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密码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部分相关企业的意见,并赴北京、上海、深圳进行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国家密码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密码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
草案第十八条对加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人才队伍培养、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对商用密码人才也应当加强培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把人才队伍培养、建设的内容移至总则以突显人才培养对于密码事业的重要性。
二、
草案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管理和使用作了专章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强化国家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管理,实行密码安全保密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风险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司法部、国家密码管理局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中明确要求实行密码“保密责任制”,并在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在第二款增加规定,发现影响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的“风险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三、
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强制检测认证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公众、企业提出,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已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认证作了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法与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关系,保持法律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检测认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商用密码产品检测认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复检测认证。”
四、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公众提出,网络安全法已经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作了相关规定,建议本法与网络安全法做好衔接。有的企业提出,一些大型企业有能力对所运营的网络自行进行安全性评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家密码管理局研究,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五、
草案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的职能和密码管理部门的监管职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增加对上述机构和部门的保密义务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在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六、
草案第四章规定违反密码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的处罚主体、处罚对象、处罚依据和罚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第三十二条增加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表述;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明确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明确具体罚则;第四十条增加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9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和密码生产单位、密码使用单位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密码法草案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总结多年来密码工作经验,明确了党管密码、分类管理等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较好处理了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关系。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