
、
新股
发售、与市场价格没有任何关联的交易。所有的成交报告均通过成交自动确认系统(ACT,Automated Confirm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完成的。成交报告首先直接发送到ACT,ACT会对交易进行初步检查,主要检查报告价格是否严重偏离了当时市场最优的报价。如果通不过合理性检查,ACT会拒绝成交报告,使该成交不能生效。如果通过检查,该成交报告会发送到
纳斯达克市场
交易
信息发布系统
(NTDS,Nasdaq Trade Dissemination Service)。
由于做市商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纳斯达克市场的效率,所以NASD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对做市商行为作出了规定和限制:
1)禁止做市商
限制竞争行为
。为了保证纳斯达克市场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开放、公平,禁止做市商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以下几项:禁止做市商与其他会员公司或会员公司相关个人合谋控制价格(
报价
)、交易和成交报告(包括合谋共同延迟报告或故意
错误报告
,以及合谋保持一定报价
价差
和报价数量);指使或要求其他做市商撤消或更改他们的报价,使之与自己的报价协同;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威胁、骚扰、恐吓以及其他不当的行为以影响其他做市商、会员公司和会员公司相关个人。包括要求其他
做市商
保持或更改报价,或者采取
拒绝交易
等行为报复或阻碍其他做市商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性行为。
2)做市商尽职义务(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
根据
纳斯达克市场
规则规定,纳斯达克市场所有的
经纪商
和做市商必须为客户承担尽职义务。也就是说,所有代理客户或与客户的交易必须尽可能以当时市场上最有利的
做市商
报价成交。由于纳斯达克市场没有专门的“直通”交易(Trade一through)规则,因此没有明确的规则限制市场参与者以劣于市场最优
报价
的价格交易,但是做市商和经纪商的尽职义务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在代理客户交易或与客户交易时,与指定的交易对手成交的价格如果不是当时最有利的市场报价,那么做市商和经纪商就违背了尽职义务。当然,做市商和经纪商尽职义务要求的最有利价格应该根据具体环境变化。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在考察做市商和经纪商尽职义务标准时,必须结合考虑以下因素:当时市场价格、波动性、流动性和通讯设备的状况以及交易的数量和类型等。
3)禁止做市商利用信息优势“提前行动”(Frontrunning)
当
做市商
得知一笔
大宗交易
即将成交的
非公开信息
时,禁止做市商在相应的
期权
上做
套利交易
;或者做市商得知一笔大宗期权交易即将成交的非公开信息时,做市商在相应的股票上做套利交易同样也是禁止的。大宗交易是指10000股以上的交易。如果一笔大宗交易的协议已经达成,但当时只执行了一部分,尽管这一部分没有达到大宗交易的标准,只要这笔交易完全执行后会对市场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可以视作大宗交易处理。
此外,
纳斯达克市场
对做市商在出版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之前,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
头寸
的行为也做了相应的限制。纳斯达克市场建议做市商在内部建立必要的
内控制度
,将研究部门与相关部门分开,防止交易部门利用提前知悉即将出版的研究报告内容的优势,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没有建立这种内控制度的
做市商
将要承担
举证责任
,证明在研究报告出版之前,存货头寸的变化不是故意的。
作为全球最成功的二板市场,
纳斯达克
采用的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曾被许多二板市场所模仿。但是近年来,投资者也不断对NASDAQ的做市商制度提出批评。做市商被怀疑结成同盟以维护高位
差价
获取不合理利润;
共同基金
和
养老基金
等
机构投资者
也对做市商不及时报告成交情况而表示不满。1994年,Christie和Schultz发表的论文对纳斯达克做市商通过合谋以保持高
价差
的现象进行了研究,并引起了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进一步调查。从1997年起,SEC促使
纳斯达克
实行新的指令处理规则,从而使电子交易系统(ECNs)得以进入纳斯达克的交易和报价系统。NASDAQ发布实施新的《交易指令处理规则》,对
报价
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引入投资者报价机制,允许客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ECNs)发布的
交易指令
不经过
做市商
而直接成交,以提高证券市场的公正性,使NASDAQ具有“报价导向”市场和“交易指令导向”市场的混合特征。最近,NASDAQ还对其
交易规则
进行了修订,将部分成交比较活跃的股票改成了5分钟竞价制。由于ECNs普遍采用的
竞价交易
使买卖双方的交易指令直接配对,从而越过做市商这一中介环节而节省了交易成本,两者的竞争已使
纳斯达克市场
的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22.5%,因此ECNs的竞价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纳斯达克单一做市商制度的不足。
香港指数期货和期权的做市商制度
⑴申请成为做市商应满足的条件:
1)交纳500万港元;
2)具有一定的交易经验;
4)具备充分的资金运作能力;
5)相关市场套利技术。
⑵做市商的义务
1)指数期货交易中,报价要求显示后,做市商在20秒内应做出回应,回应率不少于80%;
2)除标的指数水平发生变化外,
做市商
报价至少显示10秒钟,每次下单量至少5张合约。指数水平发生变化,做市商可改变报价,但应服从规定的显示、
价差
和下单量要求;
3)被指定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内80%以上有报价且买卖价差不超过15个最小变动价位,每次下单量至少5张合约;
4)做市商只为自己交易,不应代他人交易
5)应市场主管或其他
场内交易员
(除做市商)的要求,提供有效买卖报价;
6)期权合约终止日期、期货合约
最后交易日
不要求必须报价;
7)做市商在短期
期权
有报价义务,但对长期期权没有报价义务。
⑶做市商的权利
2)非常情况下,
做市商
可以临时停止、变更部分或所有义务;
国际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国际主要证券
期货市场
