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余履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 《师大法学》2017年第一辑

[内容提要] 美国绝大多数州采用普选来任命法官。近年来,伴随联邦最高法院在州法官普选上一系列关键判决的出台,法官普选中的问题日益凸显。整个选举成为美国社会政党、宗教团体和其他利益群体角逐的竞技场,法官为了在竞选中获得胜利不得不像政客那样筹集资金并在竞选中对社会敏感问题公开发表意见。政治因素不仅渗透到法官选举的整个过程,还深深影响着法官履任期间的表现。总体看来,美国州法官普选已经危及其司法体系独立性和公正性并开始侵蚀法治原则。

[关键词] 州法官普选 司法普选政治化 独立性 中立性 法治

一、独一无二的法官选举体制

在美国联邦和各州两套平行运转的司法体系中,州法院每年经手大约一亿件(次)刑、民案件,占到美国每年司法系统处理案件总量的97%。巨大的工作量自然需要一支庞大的法官队伍支撑。然而,这支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通过普选走马上任的。原则上讲,联邦议会议员、各州的立法者乃至各州的司法者,都出自同一套选民体系,法官的工作目标就是要让他的人民(选民)满意。美国可以说是对“司法为民”这套理念贯彻最彻底的国家,州法官普选构成其政治和司法生态的一个独特现象。

大范围地采用普选任命法官在美国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这不仅在普通法世界绝无仅有,在世界范围内也寥寥无几。180年前,托克维尔就曾经注意到当时美国这种初具规模的法官选举体制并对之颇为反感:“某些州的宪法,规定法庭的成员由选举产生,并准许多次连选连任。我敢大胆预言,这项改革迟早要产生极坏的后果,而且将来总有一天要发现,这样削弱司法官员的独立性,不仅打击了司法权,而且打击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180年后,法官普选在州范围内普及开来。托克维尔做梦可能也不会想到,今天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候选人们会争先恐后地出现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上,像产品广告一样不厌其烦地推销自己。

托克维尔的警告真的那么不足为道了吗?当今在美国州系统内被普遍采用的法官普选制如何影响甚至威胁到了其司法体制的合法性根基?法官到底是应当忠实于其支持者,还是忠实于某种宗教或政党意识形态,亦或忠实于民主政体本身的要求?美国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

二、法官普选的规模

美国39个州的法官部分或者全部由选民选出。州法官中,87%的人出自法官竞选,他们或是为了成为新任法官,或是为了寻求继任。通过普选产生法官在美国并不是新事物。1812年和1816年佐治亚州与印第安纳州最先采纳了法官选举制。这种做法当时并没有在美国社会引起很大质疑,因为人们已经对传统体制下由富有的政治精英任命法官的体制怨声载道。到了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法官普选制基本成型,这就是托克维尔看到的当时美国司法体制呈现出的新景象。篇幅所限,我们不拟对所有州的司法选举体制逐一介绍。总体看来,美国法官普选制运行情况大致如下:

州最高法院体系内,38个州的法官由普选产生。其中,7个州在候选人名单上标注候选法官的政党派系(partisan elections,党派选举),14个州的候选人名单上不标注候选人的政党派系(non-partisan elections,非党派选举),17个州的法官在首届任期届满后,将通过普选决定其是否能够留任(retention elections,继任选举)。党派因素对法官选举的影响,将在后文分析。

州上诉法院中有31个州采用法官普选制,其中6个州[采用partisan elections,11个州采用non-partisan elections,14个州采用retention elections。

州初审法院中有39个州采用法官普选制,其中8个州的基层法院一律采用partisan elections,20个州的基层法院一律采用non-partisan elections,7个州采用retention elections,另外4个州在不同的郡(counties)或者司法管辖区内适用上述三种普选方案中的一种。

