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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 智快网 > 行业 > 正文内容 发布时间:2024-12-04 17:17 作者:陆辰风

    联想集团与微博知名博主“万能的大熊”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近日迎来了最终的司法裁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认定被告宗某(即“万能的大熊”)构成对联想集团名誉权的侵害。

    该案源于2023年11月2日,“万能的大熊”在其微博账户上发布的一条信息,内容提及联想集团宣布与英伟达的合作,并声称联想总裁杨元庆在公开场合强调,联想从未考虑过与华为合作。这条微博迅速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获得了上千次的点赞、评论及转发。

    联想集团对此迅速作出反应,指出该微博所述内容纯属虚构。联想方面表示,在2023年10月24日举办的第九届联想创新科技大会上,并未发生“杨元庆强调不与华为合作”的情况。联想集团认为,作为科技领域的知名博主,“万能的大熊”利用其庞大的粉丝基础,发布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联想的社会声誉。

    在一审中,联想集团请求法院判令“万能的大熊”在其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保留三十日,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联想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余万元。而“万能的大熊”则辩称,他所发布的内容并非原创,而是基于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新闻报道,且并未添加个人观点,属于中性陈述。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万能的大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涉及联想与华为合作的不实言论,并引发了大量负面评价。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微博大V,他应对所发布的内容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法院指出,“万能的大熊”明知相关言论可能引发舆情,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并在事后未能及时删除,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进一步强调,联想集团与华为公司均是我国科技领域的重要企业。被告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了网民对联想集团的负面情绪,导致联想的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因此,法院认定“万能的大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联想集团的名誉权。

    根据法院的判决,“万能的大熊”需在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向联想集团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公证服务费6240元及律师费6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联想集团的合法权益,也再次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应谨慎言行,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4年12月4日,“万能的大熊”的微博粉丝数已降至250.2万。这一事件无疑对他的公众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此次判决不仅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也提醒了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信息时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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