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边境的探索者——著作权视角下的东方Project发展现状 | 征文
封面出处:讲座同人征集投稿《秘封组》/真蕨Toi
导语
经过前段时间大家没日没夜赶ddl投稿和这段时间编辑部没日没夜赶ddl审稿的艰辛时光,本次高端讲座东方专题征文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感谢大家让我们再次看到东方Project世界绵延不息、热情澎湃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本次征文共收到让人瑟瑟发抖的 100 份投稿,原本考虑到《原火》发表能力打算选出6-7篇中选文章(并且还担心收不到那么多优秀投稿)的我们,最终为大家争取到了 23 个入场机会。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开启东方Project系列专题,在《原火》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和知乎专栏发表从这23份投稿中选取的数篇优质文章和我们的约稿。不过在这之前,我们想简单地说明本次征文更具体的一些入选原则:
首先,由于本次征文收到了从各个方面来探讨东方Project作品及其相关文化生产的大量投稿,我们在选文时希望能 尽量覆盖到各个有趣的选题方向,尤其倾向那些立意新颖的作品 ——所以,如果你的文章没有入选,可能并不是因为它不够优秀,而是因为这个选题写的人太多了(比如同人文化),请不要灰心!(迫真
其次,一方面,比起停留在具体人物具体作品上的分析,我们更倾向于 整体性、综合性强,视野广阔 的作品;另一方面,如果因为视野广阔就忘记 回落到东方Project世界本身 ,对我们来说也是偏题作文。所以,对于考据类、人物分析类文章我们的要求会更高。
此外, 人文性 也是我们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爱,有知识,有见解”——由兴趣而产生的“爱”,永远是身为粉丝的我们首要的、最重要的动机。因此,如果这是一篇能让我们感受到爱的作品,能关照到现实中爱着东方Project的人们的作品,这将成为你的加分项。
最后, 可读性与媒体自觉性 也在我们的考虑范围内。所以,学好语文是很重要的(迫真×2
那么,现在就开始进入正题吧。
随着中国文化市场的规模化尤其是中国特色互联网文化产业生态的形成,“版权”越来越成为创作者和资本家为争取各自权益而斗争的领域。在一方面个人创作者们深受侵权困扰、一方面大资本方日渐收紧版权的现在,所谓“版权”的核心内涵到底是什么?而具体落在东方Project这一“同人奇迹”上,“版权”又以何种形态存在着、被超越着?在本次东方专题的开篇,我们希望用这篇著作权视角的文章,来探讨东方Project中同人传播和创作的边界,更希望能为大版权时代下同人文化的生存带来一些参考。
感谢投稿作者:孟君尧
前言:本文以中日两国的东方文化圈为主要讨论对象。由于本文以法学为切入点,而各国的立法,参与的条约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对全世界的东方project二次同人进行一次综合性论述。考虑到中日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且在立法上多有相互借鉴之处,便于一起讨论,笔者就基于本次活动的现实情况,选取了这样的讨论范围。此举并非对中日之外的东方project二次创作作品存在偏见,还望大家理解。
一、传统意义上的“同人作品”
既然谈到了东方Project,就不得不先谈谈同人。
在二次元文化圈中,大家对“同人作品”一词常常存在不同的认知。如果从法学层面来讲,日本法律中并没有专门调整同人作品的体系化立法。虽然近年来中国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对“同人”一词加以讨论,但是由于中国法律中并没有“同人”这一法律术语,学界对“同人”的定义暂时没有达成共识。
既然如此,想要理解“同人”的含义,还是要先从语义出发。一般认为“同人”一词来源于日语“どうじん”,指的是“志同道合之人”。所以说“同人作品”自然也就指的是“志同道合之人一起创作的作品”。后来同人作品的词义经过一系列演变,其意思逐渐固定为“出于兴趣自主创作的作品”。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同人作品”是相对于“商业作品”(即“为谋求利益而创作的作品”)存在的。
在这种意义下,比起“利益”,“谋求”才是商业作品与同人作品最重要的区别。同人作品可以为作者带来物质回报,商业作品同样也可以是作者出于兴趣而创作的。区分同人作品与商业作品的核心在于创作者在创作时的主要目的。