2010年,在影响深远的Citizens United v. FEC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取消了长期以来联邦在企业(团体)对竞选提供财力支持上的禁令。该案中持多数意见的5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认为,联邦之前对竞选提供资金支持的禁令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该权利不仅包括个人的言论自由,而且还包括公司和团体的言论自由。自此,在联邦和各州的竞选中,公司和团体可以无上限地对之提供资金支持,并且参与到与候选人的讨价还价中来。这当然也包括联邦和各州的法官普选。大量的政治团体、企业财团、其他特殊利益群体为了将那些与自己政见相同或情投意合的候选人推上法官宝座,或者为了将与其政见或意识形态相左的法官赶下台去,不惜重金投入到法官候选人的竞选活动中来,尤其是在电视竞选广告投入上的竞争更是如火如荼。上述Citizen United 案判决导致美国州法官普选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三、司法普选的政治化:法官如何成为政客

在美国,人们普遍感觉到,法官的选举越来越像政治人物的选举,不仅整个选举过程充斥着政治因素而且候选人本身也越来越政治化。联邦最高法院前法官Sandra Day C’Connor女士是法官普选的坚定反对者,她指出:“太多太多的州,法官选举成为政治的奖牌争夺战,在那里,政党和利益团体试图安插进那些忠实于他们,而非忠实于法律和宪法的法官”。2014年10月20日,在新一轮州法官选举即将拉开帷幕之际,《华盛顿邮报》刊发社论说:“长期以来,美国的法官选举对司法体系的统一釜底抽薪。情形每况愈下,在Citizen United 案时代,法庭成为政治派系交恶的另一个前沿阵地。”

(一)司法普选政治化的表现

总体而言,美国州法官普选的政治化体现为以下三个相互牵连的现象:

第一,当法官迫于寻求继任或者夺得官位,不得不对敏感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公开发表意见的时候,其中立性将会受到威胁。 美国的许多州都有法官行为和职业伦理方面的成文规范,这些规范也包括法官候选人在竞选运动中的行为准则。例如,明尼苏达州宪法规定该州所有的法官都需要经过普选,然而自1974年以来,该州最高法院颁布的《明尼苏达州法官行为法典》中禁止“竞选某一职位的法官候选人,包括寻求继任选举的法官对争议性的法律和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在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案中,一位该州最高法院法官候选人在其1998年的竞选中认为上述规定侵犯了其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享有的言论自由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5票支持,4票反对的微弱优势支持了其主张,认为明尼苏达州有关法官候选人言论的规定对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核心领域已经造成了一种限制——对公共职位,候选人是否适格方面的言论自由权。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论指出,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对法官候选人言论的该项限制的目的并不是保护州司法体系的中立性,如果法官需要通过竞选才能上任,那么候选人就需要对那些能够吸引眼球的并且与竞选相关的事项发表意见。Scalia法官在其意见中承认,在明尼苏达州宪法规定的法官普选制与该州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言论限制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张力。前面曾经提到的联邦最高法院前法官O’Connor在附随意见中悻悻地写道:“如果明尼苏达州真的担心这将影响到司法体系的中立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说是咎由自取,因为该州允许继续实行法官普选。”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案判决导致美国的州法官普选越来越像政治普选,因为法官候选人要想吸引更多的眼球和耳朵,一个途径就是在选举中对那些政治和道德敏感问题正面开腔。同时,利益群体也可以有策略地选择那些司法和政治敏感问题要求候选人填写问卷,并以此来引导公众。

