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exceptional child),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
显著差异
的各类儿童。这些差异可表现为智力、
感官
、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
- 中文名
- 特殊儿童
- 外文名
- special children
- 特 征
- 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
定义
在《美国特殊教育百科全书》中分为天才、
智力落后
、身体和感官有缺陷(
视觉障碍
、
听觉障碍
)、
肢体残疾
及其他健康损害、
言语障碍
、行为异常、
学习障碍
、自闭症(
孤独症
)、
阿斯伯格综合症
,感官统合失调等类型。(2)狭义的理解,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又称“
缺陷儿童
”、“障碍儿童”。包括
智力残疾
、
听力残疾
、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
行为障碍
、多重残疾、自闭症(孤独症)、阿斯伯格综合症等类型。各个国家规定的具体种类数量和名称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法令规定残疾儿童有11类,日本的法令规定有8类。可以在发现残疾后即进行教育和训练,使其达到最佳的康复水平、减少残疾的不良后果,从而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适应社会,成为社会平等的成员。
(《七维教育支持中心特殊教育辞典》第二版)
特征
台湾特殊教育专家郭为藩等人(1975)指出,特殊儿童与青少年乃是在教育情境中较为特殊(个别差异特别显著),可能有特别的
学习困难
(尤其在普通班级中),需要特殊教育方案的学生。他们主张应该从教育的角度来界定特殊儿童,并认为生理缺陷不能构成特殊儿童的充分条件。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专家朴永馨(1995)提出,特殊儿童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即把正常发展的普通儿童之外的各类儿童都包括在内;另一种是狭义的,专指生理或心理发展上有缺陷的残疾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