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会(女)与张某武(男)未婚生下儿子胡某羽,胡某羽已到入学年龄仍未办理户籍登记。2022年5月5日,母亲胡某会为给孩子更改出生医学证明和办理户籍登记需要,委托本中心进行法医物证司法鉴定,要求对张某武与胡某羽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检验。
【鉴定过程】
(一)检材处理和鉴定方法 1.DNA提取:本案采集被鉴定人张某武与胡某羽的末梢血样进行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14)附录A中的Chelex法抽提上述检材DNA。 2.人类DNA性别和STR多态性分析:取适量检材DNA,采用人类STRtyper-21G扩增荧光检测试剂盒(plus)(宁波XX科技有限公司)、STRtyper-27comp常染色体补充位点试剂盒(宁波XX科技有限公司)及人类SureID®PathFinder Plus扩增荧光检测试剂盒(宁波XX科技有限公司),用PCR 9700型扩增仪(美国XX公司,设备编号:ZJZH/SB-WZ-XX-XX)对上述检材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130XL型基因分析仪(美国XX公司,设备编号:ZJZH/SB-WZ-XX-XX)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得到上述检材的基因分型。 3.数据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23-2018)推荐的相关参数计算方法,采用经本中心确认的中国人群STR基因座遗传学基础数据计算相关亲权指数(PI值)与累积亲权指数(CPI值)。 (二)检验结果 1.张某武与胡某羽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如下(表1-1)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一半来自其亲生父亲,另一半来自其亲生母亲。实验中检测分析了张某武与胡某羽的43个STR基因座和AMEL性别基因座,综上检验结果分析,除Penta E、D1S1656基因座外,张某武均能提供给胡某羽必需的等位基因。在Penta E基因座,胡某羽的基因型为“16,20”,张某武的基因型为“19,21”,张某武不能提供给孩子必需的等位基因16或20,不符合遗传规律;在D1S1656基因座,胡某羽的基因型为“13,14”,张某武的基因型为“15,16”,张某武不能提供给孩子必需的等位基因13或14,不符合遗传规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23-2018)中不符合遗传规律情形时亲权指数的计算方法,Penta E基因座的亲权指数为0.0112,D1S1656基因座的亲权指数为0.0031,综上43个基因座的累积亲权指数(CPI值)为1.9814×109。 2.DYS533等37个Y-STR基因座均是人类遗传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呈父系单倍型遗传,同一父系不同男性个体的Y-STR分型结果相同。 本实验检测分析了张某武与胡某羽的DYS533等37个Y-STR基因座和3个Y-indel基因座,两者分型结果均一致,不排除张某武与胡某羽来源于同一父系。
【鉴定意见】
依据DNA检验结果和现有资料,在上述检测系统中,支持张某武为胡某羽的生物学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