其次,竞选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无论是候选人还是他们的反对者要想发声,赢得公众支持,先得筹集足够的竞选资金,以便能够支付其在电视和其他媒体中的露脸费。 “发出声音”尽管可以被解释为言论自由,然而谁的声音更大,谁能够被更多的人听到,甚至盖过对手的声音,就不仅仅是权利,而需要金钱的支撑了。前文提到的Citizens United案使得竞选资金在法官普选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2000年-2009年,537名州最高法院法官为参加普选共筹集了两亿零七百万美元,比1990年-1999年增长了两倍多。其中,六千两百万来自商业领域,六千万来自律师界和院外活动者,两千两百万来自政党,六百七十万来自劳工组织。2014年的州最高法院法官竞选花费在电视广告上的费用就有一千四百万美元。共和党州领导委员会(Republican State Leadership Committee,简称RSLC)组织的“司法公平倡议”(Judicial Fairness Initiative,简称JFI)旨在支持各州共和党(保守派)法官的竞选运动,其指出,“‘司法公平倡议’是RSLC在州层面致力于推举基层保守人物的最新项目。通过‘司法公平倡议’,RSLC成为美国唯一的聚焦于州法官选举过程的全国性政治组织”。2014年,该委员会在州最高法院法官竞选运动中投入到电视、手机和邮件上的广告费用高达三百四十万美元。而这个共和党州领导委员会仅仅是Citizens United案判决后,在法官竞选运动中崛起的众多参与到法官竞选运动资金运作中来的政党群体之一。竞选资金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候选人的成功概率,Rachel Paine Caufield教授指出:“就日益增加的竞选开支而言,或许最令人忧虑的就是,像其他选举一样,最能掏得起腰包的法官候选人将会稳获法官席位”。

第三,上述两点结合起来,导致美国整个司法体系对法官的评估指标越来越政治化。 上文曾经讲到,法官普选很容易使得利益集团借机控制重要位置上的人选,尤其是在州最高法院的法官普选中,法官竞选结果的背后实际上是不同利益集团和不同意识形态团体的角力。对这些背后的参与者而言,其最终目标就是不仅通过政治普选控制州的最高立法机关,并且通过司法普选将其势力范围扩大到司法机构的人选上,控制州的最高司法机关。一个典型现象就是在法官竞选期间,大量地在电视上播放攻击法官候选人的广告。此类广告经常使用煽情的语言和背景音乐渲染某位法官的既往判决如何如何荒谬不公,诸如攻击其在对犯罪的处罚力度上“手软”,或者攻击其反对自由贸易,抵制个人自由。受到攻击的候选人为了能够稳住其地位,不得不使用同样的途径和方法予以回击。这使得法官竞选成为一场政治的“歼灭”和“反歼灭”战。法官竞选广告和其他宣传材料想要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就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给看客和读者最大的刺激,其自然不会对候选法官的个人素质、司法能力乃至具体的判决意见予以详尽的介绍。实际上,选民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恐怕更没有兴趣去钻研那些冗长复杂的案情和司法判决意见。Caufield教授指出:“经验分析显示,继任选举中持续发生的现象是,选民对候选法官缺乏了解并且对司法机构的运作和角色缺乏知识”。如若没有这些充满感情色彩的电视和媒体广告,更能吸引选民注意力并且左右其最终将选票投给谁的就只有候选人的党派身份这一个因素了。对于选民们而言,法官候选人名单仅仅是众多候选名单的中的一张,他一般不会太在意哪张是法官候选名单,哪张是议员候选名单。经常发生的是在“党派选举”(Partisan elections)中,如果某位选民是民主党成员,那么他就在所有是民主党的候选法官名字后打钩了事。

(二)典型事例:爱荷华州和田纳西州的法官普选

为了更好地说明上述三个方面,我们以2010年爱荷华州和2014年田纳西州的最高法院法官继任选举为例。

1.敏感的同性恋问题:爱荷华州2010年最高法院法官换届选举

爱荷华州最高法院共有七名法官。每位法官的首届任期由州长根据法官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任命。]首届任期届满后,法官需要通过普选获得继任。在2009年Varnum v. Brien案中,该州最高法院法官以全票通过决议,认定爱荷华州否定同性婚姻法律效力的制定法违反了爱荷华州宪法,因而无效。这一判决引起了美国社会保守势力和基督教团体的怨恨和不满。2010年,最高法院三名法官(分别是Marsha Ternus, David Baker和Michael Streit)的换届选举就为上述势力和团体发起反攻和宣泄不满提供了契机。以国家婚姻联盟(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Marriage)为代表的保守派团体和基督教利益团体筹集了大量资金,并且有组织地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向这三名寻求继任的法官发起了猛烈地攻击,谴责这些法官在同性婚姻上的立场以及其既往的相关判决。以他们制作的一个竞选电视广告短片为例:

(人声伴随三位法官的头像轮流出现在屏幕上)

自由的失控的法官们,

对我们的传统视而不见,

在他们的法官席上制定法律,

将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爱荷华。

如果他们可以篡夺民意重新定义婚姻,

对爱荷华长期建立起来的其他传统,

他们还有什么不能染指的!

