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2—2020 年)》,切实做好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

2017 年 6 月 12 日

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2—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做好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防范工作,保障养殖业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疯牛病是由朊病毒引起的牛的一种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 )将疯牛病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也是我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检疫疫病。 2012 年,《规划》将其列为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我国高度重视疯牛病防范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贸易禁令,持续实施基于风险管理的国家监测计划,有效预防了疯牛病的传入和发生。 2014 年,我国被 OIE 认可为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二、总体策略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 “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 ” 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实施综合性防范措施,切实做好疯牛病风险防范工作。强化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口、饲料生产使用、养殖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疯牛病传入和发生风险;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按照国家监测方案持续开展监测工作,加强检疫监管,切实提高疯牛病监测预警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防范措施

(一)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口管理

1. 加强疯牛病风险评估和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检疫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全球疯牛病疫情监视和输入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严禁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 / 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中的风险国家进口相关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检疫工作;对经评估疯牛病释放风险可忽略的国家(要求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牛只须有完善的记录,可以追溯到出生养殖场),在履行我国必要的准入程序后,做好反刍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对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查验和牛羊源性成份检测;加强对进境反刍动物源性生物制品和用于制造生物制品原材料的监管。

2. 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走私力度,加强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后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走私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要与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交流与通报机制,做好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后的监管工作。按照“信息详实、去向清晰、查询便利、信息共享”的原则,健全进境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信息系统。加强进境反刍动物监管,进口企业应记录隔离检疫、销售目的地、调运人、购买者等信息;养殖企业应全面记录进境反刍动物饲养、繁殖、发病、治疗、屠宰、死亡处理等情况。进境种用反刍动物各类档案要长期保存,其他牛档案保留 20 年,其他羊档案保存 10 年。加强进境反刍动物源性饲料监管,严格用途管制,饲料进口、销售、加工企业应保存档案 2 年以上。

(二)严格反刍动物饲料监督管理

1. 加强反刍动物饲料生产许可管理。 严格执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落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与其他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要求。

2. 加强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管理。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反刍动物饲料生产企业、饲用肉骨粉和动物油脂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落实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制度,全面检查生产管理记录、防止交叉污染措施、生产加工工艺、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等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和汇总统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填写原料进货台账和出入库记录,进货台账保存期不少于 2 年,出入库记录保存期不少于 1 年。督促以反刍动物为原料的饲用肉骨粉和油脂生产企业严格加工工艺,保证原材料加热前处理为最长不超过 50 毫米的块状物,原料生产加工温度不得低于 133 ℃,压力不得低于 300 千帕,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或其它经证实可以完全灭活朊病毒的方法)。

3. 加强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份监测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实施年度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份监测计划,抽样范围覆盖反刍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对监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进行追溯,对违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成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动物卫生监管

1. 加强产地检疫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和产地检疫制度,一旦发现行为异常或出现神经症状等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可疑症状的动物,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程序上报。

2. 加强屠宰管理 。加强屠宰管理工作,严防病死动物进入屠宰环节。宰前检查时发现具有疑似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症状的动物,应按程序上报,按规定采集样品送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检测,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屠宰场应配合做好检测用脑组织样品采集工作。

3. 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加快推动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按照 “ 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 ” 的原则,大力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加大监管力度。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行为。对确诊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的动物,应按相关规定对其尸体及其产品进行焚烧深埋处理,并加醒目标记。

(四)建立健全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追溯系统

全面落实活牛 “ 一牛一标 ” 制度,逐步探索推进电子标签标识制度。对进境牛只,应做好原产地标识和目的地标识的有序衔接,加强养殖档案、防疫档案、调运档案和检疫证明等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和标识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种用反刍动物档案长期保存,其他牛档案保留 20 年,其他羊档案保存 10 年。