不过,“主要目的”毕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很难进行实体判断。考虑到日本同人市场的发达,为降低区分难度,“作品的传播渠道”成为划分同人作品与商业作品的实务标准:如果一部作品是通过同人展、同人店、通贩这些公认的同人渠道进行传播的话,它就会被认为是同人作品;此外,在2007年NICONICO动画网站崛起后大家一般默认个人作者非营利性的视频传播也属于一种同人渠道。
综上所述,从传统意义上的“同人”来看,不但所有通过同人渠道传播的东方Project二次创作作品都属于同人作品,通过同人渠道传播的东方Project原作也属于同人作品。
不过这种归类在近几年也不够准确了。随着ZUN与许多商业平台的合作,游戏类的原作也开始通过同人渠道与商业渠道共同传播。国内东方Project爱好者比较熟悉的应该是2017年末《東方憑依華 ~ Antinomy of Common Flowers》、《東方天空璋 ~ Hidden Star in Four Seasons》两部官方作品登录steam平台的事件。
就我个人认为,以传播渠道为依据进行同人与商业的分类缺少其实际意义。早在2004年,ZUN就通过商业途径出版了第一部非同人途径传播的官方作品《東方香霖堂~Curiosities of Lotus Asia》。随后陆续出版的漫画、小说、设定集也都是以商业模式出版的,不过这并不妨碍东方Project在同人圈内的蓬勃发展,也没有影响这些“商业作品”在东方Project爱好者们心中的地位。
那么,在当前的环境下,究竟什么是真正的同人?或者说,在原作者早早就参与了商业运作的情况下,东方Project为什么会以同人作品的形象被广为认同?
在国内东方Project文化圈中,我们常会听到“东方Project原作是开放版权的”这种说法。“开放版权”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学概念,但也让许多人直观地感受到了ZUN对二次同人创作的鼓励,加强了他们对东方Project同人属性的认可度。可“开放版权”的准确含义到底是什么?当我们在谈论“开放版权”时,我们究竟在谈论什么?
二、官方作品“版权开放”的法学角度辨析
1、学理上的“开放版权”
东方Project官方作品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同人文化圈的核心, “开放版权”功不可没。ZUN的这一举措让二次同人创作者可以放心地使用东方Project原作的元素进行创作。但是,“开放版权”并非是官方措辞或规范表达,只是国内东方爱好者在介绍东方时的一种常用提法。
首先,“开放”一词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从东方Project的发展现状来看,它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一种形象表达。再者,“版权”在严格意义上仅仅包括对原作品的复制权。英文的版权(copyright)一词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其内涵已经得到了扩充,但是如果要用中文形容这种经过词义扩充的版权, “著作权” 则更为恰当,它包含了创作者对自己作品在人身与财产上的各项权利。也就是说,所谓的“东方Project原作是开放版权的”,规范的法学表达应为“东方Project的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2、以ZUN的原话为基础的许可条件总结
然而,“东方Project的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也只是对东方Project著作权许可现状的一种概括——东方Project原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有一定附加条件的。当然,有些了解东方Project的读者或许会说:“你这样无非就是把本来简单的说法搞复杂了,大家都知道开放版权就是只要不用于商业用途就可以使用东方Project的作品。”这种说法是很多东方Project爱好者对“版权开放”的印象,我也承认,它确实在大方向上没有问题。东方Project的二次创作本身就以同人基础,也符合“同人”与“商业”相对立的传统意义。但是在细节上,这种说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疏漏。要想找到这些疏漏,自然就要了解ZUN在制定东方Project二次创作的规则时所说的原话。