这三位法官的名字即将出现在十一月的候选名单上,

(在他们的名字后方,屏幕上依次打出三个红色的 “NO NO NO”, 继续伴随人声)

给他们传个信:

向最高法院的这些继任法官候选人们说“不”!

最后,爱荷华州共有一百万人参加了投票,绝大多数选民对三名法官候选人的继任投了否决票,三位法官的得票数如下:

此次法官竞选是爱荷华州最高法院法官继任选举历史上花销最大的一次,并且也开了该州历史上最高法院法官在继任选举中被赶下台的先河。此前,在整个美国范围内,也很少发生州法院法官无法赢得继任选举的情况。爱荷华州的三位法官坚持认为,他们是在按自己对普通法的理解作出判决,他们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回击那些攻击他们的党派和宗教团体,而恰恰是因为这一点,他们才在竞选中败下阵来。

2.党派斗争的战场:田纳西州2014年最高法院法官换届选举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共有五名法官,首届任期由州长任命并且每八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2014年,有三位首届任期届满的法官需要进行换届选举,分别是首席法官Gary Wade,法官Cornelia Clark和Sharon Lee。这三位法官最初是由属于民主党的州长任命的。在此前民主党主政田纳西州期间,这三位法官继任选举没有筹集过资金,也没有产生竞选开销。然而在2014年的法官换届选举中,该州副州长共和党成员Ron Ramsey在全州范围内发起了一场旨在将这三位法官赶下台的竞选运动,因为一旦成功,共和党就有机会在最高法院中安插进他们的法官。共和党攻击的重点集中在三位法官的政治立场上,包括诸如在量刑上“手太软”,并且愚蠢地支持奥巴马的医改政策。电视上轮番播放共和党团体对三位法官的攻击。三位法官为了保住其乌纱帽,掀起了以“捍卫田纳西法庭公正”(Keep Tennessee Courts Fair)为名的竞选运动。以下截取2014年7月24日这三位候选人制作的一则竞选电视广告:

真相在这里:

警察和检察官强烈要求我们留住最高法院法官 Wade ,Clark和 Lee,

90%的死刑判决都能在他们那里获得肯定。

(屏幕上三位法官头像下方闪现出“认可90%的死刑判决”字样)

法庭上的他们不向政治弯腰,

如果你们想要正义和真相,

请留住法官 Wade ,Clark和 Lee。

该次竞选,三位候选法官和反对派(包括利益团体)共投入近两百万美元。2014年8月举行的继任选举共收到九十万张选票,三位法官最终赢得了选举,其获选票数分别如下:

对那些没有什么法律知识的选民而言,上述那则竞选广告的确充满了吸引和蛊惑,因为法官们信誓旦旦说,他们将与检察官与警察一道,捍卫我们这个社会的安全。然而,这已经威胁到了整个民主制度的根基。一方面,当司法权声称它将与警察权并肩作战的时候,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已经失去了保障。权力聚合意味着公民权将处于极大威胁之下。另一方面,当法官作出司法判决时必须顾及该判决将会给其乌纱帽带来什么影响的时候,法官的独立已经不复存在了,他或者以法律之名来谋取个人的政治利益,或者身不由己被卷入党派争斗的漩涡中。