加强活牛、活羊屠宰加工和流通信息管理,加强反刍动物标识信息和可追溯管理,探索建立反刍动物产品召回制度。

(五)加强疯牛病及其风险因子监测预警

持续开展基于风险管理的疯牛病监测工作,健全完善被动监测与主动监测相结合、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疯牛病监测制度,加大高风险环节的抽样监测力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按国家监测方案做好疯牛病监测工作。在养殖、调运、诊疗、屠宰等环节发现疑似病例的,要依法及时上报,同时对符合疯牛病临床疑似症状的所有动物采样送检。对所有进境反刍动物实施终生跟踪监测。

疯牛病监测相关要求见《全国牛海绵状脑病监测方案》(见附件 1 )。

四、应急处置

一旦发现疯牛病疑似感染病畜或确诊病例,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防联控,共同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一)报告与临时处置

一旦发现疯牛病疑似病畜,要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及时上报信息;同时,迅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及时隔离病牛及同群牛,禁止病牛及同群牛移动;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病牛及同群牛品种、来源、年龄、饲养和发病史,初步判断发病原因;采集病料送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确诊疫情后,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疯牛病疫情。

(二)应急响应

1. 疫情处置 。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参与疫情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

2.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立即组织开展对疯牛病病例追溯性调查,确定传染来源。属于输入性病例的,依次对同批牛及原产国近 7 年的进口牛及其后代(要求追溯到出生养殖场)进行全面追踪调查;属于本土病例的,对其父母代、后代及其出生以来接触的所有牛群(包括所用的饲料)进行全面调查,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牛只 / 群。

3. 信息发布 。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善后处理

1. 开展风险评估 。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彻底排查风险漏洞,进一步强化反刍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管理、疯牛病监测和饲料安全监管等风险管理措施,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消除疫情隐患。

2. 落实扑杀补助 。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及时给予补助。

3. 积极恢复生产 。在彻底扑灭疫情的基础上,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同时,积极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疯牛病风险防范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推进疯牛病风险防范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要依靠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挥全国疯牛病风险防范专家委员会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开展进境疯牛病风险评估和国内牛群风险等级评估等工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范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要切实加强疯牛病基础研究和防治技术研究,建立敏感、特异、便捷的检测方法,加快完善标准化诊断试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密切配合,强化疯牛病监测和风险分析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疯牛病防治宣传和培训计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传媒,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分类开展培训,对养殖者、经纪人和运输人员等从业者,加强疯牛病危害、流行特征、防治措施和识别报告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对饲料生产企业,加强疯牛病防治措施和饲料安全生产制度培训;对执业兽医、官方兽医及相关兽医人员,加强疯牛病临床症状、防治措施和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及个人防护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基层兽医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四)加强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 “ 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 ” 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疯牛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农业部将对各地区疯牛病风险防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附件: 1. 全国牛海绵状脑病监测方案

2. 相关监测信息统计表

全国牛海绵状脑病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监测,重点在奶畜场、种畜场、屠宰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场所对牛羊等易感动物进行采样监测,要求牛 24 月龄以上(以 4~7 岁的牛为主),羊 18 月龄以上。

采样对象为疯牛病或痒病疑似病例,以及紧急屠宰或死亡的国外进口牛羊。

二、监测时间与频次

( 一 ) 主动监测

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临床巡查和采样,每次间隔 4 个月。 10 月 31 日前完成常规任务样品的采集和寄送工作。

(二)被动监测

对发现的疑似疯牛病或痒病病例,随时采样送检。

三、监测数量与要求

各省份按规定数量采集牛脑、羊脑样品(见附录 1 )。对疑似痒病的病羊,还应采集病羊的脾、扁桃体、回肠未端、咽后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组织。

巡查采样时应详细填写《疯牛病痒病临床巡查登记表》和《疯牛病痒病采样单》(见附录 2 、 3 )。如临床巡查或接到报告发现疑似疯牛病或痒病病例,应立即与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联系,采取控制措施,所有疑似病例均应及时采样送检,并填写《疯牛病痒病采样单》和《临床疑似、急宰或死亡牛羊登记表》。

