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8大類,從瞭解它進而妥善的使用它就可以省下一筆稅款,現在為您介紹如下:
符合條件
一、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自10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如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減除者,113年度每人可扣除21萬8,000元,但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21萬8,000元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萬5,000元,不足2萬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1萬8,000元。
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113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萬5,000元。
六、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1.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在家自行照顧,但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者:
(1)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須檢附113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3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2)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113年度有效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須檢附連續6個月且每個月至少有1次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1次照顧服務紀錄(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
(4)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須檢附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113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3年度)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影本,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13年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須檢附113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失能等級,並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載明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用總價,並將碼別明細、次數、日期、單價、部分負擔及其他細項,以附件方式列表。
(三)於113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但112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3年度死亡,致113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不在此限。
1.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須檢附課稅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入住團體家屋者,請檢附113年度使用服務之收據影本(須註記單位名稱、住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3.112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3年度死亡,致113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者,需檢附112年度(需累計達90日)可資證明持續入住含括至113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750萬元。
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自113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18萬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
申報時須檢附: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3.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房屋,符合上開令釋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不得扣除:
1.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750萬元。
八、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個人在年度出售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應依以下方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果計算出來的是財產交易損失,則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但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一)核實認定:以出售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採用這個方法應該檢附買進、賣出之契約(私契),且契約書應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計算方式如下:
財產交易所得為實際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轉)費用。所謂取得成本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等。而所謂必要費用,則包括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等。
(二)113年度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其未能提供實際成交金額或實際成本資料查核者,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有實際成交金額,無實際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新臺幣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新臺幣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新臺幣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新臺幣35萬元以上。
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如下表)。若標的房屋出售年度適逢坐落地鄉、鎮或縣轄市升格,則以交易之時點為準。
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7.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公館鄉、銅鑼鄉、造橋鄉、彰化縣線西鄉、埔鹽鄉、埤頭鄉、花壇鄉、田尾鄉、南投縣鹿谷鄉、雲林縣北港鎮、崙背鄉、古坑鄉、麥寮鄉、屏東縣竹田鄉、崁頂鄉、鹽埔鄉、佳冬鄉、萬巒鄉、宜蘭縣冬山鄉、花蓮縣壽豐鄉、新城鄉及金門縣烈嶼鄉、烏坵鄉、金沙鎮
5.新竹縣芎林鄉、湖口鄉、彰化縣秀水鄉、埔鹽鄉、北斗鎮、社頭鄉、永靖鄉、田中鎮、福興鄉、南投縣鹿谷鄉、嘉義縣大林鎮、水上鄉、屏東縣麟洛鄉、里港鄉、崁頂鄉、鹽埔鄉、萬巒鄉、佳冬鄉、宜蘭縣員山鄉、三星鄉、五結鄉、花蓮縣壽豐鄉、吉安鄉、新城鄉及金門縣烈嶼鄉、烏坵鄉、金沙鎮
6.苗栗縣公館鄉、頭屋鄉、銅鑼鄉、彰化縣芬園鄉、線西鄉、埤頭鄉、南投縣水里鄉、名間鄉、雲林縣虎尾鎮、斗南鎮、西螺鎮、麥寮鄉、莿桐鄉、北港鎮、二崙鄉、土庫鎮、崙背鄉、嘉義縣番路鄉、屏東縣南州鄉、恆春鎮、林邊鄉、高樹鄉及宜蘭縣冬山鄉、壯圍鄉、蘇澳鎮
8.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大湖鄉、造橋鄉、彰化縣田尾鄉、竹塘鄉、二水鄉、芳苑鄉、南投縣集集鎮、竹山鎮、雲林縣大埤鄉、林內鄉、元長鄉、嘉義縣梅山鄉、屏東縣琉球鄉、竹田鄉、車城鄉、花蓮縣玉里鎮、鳳林鎮及臺東縣成功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