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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静:因为二审改判之后,很多人认为说,改判无期是因为被害人的家属积极赔偿,甚至有种说法叫拿钱买命,是这样吗?

王静宏(法官):这一点是肯定不成立的,我们认定他这种赔偿实际上是一种悔罪表现,所以我们把它作为一个重新处罚的量刑的情节,但是它是一个酌定情节,不是这个案件造成改判的必然的必要条件。

柴静:那么改判的最重要,也是决定性的因素究竟是什么?

王静宏(法官):孙伟铭他的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我认为,他是间接故意犯罪。 另外,我们也考虑到,这个案件被告人孙伟铭他毕竟是在醉酒以后驾车造成的严重后果,他毕竟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控制判断能力有所减弱,这个也是我们考虑的因素之一。

柴静:在之前,很多媒体组织的辩论当中,我们都能听到一种强烈的声音,认为说孙伟铭这样的一种行为,造成了四死一伤,后果这么严重,就应该立即执行死刑,因为民愤极大,您怎么看这样的声音?

王静宏(法官):这种以命抵命的这种文化跟我们现在这种法律文化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也在限制慎用死刑,少用死刑。

柴静:也有一种声音说如果能够执行死刑的话,能够更强地震慑那些犯罪,能够让这个社会更安定,您怎么看?

王静宏(法官):我不太主张这种观点,因为我们这个国家长期以来杀人者死,几千年都是流行的这种思想,但是这种严刑峻法并没有遏制或者杜绝我们现在存在的杀人案件,如果我们以杀人的手段想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我觉得不是一种理智的判断,不是一种理智的处理结果。

解说:无期的量刑的结果被大部分公众接受,包括受害人和施害人,按照法律规定,孙伟铭在案件终审之后,仍可以提请院长审判监督程序或向最高院申诉,不过,他说他放弃申诉。

孙伟铭:我不是完全没有良心的人,我会权衡,造成了四死一中伤,只坐几年牢的话,这个法律的尊严或者说这个社会的秩序还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吗,我觉得对社会是一种交待吧。

柴静:你这个说法是真诚的吗?

孙伟铭:绝对真诚,我是放弃了我的一种权利,想想让受害方他心情能够平静下来,能够得到慰藉。

解说: 但是,孙伟铭对于自已的定罪仍有疑问。

柴静:你对这个定论有什么疑问?

孙伟铭:就是说我是间接故意啊。

柴静:你认为你不是间接故意吗?

孙伟铭:嗯,是的。

解说:孙伟铭认为自己只是因为过于自信而导致的过失,而法官认为他不具备自信的基础。

王静宏(法官):这个自信它有条件的自信,你必须要有充足的依据。这种自信它必须是有条件的自信。它就是要有娴熟的技术,丰富的经验,高超的技能,以及应发突发事件的这种应变措施。像被告人这种,他无证又醉酒,还高速行驶于人流密集的车辆人流当中,它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是必然的。

解说:当然,因为立法上没有对酒后驾车事故的明确规定,对于放任这个概念的理解,各个法官存在不同的争议,而这个争议就决定了两种不同的罪名,判决结果就出现了巨大差异。

1、成都孙伟铭醉酒驾死刑案,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杭州魏志刚酒后驾车撞死马芳芳。魏志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3、杭州胡斌因在市区与同伴飙车超速驾驶致一人死亡,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4、河南三门峡市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造成6死7伤,同样被认定“交通肇事罪”判处6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周建中(律师):同样是交通肇事,杭州飙车案判了三年。而我们这个是判了死刑,同样是交通肇事引发的犯罪但有不同的犯罪结果,那么这么大的差异。

柴静:所以其实很多的公众都希望法律也好法条也好,能够定得非常清晰和准确,能够不出现太多的浮动,您是否理解这样的声音?

王静宏(法官):这个非常理解,因为规定得越笼统,解释会有各种不同的解释这样对法律的统一,对于我们公众对法律的这种尊重、信任,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柴静:您有什么样的建议吗?

王静宏(法官):我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柴静:普通的民众,他们就会有一种议论,觉得说,那会不会因为一些权利的因素,包括金钱的因素的介入,所以会导致一种很悬殊的判决?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这个不是,导致悬殊的判决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在一、二审判决的法官,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太一样,因为本来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包括我们很多著名学者,对这个问题看法都不一样,我们出台了这两个案例,目的就是以这两个案例作为参照,来统一全国的处理这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解说:9月8日,在孙伟铭与黎景全案宣判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醉驾量刑的统一适用标准,这个标准中明确强调“醉酒驾车,肇事后连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这个定罪的依据是什么呢?

柴静:我们在民间的舆论当中,经常会听到把孙伟铭案跟杭州胡斌飙车案相提并论,他们认为说,这都是行驶在人群密集区造成一个重大的威胁的情况下,造成人的死亡,那为什么这个判决会那么悬殊?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情况是不一样的,他俩的行为本身是不一样的,孙伟铭是肇事之后继续冲撞,杭州飙车案他只是撞了一个人,他就停下了,他没有继续冲撞。

柴静:区别是在于这儿吗?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区别在于他的主观上是否放任。

柴静:那也就是说,停下来与否,那就决定……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停下来他就有放任。肇事之后,停下来就没有放任的危害后果继续发生了。孙伟铭他不停下来,你撞了人之后,还继续撞,你现任对自己的行为是处于一种放任状态。

解说:在这次统一的审判标准中,定罪的前提里有一句非常关键的话“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孙伟铭在事故发生前,他的别克车曾与一辆比亚迪轿车追尾。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他驾车之后肇事,那么这时候,他应该意识到了,他这种轻信是不可靠的。

解说:之后孙伟铭没有停留,而是继续以130多公里,超过限速两倍以上的速度向前行驶,轧过双实线导致惨剧发生。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在这种情况下,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还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那就应该是他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柴静:但是孙伟铭自己有一个陈述,他说整个的过程,他完全是失忆的,他有可能,他根本就没有察觉那次追尾和肇事?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他说他失忆这是一个事后的说法,因为一般醉酒人事后对他当时的行为可能对回忆不起来,但如果按照精神病学家来说,他们在驾车的当时,他是有意识的,有控制能力的,无非他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而已。

柴静:那是否可以理解为说,你们认定他间接故意,是从他第一次追尾肇事之后开始的?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对,连续冲撞。

解说:最高法院强调,普通的酒后驾车,没有造成事故的,仍然按照行政违法处理。造成事故,但主观上处于过失状态的,定交通肇事罪。只有肇事后继续冲撞,或者有其它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处于放任状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柴静:但是听上去庭长,这个主观上的放任和这个过失之间其实还是有一个协调模糊的?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它实际上是实践当中把握上是有一定难度的,这个必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你的行车路线,你的行车方式,停车之后的状态,来进行综合评判。

柴静:所以可能很多人都会希望说能不能将来有一个更清晰的一个定罪的依据?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应该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搞一个司法解释,然后再进一步地立法机关,立法进行修改。如果能够借鉴国外的做法,就是危险驾驶罪,可能更好地会解决此类问题。

解说:危险驾驶罪在国外已有先例,比如在美国,醉酒驾车可以按“蓄意谋杀”定罪,严苛的立法意在珍视人的生命。

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五庭庭长):危险驾驶,他驾车本身,他主观上他是一种放任状态的,就是说因为他知道,我这种酒后驾车是有危险的但是我还要去驾车,他是一种危险犯罪,所以说他跟交通肇事还不能完全一样,所以在处罚上应该有所区别。

解说:立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在此之前,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对执法者的司法智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