样品采集和运送按照《牛羊样品采集与运送方案》执行(见附录 4 )。

四、实验室检测方法

实验室采用免疫组织化学方法、免疫印迹方法进行确诊;采用酶联免疫吸附( ELISA )方法进行筛检;组织病理学方法可作为辅助诊断方法。

五、检测机构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负责全国 31 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送检样品的检测工作,以及全国疯牛病痒病确诊工作。

其他疯牛病专业实验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样品的检测工作。

六、结果处理与报告

(一) 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应及时向送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一经发现疑似样品,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立即报告农业部兽医局,专业实验室发现的疑似样品还应及时送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确诊。疑似样品一经确诊,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兽医局。

(二) 各省份在翌年 1 月 15 日前向农业部兽医局提交上年度疯牛病痒病监测报告,并抄送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牛羊总数及其年龄结构;统计的各种牛死亡率和由神经性疾病造成的死亡率;疯牛病痒病临床检查与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除牛羊外其他动物感染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的信息;疯牛病痒病宣传培训情况;进口和饲喂肉骨粉情况。

(三) 疯牛病专业实验室在翌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年度检测结果汇总送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

(四) 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汇总各方面信息后,形成年度监测报告,于翌年 2 月 15 日前报送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录: 1. 全国疯牛病痒病采样监测数量

2. 疯牛病痒病临床巡查登记表

3. 疯牛病痒病采样单

4. 牛羊样品采集与运送方案

全国疯牛病痒病采样监测数量

单位:头份

单位(盖章):

注:同一场点不同类别的动物需分行填写。

1. 动物类别 * :用简写表示,奶牛( N1 )、肉牛( N2 )、兼用牛( N3 )、山羊( Y1 )、绵羊( Y2 );

2. 采样数量 * :仅对 24 月龄以上的牛(以 4~7 岁为主)和 18 月龄以上的羊采样。

疯牛病痒病采样单

省份: 动物类别: N 牛□ Y 羊□

场点: 市 县 乡 村(场)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采样单编号:第 张

1. 仅对 24 月龄以上的牛(以 4~7 岁为主)和 18 月龄以上的羊采样,临床疑似、急宰或死亡牛羊请继续填写下页补充详细信息。

2.* 疑似指符合疯牛病或痒病临床症状的牛羊。

采样单位:(盖章) 采样单位地址: 采样人 : 电话: 邮编:

送样单位:(盖章) 送样单位地址: 送样人 : 电话: 邮编:

此单两页,一式三份,一份随样品封存,另两份分别由采样单位和送样单位保存。

耳标: 品种: 性别:雄□ 雌□

年龄: 月龄 年龄判断依据:牙齿□ 养殖档案□

曾饲喂肉骨粉:是□ 否□ 是否是进口动物:是□ 否□

进口国家: 进口年份: 同群进口动物数量

畜主姓名: 联系电话:

甩头□ 磨牙□ 过度舔舌□ 耳朵竖立□ 挤奶时持续踢踏□

行为改变,如落伍□ 经常伸展脖子□ 像拉马车样低头站立□

面对障碍物犹豫不前□ 不愿进挤奶室□ 后肢过度摇摆或伸展□

2. 神经症状:

颤抖□ 兴奋□ 胆怯□ 恐惧□ 狂怒□ 意识异常□ 转圈□

共济失调□ 瘫痪 / 局部麻痹□ 感觉过敏如听觉、触觉、视觉□

(二)痒病□

瘙痒,啃咬腹部或股部,在固定物上摩擦患部,患部皮肤破损□ 癫痫□

走路时头高举,后肢抬高,前肢摇摆不稳似驴跑□ 易惊□ 凝视□

二、紧急屠宰:

倒地不起□ 斜靠着物体才能站立□ 不愿行动□

严重伤病□ 宰前检疫认为要销毁□ 没有外伤或感染而濒临死亡□

三、死亡:

