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为什么要先支付信用保证金给家政公司?”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共同召集消费者协会、家政服务协会、法律专家、家政服务员维权组织等有关代表,召开了《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不少问题成为论证会上争论的焦点,该合同将于2006年12月初正式在北京家政服务行业中推行。
《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论证稿包含了10个条款,明确了在家政服务员有盗窃行为或有恶性传染病等严重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与此同时,合同还强调了对家政服务员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休息权等的保护,如规定消费者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家政公司员工,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消费者应安排家政公司员工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并保证其食宿;遇国家法定假日不能合理安排家政公司员工休息时,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在10月17日的论证会上,北京“打工妹之家”代表20名家政服务员发言,提出合同内应增加5项内容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利益:家政人员“试用期”为15天到1个月;雇主不得侵犯家政服务员的隐私权;雇主不得随意增加服务员的工作内容;一些居室物件的自然损坏不应由家政服务员赔偿;解聘前应提前通知家政服务员。消费者代表及法律专家、消协人员则提出,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不能加大,在用人之前就要支付信用保证金给家政公司不合理。(窦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