解读ZUN的原话存在一定麻烦,毕竟ZUN只是在以一个同人游戏作者的身份进行授权,其制定的规则不可能如立法一样体系化。ZUN在解释东方Project二次创作的规则时常常夹杂着对自己生活近况的分享,对粉丝的问候与期待。而且由于他制定规则的时间跨度长,次数多,也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因此我就不在这里直接引用ZUN的原话了。接下来的规则是我个人依据THBWiki上收录的ZUN的原话总结出的,删去了一些矛盾的或者显然被ZUN默认放弃的规则,希望可以让东方Project的二次创作规则明确一些。
ZUN所制定的规则将东方Project二次同人作品分为了两大类:二次创作与二次使用。二次创作指基于东方Project原作品而新创的作品,如以上海爱丽丝幻乐团参与制作的作品(基本旋律、角色、故事情节等)为基础创作的用作他途的新制作品;二次使用指将上海爱丽丝幻乐团的制作物不加更改,或是加以更改后用于其它用途。
ZUN对二次使用制定的规则比较严格,主要有以下特别限制:
1、使用除屏幕截图以外的游戏内容时,需要有评价原作,制作游戏攻略这类必须使用原作的理由。此外,这类二次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获利,而且只能用于东方的二次同人创作。
2、有关ED的内容是禁止转载的,包括其文字。这一点主要是为了防止剧透,影响未通关玩家的游戏体验。单纯使用ED的背景图、音乐进行二次创作是没有问题的,但文字这类剧透风险很大的内容是禁止转载的。
3、对于游戏本体及其内部数据,禁止再发布,即使只是不完整的一部分数据。
4、禁止为改变游戏原有规则而进行数据修改。
5、禁止做出易引发他人对原作产生错觉的游戏修改。例如添加即时特效。
然后就是ZUN对于所有二次同人作品制定的规则:
1、仅仅是制作者个人用于自娱而创作的二次同人作品在不进行发布,公开的情况下,不受任何限制。
2、对于目的本为“个人自娱”的作品,可以超出其原目的以外进行二次使用。但由此引发的任何利益损失责任自负。
3、在传播时应注明作品的出处。将出处注明为“上海アリス幻樂団”或“上海アリス幻楽団”。
4、可能的话,作品中请内附联系方式。
5、不要将原作的作品名或角色名搞错。
6、同人团体以外的企业欲进行二次创作,应取得ZUN的许可,并以限定的流通方式进行传播。所谓限定的流通方式,指的是同人即售会、同人商店和通贩。
7、欲将二次创作的作品在同人渠道以外的流通渠道发布,应先取得ZUN的许可。
8、不推荐对官方作品通过非官方使用过的渠道进行传播。
9、不满足以上的要求但却例外地取得了ZUN的许可的作品,请注明已经受到许可的字样。其收费与否、发售数、有无年龄限制、有无独创的设定等方面一经授权均可由二次创作者自定。
10、根据ZUN的判断,如果找到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二次创作物,ZUN有权禁止其发布。
11、如有不明之处请再联系ZUN商谈。
12、东方Project的著作权归上海爱丽丝幻乐团所有。
13、二次创作物的著作权归作品的创作者所有。
14、对于不遵守上述要求而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二次创作作者自担。
此外,ZUN也为二次同人创作制定了一些抽象的规则:
1、关于二次创作的商品化。ZUN并不想看到同人作品频繁地进入商业流通,因此大部分情况下他是不会予以商品化授权的。但是如果是一些简单的运用,例如把东方Project的元素作为“恶搞”加入自己的作品中,也是可以的,但应注明出处。
2、当二次创作的形式为动画时,很容易让受众将二次同人作品误认作官方作品。在这种的情况下要向购买者清楚说明这是二次同人创作,不要过度宣传,尤其针对不了解东方Project的人。
3、要持有“以原作者为基准”而不是“以自己为基准”的想法,并一定要在心中念念不忘对原作者的敬意。
4、在二次同人创作中应做无恶意之事。
5、不要因二次同人创作给他人带来麻烦之事。
6、如有迷惑不清之处,听取一下周围朋友、论坛上他人的意见,或者参考先例。
7、如若还不清楚,可以向ZUN本人咨询。
3、ZUN单独许可的“判例作用”
上述的规则虽然不少,但这只是那些有具体文字说明的规则。如果把ZUN在东方Project同人圈的地位比作一位立法者,那么他从2011年“颁布”了最后一部“法典”——他的日记博丽幻想书谱之后,就基本没有进行过“立法”。之后他变成了东方Project衡平法院大法官,对有争议的二次同人创作是否合理直接进行判断。于是无数的东方Project爱好者开始从对 “ZUN氏制定法”的研究转而投身对“ZUN氏判例法”的研究。
那么能否对“ZUN氏判例”进行系统全面的汇编呢?随着东方Project的发展,ZUN本人的观念也在不断开放,甚至推翻了一些上述的成文规则,此外,也有的“判例”难以找到原始素材。鉴于全面汇编的巨大工作量,很遗憾我个人是没这个能力了,光是想想肝脏就隐隐作痛。
可是,我们真的有必要全面地掌握这些规则吗?
