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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

社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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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exceptional child),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 显著差异 的各类儿童。这些差异可表现为智力、 感官 、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
中文名
特殊儿童
外文名
special children
特    征
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

定义

在《美国特殊教育百科全书》中分为天才、 智力落后 、身体和感官有缺陷( 视觉障碍 听觉障碍 )、 肢体残疾 及其他健康损害、 言语障碍 、行为异常、 学习障碍 、自闭症( 孤独症 )、 阿斯伯格综合症 ,感官统合失调等类型。(2)狭义的理解,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又称“ 缺陷儿童 ”、“障碍儿童”。包括 智力残疾 听力残疾 、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 行为障碍 、多重残疾、自闭症(孤独症)、阿斯伯格综合症等类型。各个国家规定的具体种类数量和名称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法令规定残疾儿童有11类,日本的法令规定有8类。可以在发现残疾后即进行教育和训练,使其达到最佳的康复水平、减少残疾的不良后果,从而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适应社会,成为社会平等的成员。
(《七维教育支持中心特殊教育辞典》第二版)

特征

台湾特殊教育专家郭为藩等人(1975)指出,特殊儿童与青少年乃是在教育情境中较为特殊(个别差异特别显著),可能有特别的 学习困难 (尤其在普通班级中),需要特殊教育方案的学生。他们主张应该从教育的角度来界定特殊儿童,并认为生理缺陷不能构成特殊儿童的充分条件。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专家朴永馨(1995)提出,特殊儿童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即把正常发展的普通儿童之外的各类儿童都包括在内;另一种是狭义的,专指生理或心理发展上有缺陷的残疾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