四、法官选举的根本缺陷:政治对司法的侵蚀

美国的法官普选实践显示,依赖普选产生法官,必须慎重思考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于一个法官候选人是否合格,选民是否是最优的判断者? 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选民并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来对法官的判决进行评估。对一般人而言,他甚至对司法体系在整个制度框架中的角色都不甚了解。加之时间和精力上的限制,最后左右其选票的因素往往就是政治和社会敏感问题上的价值立场。感情用事的选民们往往以上述指标对一名候选人一锤定音,而这些指标与法官角色的职业素质和制度定位并不相符。

什么才是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美国律师学会指出,“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司法机构发挥着一个重要功能——维系法治。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公正地、一以贯之地解释法律并且将那些不良的政治因素置之度外”。然而,上述爱荷华和田纳西州的例子显示,事实上选民们在投出自己的选票的时候,并不会“那么地”关注这名法官是否中立、是否“一以贯之”地去解释法律。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去阅读这些候选人的职业经历和曾经作出的判决意见,更无谈审慎地思考法官在整个民主制度框架中的角色定位了。

另一方面,美国的法官选举实践显示,如果选举被利益群体操纵,那么法官选举将受到某种政治或者宗教意识形态的裹挟,导致最后被选上的法官实际上成为该种意识形态统治的工具。 例如上面提到的共和党州领导委员会对共和党法官候选人竞选运动的全面支持就是一例。该委员会衡量一名法官是不是“好法官”的标准仅仅有一个——政治立场。而该组织仅仅是美国参与到法官竞选中的众多政党和团体组织中的一个。上述爱荷华州2010年最高法院三民法官在继任选举中失利的主要原因正是他们触怒了宗教团体和保守势力,其被赶下台的原因不是他们故意歪曲地解释了法律,而是他们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解释了法律,并使自己尽量远离政治和意识形态激烈竞争的前台(没有发起竞选运动)。而在媒体竞选运动广告轮番轰炸下投出自己选票的选民们,就身不由己地充当了利益群体把某位法官赶下台或者推上台的“武器”。因为对这些组织而言,政治立场或价值立场“正确”是首位的,它的价值远远高于司法“中立”和“公正”。

此外,由于美国没有强制选民投票的规定,是否参与投票由公民自己决定。 爱荷华州和田纳西州的例子显示,最后参与投票的人数十分有限(爱荷华州52%,田纳西州25%)。那么实际上,法官们最后是被总人口中的一小部分赶下台去的,只要这一小部分占到投票总数的一半以上。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法官竞选的人为操控性。

第二,美国的法官普选制度已经影响到法官判决的独立性。一方面,选举本身会威胁到法官日后的独立性,这即便对那些在竞选中获胜的法官也是如此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法官Barbara Patiente女士在2012年的竞选运动中击败了该州共和党和名为“美国繁荣”(American Prosperity)团体的攻击后,曾在《洛杉矶时报》上撰文指出,“特殊利益群体发现,相对于他们在州长选举中花费大量金钱而言,他们只需在法官竞选中掏一点儿钱就能钓到大鱼。即便他们最后没有成功地将某位法官赶下台,他们认为自己也向其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如果你在判决中违反了公众意见,那么你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至于一个法官是否违反了众意,那就是利益群体的竞选纲领策划问题了。

