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 行政权分为三个层次,即 中央政府 自治区 政府和 地方政府 (包括省、岛屿、市以及村镇等)。西班牙宪法148、149条规定了自治区及国家( 中央政府 )职能分工。简而言之,中央政府专属职能包括海关及外贸、外交、 国防 货币 、电信;自治区政府专属职能包括:农业、打猎及淡水捕鱼、畜牧业、城市规划及住房、社会服务、旅游;两者共同负责的职能包括教育、能源、 社会保险 、劳动政策、 科技 、商业、文化、环保、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医疗等等。
西班牙宪法未将地方政府的职能像对中央政府及自治区政府职能那样做明确规定,仅在140和141条中规定,市镇享有完全的法人资格,省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地方单位,有市镇和地区组成,以进行国家之活动。根据西班牙地方政策部对西班牙各级政府职能的说明,地方政府的职能是根据中央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负责地方治安、管理交通、消防、零售、墓地、水及垃圾处理、公共交通、文化教育等。
宪法149条第三款规定:宪法未明确赋予国家的 职权 ,可由自治区根据其章程行使;自治章程未承担的职权,由国家行使。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在所有未划为专属自治区职权的问题上,国家高于 自治区 。在任何情况下,国家的权力均是自治区权力的补足。中央政府在各自治区设立了代表处,其职能是在自治区政府面前代表中央政府、行使中央政府职能、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如自治区内的社会保险、入境食品检验检疫、移民、打击有组织犯罪、 铁路 港口 等职能均由中央政府驻自治区代表负责。各级政府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当出现争议时,将通过司法部门予以解决。如2005年加泰卢尼亚自治区议会签署了新的自治章程,一些条款超越了西班牙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央政府并无权直接废止该章程,而是交由西班牙宪法法院裁决。
西班牙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以宪法为基础,不能轻易改变。但随着部分地区民族意识不断高涨,自治区希望通过修改自治章程逐步扩大自治权利,如2005年加泰卢尼亚新自治章程,尽管很多条款因被宪法法院裁定违宪而删除,但与之前的章程相比仍扩大的一定的自治权。德国 纽伦堡大学 政治学教授Roland Sturm甚至认为,此起彼伏的独立运动以及中央政府在自治区问题上的软弱态度,正在令西班牙转变成一个 联邦制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