死在养殖场□ 死在运输途中□ 死在屠宰场□ 死在其他地方□

牛羊样品采集与运送方案

采样前首先通过养殖档案或观察牙齿判断动物的年龄,只对 24 月龄以上的牛(以 4~7 岁为主)和 18 月龄以上的羊进行采样。对疯牛病痒病疑似病例、紧急屠宰或死亡的牛羊,采样时应填写《疑似病例、急宰或死亡牛羊登记表》,对症状典型的疑似病例,采样前还应拍照或摄像,并收集其养殖档案等相关材料。样品采集和运送时应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样品采集后应进行冷冻保存或甲醛固定。冷冻保存法简便易行,对临床健康的牛羊采样时建议使用;但对疯牛病痒病疑似病例,应同时采用两种方法平行保存样品。

一、冷冻保存法样品采集与运送

该方法可用于健康牛羊和紧急屠宰牛羊延脑样品的采集,以及疑似痒病病羊的脾、扁桃体、回肠末端、咽后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等组织样品的采集。

(一)采样物品准备

1. 专用采样工具:专用采样勺 * 、专用样品杯 * 、医用剪刀。(注: * 专用采样勺和专用样品杯,可向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免费索取。)

2. 个人防护装备: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乳胶手套、口罩。采集疑似病例样品时,采样人员应佩戴护目镜。

3. 记录包装用品:采样单、数码相机、记号笔、签字笔、泡沫箱、吸水纸、冰袋、封箱胶带等。

(二)采样步骤

1. 脑组织采样

( 1 ) 选择平整的地面,将已锯下的待采样牛头 / 羊头两角和鼻子贴地倒置。

( 2 )在枕骨大孔处用剪刀剪开脑硬膜,用食指伸入枕骨大孔中,沿着延脑(延髓)外侧壁划转一圈,切断延脑与头骨之间相连的神经和血管。

( 3 )将专用采样勺沿延脑腹侧(枕骨大孔上侧)紧贴枕骨大孔上腔壁插入枕骨大孔中,避免损坏延脑组织。牛脑的插入深度约为 5~7 厘米 (羊脑的插入深度约为4 厘米 )。

( 4 )稍微用力向上扳动采样勺手柄,持续缓慢用力将延脑完整抠出,注意尽量保护好延脑 “ 三岔口 ” 处(脑闩部)的完整性。

( 5 )将脑组织放入已编好号的样品杯中( 1 个样品杯只能装 1 个脑样品,编号规则见下文),拧紧杯盖,然后放置在盛有冰袋的泡沫箱中。

2. 其他组织采样

对疑似痒病的病羊,还应采集羊的脾、扁桃体、回肠未端、咽后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组织。

(三)样品暂存与运送

1. 样品采集后必须在 5 小时之内放入 -20 ℃冰柜中冷冻暂存,防止腐烂,样品至少要冷冻 24 小时才能寄送。

2. 样品冻存 24 小时后应及时寄送至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样品后应立即进行清理,并放入 -20 ℃冰柜暂存,及时将样品寄送至指定的实验室。

3. 选择大小适中的带盖泡沫箱,要求干净、结实、无破损。先在泡沫箱底部铺上一层吸水纸,之后放入冷冻好的样品,用废旧报纸等填充缝隙,最后在样品的上面放入 3 包冷冻好的冰袋,加盖并用封箱胶带封好箱口,再横向打包。箱子外面用记号笔清晰写上 “ 易碎勿压 ” 字样,并画上竖直向上的箭头“↑”。

4. 打好包的样品必须及时发送,并确保 4 天之内运送至目的地。采样单可以单独邮寄,或用密封袋装好与样品一起打包邮寄。(这种包裹最好通过航空途径运送或由专人运送,注明 “ 易碎勿压 ” 。在采样单上写明送样人及其联系方式,以便样品检测完后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并寄给送样人。)

二、甲醛固定法样品采集与运送

该方法可用于疑似病牛病痒病病例全脑样品的采集,以及疑似痒病病羊的脾、扁桃体、回肠未端、咽后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等组织样品的采集。