其实许多长期接触同人活动的人虽然对这些规则没有系统的认识,但是却可以很自然地遵守它们。我认为之所以他们可以保持这种默契,是因为这些规则的背后有意无意地暗含着对某些著作权原理的改良。
要想将这些改良后的原理抽象出来,自然绕不开一个问题:什么是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本质及同人精神
1、著作权的本质
对于著作权,有些人可能会持一种观点:我创造的东西,理所当然是我的。
可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如果著作权是一种排他的,纯粹的私有权利,那么就会有一个奇怪的现象——我们创作了只属于自己的所有物,渴望着将它分享给其他人。但是我们也知道,这种实体与思想的共同体在被他人接受后会被他们以各种实体或非实体方式进行加工运用。那么,如果在加工与运用后他人也生产出了具有了一定的独特性的作品,这难道不是一种创作吗?因为发表的主导权在我们自己手上,所以要求对方一定不接受这种信息本身就是不可能的。那么当对方对其不以自己意志获取的信息进行了独创性的加工创造,再将这种独创性传播出去,难道不也是与我们一样的创作者吗?如果我们单方面地渴望着别人接受我们的创作,又不允许对方接受后给予自己不利的互动,本身就是一种对他人的不公平。世界上的一切都具有对价,我们创作了作品,付出的代价是精力,我们影响了别人,得到的账单是互动。
这种互动是不确定的,就像被我们投入海中的漂流瓶,可能遇上彼方的知己,也有可能撞上礁石,对不确定的恐惧是分享过程中的必然。如果这种恐惧过大,就会抑制原作者的创作热情,可是过分保护原作者的话,也会影响其他人的创作自由。为了协调原作者与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法律拟制出了一个本不存在的权利——著作权。法律将作品拆分成两个部分:作品表达与作品思想,并在作品表达上赋予作者排他的权利,在作品思想上赋予作者忍受的义务,以协调人们在交互中产生的人身财产利益,最终促进着每个人的创作。这就是著作权的产生,著作权的使命,以及著作权最基本利益平衡方法——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本身就不是纯粹的私权,它是人们利益协调的结果。
2、同人精神——对著作权基本协调模式的超越
这种利益协调方式,是风险与利益的抵消。我们消除风险,同样损失利益。这自然是一种保障,可是也注定每个人都无法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公权力给予了作者们强大的防护,也给予了作者们强大的壁垒。
可是,这从来都不是一场零和博弈。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基于趣缘群体成员的相互认同,一种更有效的协调形式出现了。个体身处于存在认同感的群体中,使得群体成员对本来具有风险性的理念采取了近乎盲信的超个体行为。再加上“原作者”这一极其契合群体天然向心力的存在,一个被称为“东方Project同人圈”的共同体产生了。
十几年间,因为盲信着某些东西,从那个普通的程序员开始,无数人陆续开放了自己权利之上的公权力加护: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展览权、放映权、翻译权……他们暂时放下了这些,再拿起时就捧出了一个由幻想构筑的世界。
至于那种被盲信的东西是什么呢?我想这已经不是可以用法学来概括的东西了。既然如此,请允许我用一个不够学理化的词汇称呼它——“同人精神”。
同人精神的内涵又是什么呢?我同样无法准确定义它,只能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大概描述:幻想、创作、共享、尊重、开拓……
或许这个结论有些随便,而且已经超越法学的讨论范畴了。但我依旧认为,东方Project之所以能够一直以同人作品的形象深入人心,正是因为无数创作者们所共有的,那种打破了公权力壁垒的同人精神。
四、东方Project对同人旧有模式的突破
1、商业壁垒的突破
2014年的9月1日,SCEJA Press Conference 2014发布会宣布了东方Project与PlayStation的合作企划“ZUN×PlayStation”启动。这一企划打破了传统的同人发展模式,标志着普通爱好者制作的东方Project二次同人作品可以在ZUN的协助下登录商业平台了。不仅如此,根据这一企划的内容,不仅东方的二次同人在这个企划中有足够的机会登录PS平台,其他的同人游戏也一样。
2014年12月28日,在“ZUN×PlayStation”企划更名为“Play,Doujin”后,《幻想圆舞曲》、《幻想乡四季·冬》两部作品于PlayStation®Vita , PlayStation®Vita TV发售,东方Project二次同人作品第一次登上了商业平台,开始了同人作品的全新探索。
2018年1月11日,《永远消失的幻想乡-The Disappearing Of Gensokyo》登录steam平台,成为第一部进行商业平台尝试的中国同人社团东方Project二次同人作品。
2018年5月9日,根据与ZUN达成的协议,Bookwalker和ニコニコ書籍两个电子书平台将接受东方Project二次同人作品的登录申请。
…………
