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业

指从事自然资源的开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具体包括: (1) 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等 ( 但不包括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 ) ; (2) 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缫丝、纺织、制革等; (3) 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炼铁、炼钢、化工生产、石油加工、机器制造、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自来水、煤气的生产和供应等; (4) 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如机器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 ( 包括小卧车 ) 的修理等。

1984 年以前农村的村及村以下办工业归属农业, 1984 年以后划归工业。工业统计调查单位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

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 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 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指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按其所使用的原料不同,可分为两大类: (1)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直接或 间接以 农产品为基本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缝纫、皮革和毛皮制作、造纸以及印刷等工业; (2) 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以工业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文教体育用品、化学药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日用化学制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金属制品、手工工具制造、医疗器械制造、文化和办公用机械制造等工业。

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工业。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1) 采掘 ( 伐 ) 工业,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包括石油开采、煤炭开采、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开采等工业; (2) 原材料工业,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包括金属冶炼及加工、炼焦及焦炭、化学、化工原料、水泥、人造板以及电力、石油和煤炭加工等工业; (3) 加工工业,是指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包括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机械设备制造工业、金属结构、水泥制品等工业,以及为农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工业。根据上述划分原则,修理业中以重工业产品为修理作业对象的划为重工业,反之划为轻工业。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大、中、小、微型企业

根据 2011 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以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项指标为依据,将工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型。划分标准如下: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归为流动资产:( 1 )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 2 )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 )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 4 ) 自资产 负债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

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未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再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指利润 总额、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本期应交增值税之 和 。

产品销售率

反映工业产品已实现销售的程度,是分析工业产销衔接情况,研究工业产品满足社会需求的指标。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