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程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可以向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及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三条 受理渠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投诉电话:2189118,邮箱:lcs_rsjzcfgk@lc.shandong.cn,办公地址:聊城市振兴西路166号,邮编:252000)。
第四条 受理要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举报的政策措施名称、文号、施行时间;
(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等;
(三)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单位)信息。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如举报人不愿意提供个人(单位)信息,受理机关对匿名举报不负回复义务。
第五条 举报受理。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举报予以受理。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单位)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处理。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核查时限。对于符合受理规定的举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核查回复。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情况;
(二)受理机关发现被举报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被举报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政策措施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九条 执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