做市商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做市商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⑴做市商的资格。做市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监管部门认定。其条件包括:做市商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有能力履行做市义务,满足市场和投资者的需要;要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从而获得较强的融资能力;要有相关的行业背景,才能合理判断其价值,提供准确的报价,稳定市场价格;做市商要有极强的管理风险的能力,掌握专业的交易技术,才能达到理想效果:确保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赚取买卖价差。国际上由于做市不当而导致做市商破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盲目做市,结果可能会得不偿失。
⑵
做市商
的义务。为了增加品种的
流动性
、做市商须负担其一定的责任,这也是做市商制度核心内容中的核心。国际市场一般对做市商的要求为双边报价。即按照规定的时间、
价差
、持续
挂单
时间、数量进行
报价
。这些报价必须是确定性的。也就是说,任何其他投资者向提交委托时,该做市商有义务以不劣于其报价的条件执行交易,否则将构成违规行为。报价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新品种或合约推出时,由于投资者的不了解而不敢贸然介入,需要做市商报出买卖双边的价格。另一种情况是有公众投资者提出
询价
,需要
做市商
进行单边回应报价。
传统的做市商制度并没有对做市商的
成交量
进行要求,但是随着做市商制度与指令驱动制度的结合,这种采用混合交易机制的市场也开始要求做市商在一定期间应完成规定的交易量。否则也不能享受其权利。
⑶做市商的权利。综观海外证券
期货市场
做市商制度运行情况可以看出,做市商一般享有以下权力:
1)可以从事
代理业务
。做市商市场信誉好,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加的利润用来弥补做市成本;
2)资讯方面。全方位地享有
个股
或期货合约的资讯,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个股或期货合约所有买卖盘的记录;
4) 证券市场做市商享有一定条件下的
做空机制
;
6)在缴纳保证金时,可以享受优惠或减免。
权利与义务对应,这也是机构愿意申请成为做市商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从国际市场的规定中可以发现,对做市商实行减免有关的费用是较为通行的做法。其原理在于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做市商的交易只要有一个
价差
,就能获利,因为其没有费用成本。从而方便
做市商
的大量交易,以量取胜。除去经济上的优惠,还有信息权、优先成交权和保证金优惠等形式存在于不同市场中。另外,成为做市商还有一种隐性的好处,提高做市商的商业价值。因为做市商一般为实力雄厚的大机构,成为做市商,可以树立品牌,形成
名牌效应
。
⑷ 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做市商依规做市。这种监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做市商的资格条件动态考评。例如,在做市商的经营期间内,其
交易部位
的数量和方向是否存在
风险暴露
,其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其
股东
、资本、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是否涉及
诉讼
等。二是要考核其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交易所要有专人和专门的技术手段来考核
做市商
的报价行为是否符合时间、数量方面的要求,并且在需要时要及时提醒其履行,对于无故不履行其义务的做市商要取消和更换,确保做市商制度发挥实际作用。三是关注做市商有违规行为,防止其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变做市为操纵而扰乱市场。因此许多交易所均要求做市商定期公布和报告其交易情况。
⑸ 责任的豁免。对做市商责任的豁免并不影响其享有权利。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做市商无法履行其义务。如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甚至出现
涨跌停板
,这时,交易所允许豁免做市商的义务,以保护做市商的利益。二是不需要做市商来履行义务。如做市商所负责的品种或合约的成交已经十分活跃,市场报价十分踊跃,这时就无需强制做市商来履行责任,同时做市商在其合同有效期内照样享有相应的权利。
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
全美
证券商
协会(NASD)规定,证券商只有在该协会登记注册后才能成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每只证券至少要有两家做市商(目前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开市期间,做市商必须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一直保持双向买卖
报价
,即向投资者报告其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和买卖价位,纳斯达克市场的电子报价系统自动对每只证券全部做市商的报价进行收集、记录和排序,并随时将每只证券的最优买卖报价通过其显示系统报告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愿意以
做市商
报出的价格买卖证券,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以
自有资金
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
中国的创业板
中国的
创业板
是否采用做市商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目前,中国的上海和深圳两个
证券交易所
采用的交易制度均是以指令驱动为特征的电子自动对盘系统。而且,由于场外
柜台交易
在中国尚未出台,采取做市商制度的客观条件还没成熟。因此,在目前已经公布的创业板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但规则起草小组经过反复论证,认为
做市商
制具有活跃交易等优点,拟在国内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
此外,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强调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他的表态消除了部分人对做市商制度抱有的怀疑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