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验公民身份信息的边界在哪里(2)?

又看到一个视频,几名警察在地铁上挨个查身份证,有的认为地铁上警察有权限查,列举了不少法条;有的认为地铁上警察没有权限查,除非涉嫌违法犯罪。争论没有结果,咱们学习研究下法条!

一、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信息的情形

警察有权查验公民身份信息的情形由《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进行了明确:“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四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五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一)“有违法犯罪嫌疑”。 警察认定某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嫌恐怖活动、有违法犯罪嫌疑等,必定有确切的证据支撑其合理怀疑, 警察尤其不可能说“我看你就不是好人,把身份证拿出来看一下”,“不给看是吧,那你就是犯罪嫌疑人”!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这个好理解,比如举办重大活动、重大赛事,需要严格查验观众身份信息,确保万无一失,所以说“现场管制”是有明确任务和授权的,而并非警察想怎么管制就怎么管制,想怎么查身份信息就怎么查身份信息!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这个也好理解,比如某个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某个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警察因为执法办案,需要查验现场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这是没问题的,但肯定不是说警察可以查验任何人员的身份信息!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这种情形列举得已经很清楚了, 注意后面的情况“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警察可以查验公民的身份信息,一是应当在重大活动期间,二是必须是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 所以,绝对不是说警察想什么时候查就什么时候查,想在哪里查就在哪里查,想查谁就查谁。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的人理解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其实是错误的,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指的是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或明确授权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信息的情形,警察才可以查验公民身份信息,否则不能查验!

至于《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其意思是说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如果没有上述五种情形,警察无权查验身份证,公民当然有权拒绝极少数警察公权私用、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二、《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授权警察可以随意查验公民身份信息?

完全错误,第九条写得非常清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而不是人民警察可以盘问、检查任何人。人民警察能够随意认定某个人有违法犯罪嫌疑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警察可以随意查验公民身份信息?

完全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写得很清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而不是可以传唤任何人。人民警察能够随意认定某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四、《反恐怖主义法》授权警察可以随意查验公民身份信息?

完全错误。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时,才有权查验公民身份信息,但是警察能够随意认定某个人涉嫌恐怖活动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五、《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五条授权警察可以随意查验公民身份信息?

没错,是授权了!但是,《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是1994年2月公安部发布施行的部门规章,《身份证法》是2011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施行的国家法律,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五条的授权实际上已经失效了!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编辑于 2022-11-30 17:32 ・IP 属地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