另一方面,继任选举必然影响到法官的司法决策。美国的数据调查显示,继任竞选会对法官在刑事(主要是量刑)和民事(主要是过失侵权)案件中的裁决产生负面影响。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David Pozen教授指出,“最近二十年,在竞选对司法行为的影响上,学界已经从理论层面转向建立一套经验研究体系。刑法上的研究结论尤其令人振奋。当继任选举的脚步逐渐靠近时,法官们在量刑上更下得了狠手,监禁时间定得更长,死刑判决数量增加。除了刑事案件,其他研究表明选举上任的法官在判决时将会保持与公众意见一致并且更加照顾本州岛的当事人。……更根本的是,当今法官对每一个重要的案件判决都有可能成为其选举失利的隐患,那些涉及到合法性、道德和正义问题的判决都将接受公众观点的监视”。Pozen教授的上述观点也被其他研究作证。2012年4月一项对华盛顿州法官所作的刑事案件量刑方面的实证研究显示,继任选举前夕法官在刑事案件量刑上会加重10%。上述倾向在竞选结束后会悄然消失,并且在法官刚刚履任之时,也不存在。对于那些终生不用参加选举的法官而言,并没有发现此类量刑上的波动。2014年埃默里大学法学院对美国32个州最高法院的3000件刑事上诉案件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州最高法院法官选举期间,当更多的竞选广告在电视节目中播放的时候,刑事案件中法官席上就会有更少的票投给犯罪嫌疑人。伴随此类电波数量的增加,电视广告的边际效用也会水涨船高。在一个有10,000个电视广告的州,加倍的广告数量往往会在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上诉案件中导致8%的否决率增加”。前文提到的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法官继任竞选运动中的表态实际上也证明了上述研究结论。这种美国特色的“严打”使得犯罪嫌疑人最后获得的刑罚轻重实际上取决于他的审理法官是否面临继任选举的压力,司法量刑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被侵蚀,法官不再是审慎的公民权利的捍卫者。

第三,法官普选已经严重危及法官的中立性。 竞选中胜利的法官往往会在判决中偏向为其竞选活动提供资金援助的团体。这一点在民事案件极为显著。最积极地为法官竞选运动掏腰包的来自于两类群体:一是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需要经常和法官打交道,谁坐在法官位子上自然对他们影响甚重;二是大型的公司和其他营利团体,他们在将来很有可能会面临各种类型的诉讼,法官选举结果自然影响到他们的潜在利益。其大背景是美国侵权和产品责任领域长期以来的改革斗争。在过失案件中,陪审团可能会判决公司企业向受害人支付数目惊人的赔偿金(包括惩罚性赔偿金)。而在代理费上通常的做法是,律师与其被代理人约定,只有在其胜诉的情形下或者只有在判决的赔偿金超过某一底线的情况下,才能够拿到代理费。这种情况下约定的代理费往往能够占到赔偿金额的30%-40%。由此,案件裁决结果直接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钱袋子。而此类案件中,败诉方往往会就陪审团裁定的巨额赔偿金额提起上诉。因此在法官竞选中,原告(受害人)和被告(公司企业)的代理律师所属的律所就会不遗余力地将自己青睐的候选人推上法官席位。

竞选资金来自于那些未来的潜在利益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将直接打击法官的中立性。实际上,这是一种“表像偏见”,也就是我们很难直接证明法官的决策实际上受到了别的因素的影响,因为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内心活动和深层动机永远是个谜,能够证明的只有法官判决受到此类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大量的经验研究证明了上述担心并非多余,“Stephen Ware对阿拉巴马最高法院1995-1999年司法判决的研究发现,该院法官在仲裁案件中的判决结果与他的竞选资金来源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纽约时报》最近对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近12年的判决结果所作调查显示,该院Terrence O’Donnel法官在涉及到其竞选支持者的91%的案件中会做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决,这个数目在其余的法官那里则高于70%”。尽管很难有直接证据表明上述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实际判决,然而正如联邦最高法院前法官O’ Connor女士在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案中指出的那样,“即便法官在判决时没有偏袒他的支持者,然而只要法官在判决中报答其竞选支持者的可能性存在,仅仅这一点就足以破坏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一些州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的敏感性,并限制法官审理涉及其竞选支持者的案件。例如纽约州规定,法官不得审理为其竞选提供高于2500美元资金的律师、律所或者团体代理的案件。然而在这方面,美国各州的做法并不一致。200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Caperton v. A. T. Massey Coal Co.案判决给出了这方面的指导性原则。2002年西弗吉尼亚州的陪审团判决在一起合同欺诈纠纷中判定被告Massey煤炭公司向原告支付五千万美元的损失赔偿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程序启动之前,被告的主管向当时参加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竞选的候选人Brent Benjamin提供了三百万美元的竞选资助资金,占Benjamin竞选总花费的60%。Benjamin当时正在筹备在竞选运动中将一名现任的最高法院法官搬下台。Benjamin最后如愿以偿地当上了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上述Massey煤炭公司的案件最后打到了该州最高法院,Benjamin法官拒绝对此案作出回避。该州最高法院5名法官最后以3:2的票数驳回了陪审团判定的赔偿金,Benjamin法官站在多数一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5:4的微弱优势最终判定Benjamin法官应当回避此案审理,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正当程序原则,法官不仅应当在存在实际偏见(actual bias)或者涉及其本人利害关系的时候回避案件的审理,而且当某些“极端事实”(extreme facts)导致了“非常可能的偏见”(probability bias)的情形下,法官也应当回避。联邦最高法院法官Kennedy在多数判决意见中指出,“必须聚焦在这样一个问题上,竞选者实际提供的资金在竞选筹集的总资金、竞选的实际花费以及对竞选结果的明显影响占到底有多大比重”。

