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电价调整!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5月25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 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以下简称《通知》)。

新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 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即6月用电产生电费(7月发行电费)按新电价政策执行。

1. 电价调整涉及的用电用户

用户用电价格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此次电价调整的对象为 工商业用电用户 ,即原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包括直接参与市场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 用电价格不变 ,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2. 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 上网电价(含容量补偿电价,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等组成。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各类损益分摊等。

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 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纳入系统运行费。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中, 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其余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3. 工商业用户电价执行调整

根据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按照以下规则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具体如下:

上述涉及工商业用户两部制、单一制政策执行的,以用户提交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正式申请时间为节点。具备条件的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时,需 提前15个工作日 向电网企业申请。 100 千伏安至315 千伏安之间工商业用户选择变更周期不得少于12个月。

4. 需量电价与负荷率挂钩(激励机制)

国家统一规定实施与负荷率挂钩的需量电价激励机制,鼓励用户合理确定用电容量,积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用电负荷率。

两部制电价用户 选择执行 需量电价计费方式 的,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 260 千瓦时及以上的 ,当月需量电价按 核定标准的90%执行。

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5. 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调整

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 缴纳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 0.0437 元(含税,下同) ,调整前为每千瓦时0.05元。

6. 最新输配电价表

按照《通知》,调整后的具体输配电价表如下。

7. 温馨提示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97号), 2023年6月至8月不执行深谷时段,同时尖峰时段扩大为18:00点至22:00 。请您根据分时电价与输配电价调整情况及时做好用电负荷调整,避免用电成本突增。

政策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