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2016年,经中央深改组研究通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地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宁夏在全自治区开展试点,江苏、安徽、广东省在省级和部分市、县同时开展试点;其他省区选取若干个市、县进行改革试点。
一、改革目标和改革范围
改革目标是通过明晰功能定位,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服务。一句话,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改革范围是按照中发5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此次改革。
二、改革方式
(一)政策要求
1.全面清理行政职能。按照简政放权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有关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清理,确属行政职能的逐项列明具体依据,汇总形成目录,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能取消的取消,能转移的转移,能下放的下放。拟保留的行政职能目录,除法定涉密事项外,应纳入各级政府权力清单予以公布。简单说,就是并不是所有行政职能都要保留,不合法不合规的要清理掉。
2.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局),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并入相关行政机构,确有工作需要的可保留原来的牌子。简单说,就是事业局要并入相关政府部门,不能并入的再单独设置。
3.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原有事业单位可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其他相关事业单位。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原则上并入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要从严控制、综合设置。简单说,就是把这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拿走,划给主管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继续从事公益职能,如果没有别的公益职能那就撤销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4.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清理职能的基础上,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职责划归政府职能部门,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统筹执法力量,推进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简单说,行政执法机构的非行政执法类的行政职能要划给相关行政部门,本身继续承担行政执法职能,但在一定范围内要做到综合设置。
5.改革所需行政编制,可通过多核销事业编制、置换核增少量行政编制的方式解决,但要严格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内(比例极低)。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要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做好公务员登记等相关工作。下列人员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可直接转为公务员:一是已办理过公务员过度手续的;二是参公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三是经省级以上公务员局组织考试录用的;四是选调生;五是军转干部;六是由机关公务员调入现参公单位的;七是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达到一定职务的)。
(二)改革实践
1.“四三三”工作流程。以“工作准备、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四个阶段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工作架构,并对每个阶段分解为三项具体性工作和三项工作成果,从而构成了四个一线多点支撑的工作流程。
2.“五清理五纳入”的选定方法。在合理选择改革范围上,只要列入政府权责清单中有法律法规授权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纳入改革范围考虑;只要从政府部门退出的,并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纳入改革范围考虑;只要面向社会“发号施令”的且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纳入改革范围考虑;只要有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职能的,即使是清单之外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纳入改革范围考虑;只要是完整清晰的不管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纳入改革范围考虑。
3.“1+3”方案模式。在抓好试点组织实施上,从工作部署层面上,先制定形成“试点任务实施方案”,全方面对各项试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并明确实施步骤、任务分工和验收标准。而后从具体任务实施的环节上,配套形成“编制分配使用方案”、“人员安置措施方案”和“自检自查工作方案”,从而使试点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和环环相扣,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稳妥有序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4.“五个同步”的工作步骤。在推进职能机构调整上,为确保职能和机构调整符合试点验收要求,实行在调整新增行政机构的同时,同步按比例核减相应事业机构;在相关行政职能划转后,同步明确保留的执法单位职能和机构性质,并核减相应事业编制;在调整规范机构名称后,同步明确单位领导职务名称和干部任免工作;在综合设置机构和整合并入机构的调整上,同步明确机构编制精简变化事项;在行政职能全面回归行政机关后,同步优化调整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及时明确职能调整变化事项。
5.“三核两不核”的编制测算标准。为精准使用置换的行政编制,对保留职能转为行政机构的,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和工作对象,从严核定编制;对转职能回归行政机关的,根据划转职能工作量和结合行政机关编制数,从紧核定编制;对转职能工作量较大的,且年平均任务量发生频率较多的,适当核定编制。同时,对剥离职能划转主管部门的,原则上不核定编制;对划归职能工作量较小,且有对应机构承接的,原则上不核定编制。
6.几种类型事业单位改革模式。
一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局)并入行政机构。江苏省文物局并入省文化厅,挂省文物局牌子;辽宁省营口市口岸局并入市商业局,挂市口岸局牌子。
二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江苏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行政机构);辽宁省营口市旅游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这种操作需要有空余的政府机构限额才能实施。
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构,原单位继续承担公益职能。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行政许可职能划入省农委,原机构继续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四是重点行业及承担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江苏省将省交通厅所属几个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职能划入省交通厅,分别承担公益职能;整合几个事业单位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由省交通厅管理。
7.人员过渡模式
江苏省有关部门专门出台了规定,对已进行登记的参公管理人员,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确定过渡登记对象;其他事业单位人员,采取过渡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过渡登记对象,过渡考试由市级以上公务员局组织,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辽宁省营口市采取不转变身份过渡方式,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登记为公务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调入相关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
三、其他政策
(一)改革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的,可继续保留其原有待遇,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一。
(二)改革中出现的人员超编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消化。
(三)改革后,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委、办、局”为名称,应以“站、所、中心、队”为名称。
(四)今后不再设置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不再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