在Caperton v. A. T. Massey Coal Co.案中,被告的确在整个竞选运动中投入了提供了大部分资金支持。然而杜兰大学法学院的Vernon Palmer教授在对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近来作出的10,000件判决意见的调查中发现,那些数量上更加微小的竞选资金支持也会导致实际的偏见风险,某项捐助占竞选资金总额的百分比并不必然在能否产生偏见风险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调查的10000件判决显示,“例如该院一名法官在所有涉及其竞选支持者的案件中都会做出支持该方的判决,胜诉率达100%,这个权重在另外三名法官那里达到65%-70%,意味着每三起案件,他的支持者会在他那里打赢两场官司”。

美国的州司法普选制度已经危及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并且开始侵蚀法治原则。实际上,美国司法界和学界对法官普选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反对的声音既包括司法界人士,也包括非政党群体。例如上文提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法官O’Cornnor,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美国司法学会(America Judicature Society),美国法律制度促进协会(Institute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布勒南正义研究中心(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 at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school)以及相关报纸(诸如《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和《经济学家杂志》(Economist Magazine)。

近年来,司法界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最近的改革建议是2014年夏由美国联邦前最高法院法官O’Connor女士和美国法律制度促进协会提交的有关改革法官普选程序的几点意见。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所有的候选人事先需要一个由各方面人士组成的核选小组进行筛查,主要是对其专业素质把关;第二、州长在核选小组的提名候选人中任命法官;第三、对法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对审理该案的法官的评估),并且考核结果将公之于众;第四、法官继任必须经过普选,普选过程中选民将能够根据前期的法官测评结果来作出投票决定。 不可否认的是,任何形式的任命都无法完全摆脱政治因素的干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完全排除政治因素,而在于尽可能减少其在法官任命过程中的负面作用。该份建议认为,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就是引入法官的专业素质评估体系,同时将这样一个评估体系作为继任选举中选民对候选人认知的重要信息来源,而不再特意强调候选人的党派身份。该建议还提出,整个继任普选中候选人不需要发起竞选运动,由此尽量排除利益群体通过提供竞选资金来左右竞选结果。

然而,即便上述改革建议获得了业内人士的普遍认同,在全国州范围内的实质性改革仍旧举步维艰。首选就是很难要求50个州都通过上述司法改革方案,各州的政治生态和法官普选方式都不同,要想逐一打破每个州长期形成的普选利益格局和路径依赖,并不是仅凭极大的勇气和信心就能够完成的。其次,如果继任选举中仍旧保留普选方式,尽管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政治因素的介入,然而其还是会面临利益团体对竞选的操纵,这种操纵只会变得更为隐秘和间接。托克维尔曾经说,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法院是中和民主制度狂妄和急躁两大弊端的最好的工具,因为法官中立并审慎。而美国当今各州的法官普选恰恰要把法官变成党派和利益群体竞争的工具,当法官身陷政治斗争漩涡的时候,他就不再成为民主制度强身健体的一剂良药,而成为民主任性的牺牲品。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