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开发区留抵税额专项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烟开财金〔2022〕23 号
驻区各银行机构、相关企业:
为更好支持区内企业发展,现印发《烟台开发区留抵税额专项贷款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金融局
国家税务总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2 年 5 月 16 日
烟台开发区留抵税额专项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以增值税留抵税额为依托,通过留抵税额专项贷款(简称专项贷款)缓解企业改造扩产资金压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贷款是指对确定的“白名单”企业,以企业留抵退税应退税额作为保证,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 贷款对象择优选择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发展的“十强”产业、先进制造业、自贸区重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等区内亟需大力扶持和发展的产业和企业。
第四条 专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具体额度由商业银行与贷款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融资需求、项目建设期限、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 专项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期限由商业银行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等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六条 专项贷款利率由银行、企业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七条 贷款企业自主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因特殊原因,造成企业经营暂时未达预期,企业可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第八条 对纳入专项贷款“白名单”企业,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部分贴息支持。
(一)专项贷款贴息标准为贷款日中国人民银行LPR(实际利率低于LPR的采用实际利率)的50%。
(二)按专项贷款额计算贴息。
(三)专项贷款按期还贷后,借款人可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税务部门受理审核,财政部门审批、支付。
(四)申请专项贷款贴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均加盖公章):
1.留抵税额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
2.专项贷款合同复印件;
3.贷款还款、付息票据复印件;
(五)对同一笔专项贷款,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区内不同贷款贴息政策。
第九条 专项贷款以企业以后期间的留抵退税应退税额为保证。贷款企业发生违约,银行可申请税务部门从其应退留抵税额中优先偿付相关本息。
第十条 税务、财政金融部门同开展专项贷款的商业银行建立互动机制。
第十一条 由税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相关企业从产业发展方向、留抵税额核定、资金偿付风险等方面进行把关,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项贷款“白名单”,并定期向相关银行传递“白名单”。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积极落实“税银互动”工作要求,加大税银信息交流力度,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相关商业银行应明确专项贷款对象资质审核、贷款申请、审批流程、需提供证明资料等事项,为相关企业申请专项贷款提供便利。并及时向税务、财政部门传递专项贷款审批情况及贷款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出现专项贷款逾期偿还等违约事项,银行及时通知税务、财政部门将企业移出“白名单”。
第十四条 相关商业银行应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在对企业实施专项贷款前,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留抵税额形成原因、纳税信用等情况,并作为是否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税务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
附表:留抵税额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