(一)采样物品准备

1. 专用采样用品 :电动骨锯、骨钳、专用采样勺、专用样品杯、医用剪刀、纱布、棉线、医用胶布、密封塑料桶(容积不少于 2,500 毫升)、 10% 福尔马林生理盐水(氯化钠 8.5g ,水 900 毫升,市售甲醛 100 毫升)。

2. 个人防护装备 :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乳胶手套、口罩。

3. 记录包装用品 :采样单、数码相机、记号笔、签字笔、泡沫箱、吸水纸、冰袋、封箱胶带等。

(二)采样步骤

1. 电锯采样法

本方法主要用于症状典型的疯牛病或痒病疑似病例全脑样品采集。采下全脑后,需从脑中线一分为二,一份用甲醛固定,另一份 -20 ℃冻存,按要求运送至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

( 1 )用电锯沿两牛 / 羊角根部到枕骨大孔上边的方向将牛 / 羊颅腔打开。

( 2 )用手术刀将脑膜切开,骨钳打开颅腔,然后把脑神经和脑血管切断。

( 3 )完整取出整个脑组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间脑、中脑、脑桥和延脑)。

( 4 )将需固定的脑组织用纱布疏松裹住,将写有编号的医用胶布(用圆珠笔或铅笔将编号写在上面,编号规则见下文)用棉线拴在纱布口处,注意不让胶布脱落。处理好后放入 10~20 倍体积 10% 福尔马林生理盐水的塑料桶中固定一周。医用胶布编号与采样单编号应一一对应。

( 5 )用新福尔马林生理盐水更换旧的固定液再固定一周,在塑料桶外壁贴上标签,标签上应清晰写明桶内所有样品的编号信息。

2. 采样勺采集法

采样物品的准备及采样操作步骤参照 “ 冷冻保存法样品采集与运送 ” ( 1 ) ~ ( 4 )部分进行采集。样品采集后,按上述 “ 电锯采样法 ” ( 4 ) ~ ( 5 )部分进行甲醛固定处理。

3. 其他组织采样

对疑似痒病的病羊,还应采集羊的脾、扁桃体、回肠末端、咽后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组织。

(三)样品暂存与运送

1. 如更换新桶,在新桶外壁也应贴上标明桶内所有样品编号信息的标签。运送前必须更换成新的固定液,固定液体积以浸没牛 / 羊脑为准。

2. 将装有样品的塑料桶用木架固定好,防止运输途中倾倒。

3. 在木架外面加两张不干胶标签,一张注明样品名称、采样单位与地址及联系电话,另一张注明放置方向、小心、易碎和切勿倒置等字样。

4. 样品由专人或经航空运至指定的检测实验室。

5. 采样单需单独邮寄,不能与样品一起邮寄,以防甲醛污染。

三、样品编号规则

样品编号规则为:采样地所在县级行政区拼音首字母 + 动物类别缩写 + 动物采集顺序两位阿拉伯数字序号(示例见下文)。动物类别缩写 : 奶牛 -N1 、肉牛 -N2 、兼用牛 -N3 、山羊 -Y1 、绵羊 -Y2 。

样品编号兼有采样地信息、动物类别信息和序号信息,具有唯一性、一致性、连续性的特点,编写时要确保规范。唯一性指同一动物的样品具有唯一编号。一致性指同一动物的样品编号要一致,样品编号与采样单编号一致;对同一动物,无论样品来自哪个部位,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其样品编号是相同的。连续性指样品编号要从小到大顺序编排,不得随意跳号。

示例:在某省甲乙市丙丁县某养殖场中采集了 1 头疑似疯牛病奶牛的样品(全脑)和 1 头疑似痒病绵羊的样品(全脑,脾、回肠末端、肠系膜淋巴结),示例编号如下:

  • 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 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
  •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 全国畜牧总站
  •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
  • 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网站识别码bm21000007 京ICP备0503941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7559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