二次同人作品登上商业平台是法律的空白,只能以符合现行法的形式进行调整,而二次同人的创作主体为社团,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需要用不同的合规手续将二次同人作品甚至社团本身进行商业化的包装。在过去,类似的合规手续甚至会有发行商抽取50%以上的中间费用,然而现在,通过原作者与平台的直接对接,中间费用基本可以忽略。平台得到了二次同人作品的商业利益,二次同人作者得到了平台低廉快捷合规服务,原作者则得到了免费的宣传与提成,这是一个全新的合作模式,也采用了最离经叛道的同人运作方式。社团公司化、海外委托……时至今日,通过传播渠道界定同人作品的方法已经渐渐成为了历史,同人早已突破了传统形式的边界,开始探索全新的发展平台。
2、同人对立法预期的突破
早在五六年前,日本就在尝试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协定)。这一协定中的一个条款规定了成员国著作权侵权的“非亲告罪化”。也就是说,根据这一条款,成员国的公诉机关可以不经过被侵权人,直接通过公诉对侵犯著作权者提起诉讼。当时,不少人奔走呼号,同人的末日到了。
然而,直到现在日本的同人活动仍然大范围存在。无论是根据TPP协定获得更大权力的有关部门,还是受到TPP协定保护的原作者,都选择了集体沉默。对于政府而言,完善而庞大的同人市场意味着高额的税收,更不必说现在的同人已经突破了原有的边界,开始与日本的一些支柱厂商合作。而对于原作者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二次同人创作本身与自己就是互利的关系。有些原作者更是开始为自己的作品打上CC(Creative Commons)协议符号,以保护对自己作品的二次同人创作。
抛开其他因素,仅从法学的角度分析,TPP协定中对于著作权非亲告罪化的条款本身在学理上就有严重漏洞——无正当理由用公权力干涉私权。要想将一种行为认定为“罪”,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这种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著作权侵权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该是构成了波及面很广的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以日本为背景的话,二次同人能做到这点吗?不如说等到造成这种后果之前,最先被严重损害著作权的原作者早就坐不住了,怎么可能等到侵权行为打击了整个行业才想办法维权呢?既然否认了不正当竞争的情形,那公权力就很难找到合适的理由干涉私权了。当然,根据上文所述,著作权并非单纯的私权。然而著作权非私权部分的特殊性正是不能对著作权人进行过分保护。以日本同人为背景的话,大部分原作者并非过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而是倾向于放权。那么在这种意义上,就应该将这种情况下的著作权视为绝对的私权了。虽然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化是当前的趋势,但TPP协定的这一条款所导致的公权力膨胀则有可能在日本构成违宪,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如果将TPP协定的“著作权非亲告罪化”适用于日本同人界,不得不说这是个笑话。当一个协定饮鸩止渴冒着公权力膨胀的风险去保护著作权时,许多原作者们却已经不屑于接受这种保护了,同人早就突破了立法预期的边界。
结语
作为同人界的经久不衰的长歌,东方Project突破了著作权协调模式的边界,突破了传统同人运作模式的边界,甚至突破了立法预期的边界。所以正如标题中所说,我称东方Project为幻想边境的探索者,一个秉承着同人精神,突破了层层束缚,借幻想为自己划定边境的探索者。
东方Project或许可以让我们看到,所谓的“同人”究竟能够到达怎样的远方。东方Project在二次创作方面所带来的理念早已超越了当前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传统理解。虽然同人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些特殊的条件,同人运作的模式难以被广泛适用,但这种特例对法律的细节处理与优化有着重要的启示。就东方Project的发展现状而言,如果曾经是著作权追求法律保护的时代,那么现在,或许轮到法律去寻找幻想的边境了。
在探寻幻想边境的路上,同人作者们又会向哪里迈出脚步呢?
我想,这就用ZUN在完成最初授权时说的两句话来回答吧: “其实更想要的,是让大家能体验到创作的乐趣”。“请就照着这种感觉,愉快地创作下去吧。”
参考文献
整理东方Project二次创作成文规则所依据的ZUN的原话来源于:
最后再次感谢所有投稿作者在文字中凝结的关于东方Project的爱、知识与见解。不管是否能够来到现场,大家都可以在我们这里看到对这次讲座的详细分享——而希望我们的专题文章,也能够成为这次分享中的重要部分:我们希望通过分享个人的爱与知识,能有更多的人加深对东方Project的理解,能够引发良性的互动与建设性的讨论,能够让分散的大家寻找到属于“同人”的联结感。至少,希望你会发现——不管有没有入选——你的爱都值得你的创作与付出。
愿你能在这趟幻想的旅途中获得值得这些付出的珍宝。
文/孟君尧
编/青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